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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理学离线第二次作业官方正式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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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 考 答 案第十章 法律程序一、名词解释1、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2、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二、简答题1、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1)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2、 (1) 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2) 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3

2、) 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4) 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5) 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3、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1) 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2) 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3) 程序具有形式性。三、论述题1、试述正当程序特征与构成要素?没有固定答案。但以下要点是得到 10 分基本分所必要答到的(一)正当程序的特征1、角色分化2、有意识的阻隔3、直观的公正4、意见交涉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二)正当程序的要素1、对立面22、决定者3、信息4、对话5、结果第十一章 法律渊源一、名词解释

3、1、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律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3、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二、简答题1、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

4、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三、论述题没有固定答案。但以下要点是得到基本分所必要答到的:(1) 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2) 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3) 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4) 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5) 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6) 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十二章 法律解释一、名词解释31. 法律解释,指对实定法规范性含义的阐明。2. 在国外,司法解释是指作为裁判机关的司法机

5、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个案所涉及的问题而对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则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所进行的解释。3.立法解释(狭义)一般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全国人大以及其本身所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二、简答题1、试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2.(1)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2)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含糊时,推演

6、法律合理语义。(3)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者存在竞合时,确定或者选择其中的合理规则。(4)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违背法律客观目的时,规避不合理的法律。3. 从中选四并有简要解释即可(1) 语义解释或文字解释或者语法解释或者文理解释。(2) 论理解释或者体系解释或者逻辑解释(3) 历史解释或者立法者原意解释(4) 目的解释(5) 类推解释(6) 当然解释(7) 扩张解释(8) 限缩解释(9) 社会学解释(10)比较法解释(11)合宪性解释4. 抽象法律解释是指法定国家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活动,它具有立法性质。具体法律解释是指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活

7、动中,法官通过具体说明法律的含义而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事实的解释性活动,它是司法性质的。可见它们在解释主体、目的、过程与性质都存在差别。4三、论述题1.答题要点:第一,法律解释应该首先从文理解释开始,并将其作为所有解释的基础。第二,如果文理解释能够得出明确的结论,法律解释就到此为止。第三,如进行文理解释得出复数的解释结果,则开始采用论理解释或体系解释,继而采用历史解释的方法,以探求法律规范的意旨;在意旨确定的前提下,继续适用扩张解释,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探查法律的意义内容;如果仍旧不能澄清法律的意义,则进一步做目的解释,探求立法目的,或者在上述方法已经初步确立法律的意义,再作目的解释,检查是否

8、符合立法的目的;而在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确定之后,再做合宪性解释,以审查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第四,如果采用上述解释方法还是无法确定解释结论,则可以进一步适用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第五,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结果与文理解释结果相抵触时,在不超出法律文义可能的范围时,以文理解释以外的解释(如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为准;第六,解释后存在相互抵触的解释命题,但各命题均符合法律意义,此时可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出具有伦理正当性的命题,作为解释结论。第十三章 法律推理一、名词解释1.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9、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2.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3.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4所谓三段论是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的演绎推理,它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出一个直言判断的推理,它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5.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6.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

10、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7.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5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二、简答题1. 第一,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第二,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第三,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第四,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第五,它是以法律为推理对象,首先对法律进行推理、选择和辨别论证。2. 第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第二,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11、。第三,辩证推理是法官的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第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较长的复杂的推出过程。3. (1)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2)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含糊时,推演法律合理语义。(3)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者存在竞合时,确定或者选择其中的合理规则。(4)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违背法律客观目的时,规避不合理的法律。三、论述题1.第一,实在法的局限性与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是形成疑难案件(针对法官的法律推理而言)的根本原因。实在法的局限性一般有四种:(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法律

12、规范之间相互冲突;(3)法律空白或者漏洞;(4)明显反正或不科学的法律规范。由于实在法的局限性与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了作为法律推理的两个前提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官必须对作为三段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本身进行重新确定,法官在这一过程中使用的推理形式不一定局限于严格的形式逻辑。这种推理是针对案件所涉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判断的有效性证明,因而可称为实质推理、辩证推理、实践推理。第二,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是指:当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或者竞争的法律命题时,法官借助于辩证逻辑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疑难。实质推理是结合了司法直觉、知识与形式推理的复杂推理过程。第三,实质

13、推理的作用和应用范围: (1) 当被适用的法律语言模糊时,推演法律合理语义;(2) 当被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相冲突时,确定或者选择其中的合理规则;6(3) 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4) 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违背法律客观目的时,规避不合理的法律。第四,实质推理与价值判断之间密切相融,如何进行实质推理中价值判断的理性证立有三种基本的理论取向:法律渊源理论、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论证理论。2.(1)辩证推理适用的范围:A、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且对如何处理此案存在不同以至矛盾的理由。 B、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是原则和模糊的,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或多种对立的处理理由

14、。 C、法律规定就是矛盾的,即存在着两种互相冲突的法律规定。 D、法律虽然有确定规定,但由于新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在社会后果上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 (2)辩证推理出现的原因是法律的漏洞、法律的模糊、法律的冲突、法律的不良。统一起来讲就是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法律不确定性的根源则在于塑造法律的社会生活本身是复杂多变化的。 第十四章 法律历史一、名词解释1.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2. 法律移植是指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3.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

15、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二、论述题1.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6、: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7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

17、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2. 没有固定答案。但以下要点是得到基本分所必要答到的:(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观念及其彼此关系。(2)正义女神的“蒙眼布”对形式正义、程序正义的象征意义,以及由此表现出西方法文化传统重视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特点。(3)包青天的“

18、天眼”对实质正义、实体正义的象征意义,以及由此表现出中国法文化传统重视实质正义、实体正义的特征。(4)上述两种法文化传统形成的基本原因以及各自利弊。第十五章 法治原理一、名词解释1.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2. 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三、简答题1.(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恰当的。(3)法律的滞后性。(4)法律的非自足性。(5

19、)法律可能会导致个别非正义2.(1)法律的普遍性8(2)法律为公众知晓(3)法律不溯及既往(4)法律明确(5)法律无内在矛盾(6)法律稳定(7)法律可循3. 第一,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 ,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4. 第一,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第三,正当法律程序的设定和执行;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5. 第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

20、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6. 第一、立宪主义;第二、法律高于政府;第三、独立的司法部门。三、论述题1. 没有固定答案。但首先要能够对法治原理的各个方面:(1)法治的一般含义;(2)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3)法治的局限性与社会代价;(4)法治国家的标准等有基本论述才能得到基本分。能够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观察,对中国国情提出准确洞察,并以此为前提结合上述法治原理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的可得满分。第十六章 法律职业一、名词解释1. 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

21、性共同体。9二、简答题1.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1)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位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2)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足性或自治性。(3)法律职业形成法律家集团,其内部传承着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整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4)加入法律职业将受到认真考查,通常须获得许可证。2. 法律职业思维有哪些特点?(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 ,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

22、的“权衡”特点三、论述题1.没有固定答案。但首先要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四个方面要有基本论述:(1)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2)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3)法律职业的专业知识;(4)法律职业的专业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职业技能对法律人从事职业活动的重要性作基本论述。2.法律职业素质是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质,它主要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这几个方面,前四者构成法律事业技能,后两者构成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有两部分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律术语。法律职业语言的特征是法律人能够用法律术

23、语与法学术语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观察、思考与判断。法律职业思维:是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的特殊思维方式,它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借助于法律概念进行观察与思考、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守“向过去看”的教义式思考、注重逻辑与情理的平衡、强调程序中的真实等。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知识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二是法学中关于原理的知识,两者是相互补充的。法律职业技术: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于用于处理实践法律问题的专业技巧,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等。法律职业信仰:它是法律人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其内容主要有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

24、正当、权力控制等。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所共享的由法律活动的特征所决定的特殊道德标准。比如法官在程序不得当事人有同情心,又如律师明知委托人罪恶重大却不得因此拒绝为其作辩护等。10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是相互支撑的两种素质,彼此缺一不可。第十七章 法律环境一、简答题1.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体系与结构不同。(4)作用范围不同。(5)义务特点不同。(6)制裁方式不同。2. 简述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允许有“内部法律”存在;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集中,允许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存在。第二,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必

25、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都必须以规则为主;党的政策则可以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和党的政策都可以靠宣传教育来实施。但是,当法的实施受到阻碍时,可以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予以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以保障法的正常实施。如果党员违反了党的政策,党的领导机构不能直接予以法律制裁,而只能按党的纪律予以处分。第四,调整范围不同。法律只调整那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党的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远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阔,它对广大党员的要求远比法律对公民的要求要高,但它只对党员有约束力。第五,稳定程度不同。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它应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

26、政策则必须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有效发挥指导作用。3.(1)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两者都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2)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3)从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上看,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4)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第十八章 法律价值11一、简答题1.简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的具体体现。(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

27、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2.简述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形式正义作为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不同的语义。法律意义上的形式正义至少存在三种形态,这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形式正义所指的含义: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抽象正义;第三,在法律体系中划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话,前者指实体法上的正义,立法上的正

28、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的正义,比如关于平等问题,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种实质正义,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形式正义。3.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以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1)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这种意义上的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 (2)第二种使用方式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3)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

29、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与法的目的价值相对应。二、论述题1. 此题没有固定答案。思路清晰,论述流畅即可得分。如:正义就是给他所应得的,亦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从前者里我们可以推出正义的一种,即形式正义。形式正义的要求即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这种形式正义在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就演变为合法正义。后一种校正正义又主要分为卢曼的程序正义、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和罗尔斯的第二原则等,其基本的意图都在于使得校正正义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1、实质正义;2、形式正义;3、合法正义;4 程序正义等)2. 正义对于法律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 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2) 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3) 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向正义的方向发展。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表现如下:12(1) 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2) 惩罚罪恶以申张正义;(3) 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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