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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专题.ppt

上传人:Facebook 文档编号:8917906 上传时间:2019-07-16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8.7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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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李跃水,工程审计专题,南京审计学院工程审计系 E-mail: ,内容简介:,工程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工程审计职能目标 工程审计主体权能 工程审计取证 工程审计定性 工程审计结论的效力 工程审计的风险,一、工程审计的对象和范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第22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第20条: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第20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

2、、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修订释义 :此条已经包含了对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P66,审计署法制司,2006),李:财政的预算揭露主要是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就是人大进行监督。中国的审计不对预算进行监督。但是中国的审计对预算一旦确定下来以后,是不是按照预算执行了,我们主要是监督这块。新华网专访审计长李金华 (2003-12 ),二、工程审计职能目标,白岩松:我们在一个项目或者说一个过程中什么时候介入呢,决策的时候介入还是执行的时候介入,还是结果的时候介入,我们影不影响决策?李金华:一般来说,我们是在决策以后,实施过程当中还是没有完全实施的时候进行介入

3、。“决算审计” “预算执行审计”,【案例:审计人员追问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某地铁工程的风水电图纸交底会上,由于施工图上标注风管吊杆的固定可采用传统的膨胀螺栓或者新式的自切底锚栓,施工单位问到底采用哪种,设计代表表示两种都行,自切底锚栓更好,并提议让业主来定。 审计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审计提出原来招标图上仅标注膨胀螺栓,除非设计认为原膨胀螺栓不满足要求,否则没有必要改变原招标图设计。最终决策:图纸交底会上采纳了审计的意见,避免了此项单价的合同变更。,【案例计价事项合理性】某道路破除项目,属于业主变更新增项目,承包商送审预算书中套用“人工破除”定额子目(采用手持风动凿岩机方案施工),单价为 24元/

4、 。该道路破除项目工程量为80万 ,如此大的工程量,不采用机械破除而采用人工破除,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技术上来看,都是极为不合理的人为增大工程成本、不鼓励先进技术。审计提出建议采用机械破除,套用“机械破除”定额子目单价为8元/ ,核减预算造价1280万元。,【案例】 粤海铁路建设资金遭集体私分一案中,施工、设计、监理、业主四方在切分国资这块“唐僧肉”的时候出奇地“团结”。在实地踏勘南港码头开挖回填工程时,审计人员发现一单设计变更存在明显疑点。“他们把原来垫一层碎石变更为垫二层,由此增加了近600万元的投资。我反复对照工程技术要求,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垫两层,但手头拿到的合同、设计变更、图纸等资料手续齐

5、全,不但有补充合同、设计变更,而且还有监理和业主的签字认可,简直天衣无缝。”审计人员说,“当时垫层已被封在了坚硬的水泥地下,无法查验证实。如果不挖开,就将眼睁睁地看着近600万元国家建设资金被套走,于是决定当场开挖查验。施工单位顿时慌了手脚,只好承认只垫了一层。” (2004年2月1日记者/钮怿特约记者/杨晓雷),【案例计价价格的合理性】某桥梁工程需要赶工期,建设方要求施工方在主体砼浇筑期间增加模板用量。建设方在签证中将模板周转使用次数签订为1次,而定额规定为5次。审计认为,即使为了赶工期而增加模板,模板在使用后依然能够继续摊销,建设方承诺的1次报废绝对不合理,但是又找不到依据确认实际应补偿施

6、工方的标准。曾建议建设方与施工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个摊销次数,他们的协商结果仍旧是一次周转。,【案例:真正的绩效审计开展了吗?】 某工程结算审计,送审(送交审核)造价1000万元,业主建设管理部门的初审结论950万元,送审计机构审计核减为900万元。问:审计认为“合理结算”为多少呢? “合理结算”就是“合理投资”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0)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28日)省审计厅的审计人员,在投资近2亿元的省体育中心改造工程的跟踪审计中,替政

7、府投资部门把关,严防资金跑冒滴漏,最后结算时,愣是替投资部门省下了5000多万元工程造价款,审减率27%。 2003年年底工程动工后, 省审计厅的L处长和她的同事就进驻工地,对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在随后的9个月里,审计人员一边看紧政府投资,一边研究工程项目花钱时,哪些地方容易出现“跑冒滴漏”。 L处长举例说,施工图纸上体育中心外墙装饰要做双向龙骨,但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单位做的是单向龙骨,而施工方结算工程款却要求按图纸上标明的双向龙骨。审计人员计算出单向龙骨和双向龙骨用钢量相差200多吨,工程款相差170多万元。审计人员提出,既然实际上是按单向龙骨施工,当然就不能按双向龙骨结算,这

8、样投资部门就可以少付款170多万元。负责审计这个项目的L处长说,要是审计人员不从工程一开始就进入现场审计,怎么能发现施工方究竟做的是单向龙骨,还是双向龙骨?,角色定位:监督者 VS 管理者 VS 服务者,三、工程审计主体权能,【审计教训 】 2010年3月2日,一次特殊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在溧阳竹箦监狱召开,常州市审计局全体干部职工、各辖市区审计局所有中层以上干部近200人参加会议。原江苏某市审计局投资审计科科长朱某,因受贿20多万元锒铛入狱,朱某声泪俱下地向大家讲述了自己经不住金钱诱惑,从一名审计业务骨干、优秀公务员、后备干部沦为阶下囚的经历,令在场审计人员为之震动。,跟踪审计 跟踪管理,“工

9、程结算资料应由基建处报送,委托施工单位送的结算资料不予签收。”,李金华:“开始决策的时候,一般的审计机关不介入,因为介入就影响它的决策了,最后就有一个问题,在后边再继续进行监督的时候,你就没有发言权了。你当初同意的,你建议我这么做的,出了问题你审计,你再说什么问题,你就没有独立性了,所以我一般从来不讲事先审计,特别是国家审计机关,一般我不讲事先审计。”,“,以前有单位来问我,比如我遇到这么一个同志问我,说今年年底发点奖金,我准备发多少钱,你看怎么样。我说无可奉告,我说你发多少奖金,怎么发是你的事儿,至于说你发得对不对,你发完了,或者我来审计的时候,我再做出评价。人家讲,你干嘛要这样。 因为决策

10、的过程是他的过程,跟我没关系,他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去决策。”,李金华讲话(2005年9月28日):“对被审计单位,不要把眼睛只盯在审计上,要逐步建立起相互间的一种沟通机制,经常性地去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他们指出来。要逐步和被审计单位融为一体,当然这不是经济利益上的融为一体,而是在提高管理水平上融为一体,不要老是把自己摆在对立面上,好像我就是监督你的,而是要形成一种经常性的沟通机制、商量机制、融合机制。只要不是重大的违法问题,不是经济犯罪问题,一般的管理问题,一般的规范问题,应该通过潜移默化的办法使他们不断地改进,不断地提高。”,跟踪审计 跟踪服务,权力(利)配置:法律授权 VS 合同

11、授权,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处理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1999173号)“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同于工程价格定额管理站、建设银行等造价核定机构的核定,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关造价核定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造价的核定不能排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对于有关造价核定机构核定过的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机关仍具有审计监督权,如果审计机关经审计发现该国家建设项目有造价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包括要求有关造价核定机构予以纠正。”,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审计机关)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

12、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被审计单位”和“协查单位”,浙江省审计条例(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思考】内审机构能否对承包商与本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调查?内审机构的权利来

13、源?,【案例:计价价格的真实性】某单位内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对某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其中地面毛面花岗石板,承包商提供的发票价格为200元/块(业主单位管理部门已签认),审计部门掌握的价格(按:审计方需要构建有效的询价体系)为120元/块左右。承包商认为事后审计追溯施工时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差异,故坚持发票价格,且供货单位也替承包商作证。在此情况下,内审部门大胆地提出到承包方去延伸查账的要求:不仅要看发票,更要看实际支付货款凭证。这一要求击中了要害,承包方作出让步,同意让审计扣回材料款11万元。,“多年来,审计机关能够在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同时也应看到,个别审计机关

14、和审计人员存在如擅自扩大审计范围;在对地方基建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参与设置拦标价;违规设立过渡户收取罚款;扩大查询权限,擅自查询个人银行账户等问题。”,四、工程审计取证,【审计实例】某地铁工程,基坑周边已有建筑的承台需保护,施工单位提出专题方案,并经过业主、监理的审批。,“保护方案”如右图:对承台四周进行旋喷桩保护。(不过,示意图显示的是对立柱进行保护,旋喷桩必须打穿承台!),“常规做法”如右图:在承台的临基坑开挖侧打一排水泥土桩形成一排止水帷幕,而非对承台四周进行封闭保护。,审计对已被几方批准的“保护方案”的真实性提出严重质疑。事实是,这个的“保护方案”根本就没实施!涉及多

15、计造价300万。,【案例计价事项真实性】某工程审计中一笔账务调整引起了审计人员的关注,170万元从“建筑安装工程-奖金”调整到“建筑安装工程计日工”科目。审计人员重点对计日工计量资料进行了审查,发现的确存在很大疑点,如其中一计日工签证单的主要内容为:2002年7月10至17日连续8天有22台8T自卸汽车、16台装载机、24台180KW以上推土机、16台压路机施工。而通过查阅监理日记,发现其中有三天下大雨,根本不可能有这么多机械在雨天同时作业。于是,马上对施工单位进行质询,在事实面前,该施工单位终于承认,建设单位为了掩盖向其发放奖金的事实,要求其以“计日工和机械台班费用”形式编造了一整套虚假工程

16、计量资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居然均在虚假计量支付证书上签字盖章。,【审计实例分析法】现场签证发电机台班80个 查施工机械进场记录,共2台发电机工程实际工期为10天,至多60个台班 至少多计1.3万元(20650),【案例指标比较法发现线索】在某工程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每平方米含钢量达1000 /,明显高于同类工程的正常水平,经仔细核对发现送审结算书中有一分项工程量计算时误将当作t计算,使该项钢筋工程量增加了1000倍。 50100 /,审计认为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情形,可尝试不先下达审计结论,要求被审计单位提请诉讼或仲裁,并根据司法结论作出审计结论!若计价结论未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

17、定为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就会出现所谓的“不合理但合规”现象!,五、工程审计定性,【审计实例】某县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包干,变更部分按定额计价。在实施中该工程没有任何变更,该工程目前已按图施工验收合格,正交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发现,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拦标价”中钢筋工程量比招标图纸量多算210吨,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的钢筋量也多报了150吨。问: 1)能不能以签订的合同没真实反映事实为由将以上项目的结算款审减?2)若不能以合同没真实反映事实,请指点我该怎么办?,【审计实例】现我处有一个装饰工程,合同是以预算总价包干结算,结算审计时发现预算工程量比图纸工程量多出3

18、0%(我们认为预算完全是事先做好了手脚的,但不好举证),碰到这种情况审计应如何处理呢?,【审计实践:“监督受制于合同”】一些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如中小规模的绿化工程、附属工程),往往在施工完成后双方就结算金额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达成的金额签订总价合同。审计机关在面对此类合同中的“水分”,往往束手无策。,【审计实例:神奇结算的审计定性】投标人投标时为了中标把某一项不锈钢材料单价报得很低,投标报价不锈钢材料5元/个。施工时承包商实际做成铸铁材料(但没有变更签证单),不锈钢材料市场价500元/个,铸铁材料市场价200元/个。问: 1)若该项变更无变更签证单,但事实已发生,结算给不给? 2)若该项

19、变更有变更签证单,是否就按实结算再减去原不锈钢报价?,【审计实例:神奇结算的审计定性】某公路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审计人员检查结算资料(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没发现明显问题;检查其路基和路面工程的外观也没发现什么问题。但审计人员利用红外线扫描技术及钻探取样检测,发现路面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路基厚度也比设计厚度要薄(允许偏差 10%)。认定事实后,审计如何定性?针对厚度不够,审计可否直接核减价款?,(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无论承包商进行了修复还是未修复被扣减价款,都不影

20、响发包人进一步的索赔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0)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思考】承包方送审造价中存在漏算少算情况,审计方可以“主动核增”吗?,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81号判决书 】“业主尚欠承包商工程款298万元,但因承包商仅主张267万元,属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故应以承包商主张的数额为准,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余欠工程款267万元。”,【个人观点】审计方应

21、针对其疑问的部分(即审计方认为“多算”部分),要求“被审计方”解释澄清(如单价或价格),或要求和“被审计方”进行核对(如工程量)。,【审计实例】李老师:您好!我是2013年署投资审计班的学员XXX,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我们这次工程造价审计是在中介审完的基础上审的,在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要在核增的基础上再给核减,经工程师核实,当时中介确实给这家施工单位少算了,该给的没给。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审计组应该怎么办?我们能同时核增核减吗?我们单位一般没有核增的例子,不知道怎么解决?希望您给我出出主意,谢谢! 个人意见:既然施工单位发现漏算,结算书也没最终确认,我觉得这个核增只要有证据还是可以的。但这个

22、核增,不应该是你们政府审计作出的。如何核增?我觉得,应要求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就初审结论再一次达成一致意见,然后送审计机关审计。,【个人观点】 具有交易性质的工程预算、结算审计,应尊重市场原则。工程投资造价中也有很多是非交易性质的,如估算、概算、招标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财务决算等,对这些非交易性质的造价审计,关注的应该是造价编制的水平和质量,既有核减,也有核增。,【审计案例:“干货少算”不合理但合约】合同约定结算时按指导价某种市政井盖指导价为200元/块市场价约400元/块?又如,合同约定变更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单价为准招标控制价明细未提前公布后发现招控单价低?,【审计实例】 某项目施工

23、招标文件约定:该工程项目施工划分五个标段,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每个投标企业可以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而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只有5家施工企业,这样每家企业均能取得一个标段的施工。因此,能不能认为投标单位实质上没有竞争获得中标,从而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条例释义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使每一潜在投标人均有可能中标,导致招标失去意义。,(法释【2004】14号)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鉴于建设

24、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合同法 58、62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施工合同

25、认定无效。2)中标无效,施工合同认定无效。3)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水按:承包方式可分为“实体型承包”和“管理型承包”两个基本类别,“实体型承包”不能将“实体业务”不能转包。EPC属于“实体型承包”,故其不能把设计施工采购等业务整体转包而只留下“总包管理业务”,其分包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3.8.4)。而国际上的“管理型承包”恰恰是只留下“总包管理业务”,“实体业务”都被分包出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7

26、)民一终字第81号判决书 】建设单位(发包人):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施工单位(承包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2003年1月13日,指挥部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二公司以109202556元总价中标。2003年4月4日,指挥部与二公司签订工程合同。2004年9月3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共同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2005年3月24日,武汉特派办向指挥部发出审计通知。2005年4月上旬,审计组进驻项目进行就地审计。2005年4月中旬,指挥部委托湖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对该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六、工程审计结论的效力

27、,2005年4月29日,指挥部与二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在工程竣工结算书和支付证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总额为107041953元。 2005年11月30日,永和公司作出(2005)第10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永和报告),指挥部与二公司、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该报告的审核价为101048652.65元。 2005年12月10日,武汉特派办作出2005年第16号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101048652.65元,指挥部实际支付104061474元,超付金额3012821.35元。2006年3月8日,武汉特派办要求指挥部追回超付的工程款。此后,二公司与指挥部为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故而成讼

28、。,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价款总额依什么标准确定的问题。二公司与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其合同约定符合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后,二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于2005年4月29日共同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为107041953元,该行为是依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行为。永和公司的永和报告是在武汉特派办的监督和指导下作出的,武汉特派办的审计报告采用了永和报告的结论,故永和报告是国家行政审计的一部分。二公司在永和报告中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

29、章是配合行政审计的行为,不是合同约定的结算行为。本案并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故应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标准,即以结算书上载明的107041953元作为工程价款。审计结论不具有排除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湖北省高院一审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总额。尽管指挥部、二公司及监理单位在永和报告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永和公司的永和报告系在武汉特派办监督和指导下,由指挥部委托所作,其结论完全被武汉特派办采纳。一审判决认定永和报告为国家行政审计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 指挥部委托永和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

30、结算审核是在2005年4月29日之前,在永和公司制作永和报告期间,指挥部与二公司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和确认的事实,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永和报告是为了国家行政审计而作。 以二公司在永和报告上的签字盖章行为否定本案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于2005年4月29日所作的结算,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107041953 - 101048652.65 =599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与处理】,【指挥部上诉】:永和报告系由社会中介机构受托为最终确认工程造价和决算价款而进行的社会中介审核,而并非“行政审计”。且二公司对永和报告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本案应依照该报告确认价认定工程造价。,200

31、0年9月4日,审计署办公厅针对河南省审计厅的请示作出关于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与建设工程合同判决关系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2000145号),内容为:“审计机关作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如果经审计发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如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

32、诉讼程序的,不得撤销或变更审计决定。”,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内容为:“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012)民提字第205号】“合同约定按照业主审计为准,应解释为工程最

33、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该结果须经业主认可,而不应解释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实践做法】为了体现审计结论的主导性,实践中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列明“以审计机关的(单方)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思考】在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对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已签字确认的签证,事后审计是否可以“打开”? 如果该签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反证据,就不应对合同双方已确认的签证重新进行审计。,七、工程审计的风险,审计质量风险审计廉政风险 外购服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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