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 工 家 属 及 孩 子 进 入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协 议甲 方 : 成 都 祥 木 林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监 护 人 ) :为 了 明 确 家 属 及 孩 子 在 公 司 居 住 期 间 的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确保家属及 小 孩的 人 身 安 全 , 公 司 本 着 对 员 工 家 属 及 小 孩 在 公 司 生 活 区 内 健 康 ,安 全 负 责 的 原 则 , 依 据 公 司 的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经 双 方 协 商 , 特 制 订 并 签订 本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甲 方 责 任 :1、 负 责 员 工 和 家 属 及 小
2、 孩 对 生 活 区 的 安 全 相 关 要 求 的 告 知 。2、 负 责 生 活 区 域 所 有 井 盖 无 隐 患 , 保 证 完 好 无 损 。乙 方 责 任 :父母、家 长 是 孩 子 成 长 道 路 上 的 法 定 监 护 人 , 为 了 您 家 庭 的 幸 福 和 孩 子的 健 康 成 长 , 员 工 家 属 在 公 司 居 住 期 间 , 公 司 员 工 必 须 切 实 履 行 对 孩 子 的 教育 、 监 护 、 管 理 的 法 律 义 务 和 责 任 。1、 员 工 家 属 及 小 孩 必 须 遵 守 公 司 的 相 关 安 全 和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对 孩子 在
3、 公 司 期 间 的 交 通 、 活 动 、 饮 食 、 用 电 、 用 火 、 防 溺 水 、 防 爆 等 方 面 的 安全 教 育 和 安 全 管 理 。2、 员 工 的 家 属 及 小 孩 严 禁 进 入 公 司 生 产 区 域 、 施 工 区 域 及 非 生 活 区域 。3、 对 未 成 年 小 孩 在 公 司 生 区 活 动 要 有 成 年 人 陪 同 、 监 护 , 严 禁私 自 活 动 造 成 安 全隐 患 。4、 严 禁 到 公 司 楼 顶 、 鱼 塘 边 、 井 口 边 、 临 时 建 筑 物 下 等 容 易 对 人 造 成损 伤 的 地 方 活 动 。5、 不 准 携 带
4、易 燃 、 易 爆 、 易 伤 人 等 物 品 进 入 公 司 。6、 严 禁 随 便 动 用 及 损 坏 公 司 的 设 施 、 设 备 及 物 品 。7、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相 关 的 管 理 制 度 。8、 如 有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及 因 自 己 监 管 不 力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的 , 所 有 责 任 由当 事 员 工 自 己 负 责 。9、 任 何 意 外 由 监 护 人 全 权 负 责 。 以 上 条 款 由 甲 、 乙 双 方 共 同 配 合 、 各 负其 责 。本 协 议 一 试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员 工 家 属 及 小 孩 离 厂 时 自 动 失 效 。甲 方 : 成 都 祥 木 林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乙 方 ( 监 护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