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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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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附件2: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 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分别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开展专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客观、科学、规范。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

2、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14(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文件;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二章 安全鉴定工作组织 第七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鉴定单位承担。特别重要项目的安全鉴定单位可由国家能源局直接指定。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安全鉴定单

3、位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齐全的专家库,加强对技术专家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保证安全鉴定工作水平和质量。专家应从本行业工程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九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开展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工程资料,对枢纽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鉴定单位及专家组应对工程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15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主要成员应由规划、地质、水工、施工、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有关专业,工程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承担或从事过所鉴定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

4、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深入现场检查工程实际状况,调查分析工程应具备的安全鉴定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建设各方配合工作的要求,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原则上应在工程现场编写安全鉴定报告。在形成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鉴定报告应经安全鉴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向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或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报告蓄水安全鉴定或竣工安全鉴定工作情况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性意见,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

5、十五条 各安全鉴定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安全鉴定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年度安全鉴定工作基本情况、水电工程安全现状总体分析评价、存在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及有关建议。 16第十六条 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完成的安全鉴定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安全鉴定过程进行检查,对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视情定期予以公布。 安全鉴定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安全鉴定报告质量低劣的,安全鉴定单位应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与安全鉴定单位签订合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第三章

6、 参建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配合安全鉴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鉴定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及时提交安全鉴定所需的资料,并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参建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对安全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安全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主持单位。 17第二

7、十二条 参建单位不得妨碍和干预安全鉴定单位和安全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参建单位在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章 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以大坝为重点,主要为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包括挡水建筑物(含渗流控制工程)、泄水(排沙)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的进(出)水口、下游消能防护工程、具备条件的发电引水工程等主要水工建筑物及近坝库岸,金属结构工程、配套电气设备工程及相关的安全监测工程。 第二十五条 根据蓄水计划安排,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8、,与蓄水验收申请一并履行上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二)检查评价安全鉴定范围内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重点检查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等,必要时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检测; 18(三)评价工程蓄水方案的合理性; (四)评价工程防洪度汛方案和措施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五)评价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工程蓄水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安全鉴定专家组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向参建单位提

9、出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二)安全鉴定专家组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五)安全鉴定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和参建单位自检报告,与参建单位沟通,必要时进行复核、现场检验检测; (六)安全鉴定专家组在与参建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可以蓄水的明确结论,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 分期蓄水的工程可以分阶段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并在蓄水安全鉴定大纲中明确各阶段的鉴定范围。 19

10、第五章 竣工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和引水发电系统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含渗流控制工程、两岸坝肩及近坝库岸边坡工程)、安全监测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和机电工程。 第三十条 竣工安全鉴定可以分阶段开展,但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汇总提出完整的安全鉴定报告。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分期或一次性开展安全鉴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开展竣工安全鉴定工作,与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一并履行上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 竣工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形象面貌是否符合枢纽工程专项验收

11、要求; (二)检查评价枢纽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重点检查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及运行情况,必要时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检测; (三)评价枢纽工程初期运行期工作性态; (四)评价枢纽工程长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 开展竣工安全鉴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两20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已按额定出力运行,每台机组至少已运行 2000 小时以上(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抽水蓄能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至少6个月以上。

12、第三十四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制定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向参建单位提出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二)安全鉴定专家组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及运行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及运行单位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五)安全鉴定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和各单位自检报告,与参建及运行单位沟通,必要时进行复核、现场检验检测; (六)安全鉴定专家组在与参建及运行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完成竣工

13、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六章 专项安全鉴定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水电工程应开展专项安全鉴定: (一)采用河床分期导流的工程,永久建筑物和隐蔽工程在21蓄水安全鉴定前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 (二)重要永久建筑物、隐蔽工程或单项工程在竣工安全鉴定、专项验收前需提前投入运行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需要专门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主持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安全鉴定的。 第三十六条 专项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是检查评价安全鉴定范围内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建设中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评价工程是否满足投入运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原则上同一工程由同一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安全鉴定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十九条 水电工程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单位,并按规定进行大坝注册和安全定检。 22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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