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确 保 职 工 在 施 工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施 工 的 具 体 情 况 , 制 定 本规 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 35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第 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
2、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 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第 7 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
3、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 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第 10 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第 11 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第 12 条 施 工 人 员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不 得 影 响 他 人 安 全 作 业 ; 有 权 制 止 他 人 违
4、 章 作业 。第 13 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第 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第 15 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第 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_第 17 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第 18 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第 19 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2.器材距铁路
5、中心线不得小于 3m。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 1m。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 12 包。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 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第 20 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 1 的规定。表 1 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距离 名称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 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永久性建筑 15 25 20临时仓库 15 6 15 15
6、木料堆、木工房 25 15 垛间 2 25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20 15 25 20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 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110kV 3m35kV 4m 63110kV 5m第 21 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处周围 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2.严禁沾染油脂。-_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4.卧放时不宜超过
7、5 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第 22 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 5 瓶;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8、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第 23 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容器必须密封。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第 24 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第 25 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第 26 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第 27 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9、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第一节 施工用电-_第 28 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第 29 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第 30 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绝缘导线。2.架
10、设可靠,绝缘良好。3.架设高度不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 6m。第 31 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 32 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第 33 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第 34 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铭牌使用。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
11、移动电动工具。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第 35 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第 36 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第 37 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第 38 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第二节 工程防火第 39 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第 40 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第 41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
12、,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第 42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第 43 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第五章 高处作业-_第 44 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 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表 2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m) 25 515 1530 30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 2 3 4 5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
13、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第 45 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第 46 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第 47 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 。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第 48 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第 49 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
14、必须牢固。第 50 条 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第 51 条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第 52 条 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第 53 条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第 54 条 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第 55 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
15、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 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表 3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带电体的电压等级( kV)项 目10 35 63110 220 330 500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4.0 5.0 6.0 7.0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_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第六章 工地运输第一节 机动车运输第 56 条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
16、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第 57 条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第 58 条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第 59 条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第 60 条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第 61 条 装运超长、超高或
17、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第 62 条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
18、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第 63 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2.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 2/3。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第 64 条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_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 1m。3.车上指定
19、安全监护人。4.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第 65 条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 ,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第 66 条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第二节 非机动车运输第 67 条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第 68 条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第 69 条
20、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第 70 条 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第 71 条 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第 72 条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第 73 条 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第三节 水上运输第 74 条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第 75 条 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第 76 条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第 77 条 入舱的物件
21、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第 78 条 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第 79 条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第 80 条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第四节 人力运输和装卸-_第 81 条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 1.2m,坡度不宜大
22、于 14。第 82 条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第 83 条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第 84 条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第 85 条 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 13。第 86 条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第 87 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第 88 条 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
23、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第五节 机械装卸第 89 条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90 条 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2.吊件吊起 10cm 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 120。7.吊 件 不 得 长 时 间 悬 空 停 留 ; 短 时 间 停 留 时 , 操 作 人 员 、 指
24、挥 人 员 不 得 离 开 工 作 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第 91 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 95%。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第 92 条 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第 93 条 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第 94 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
25、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_松钩。第 95 条 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 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最小安全距离(m) 1.5 2.0 3.5 4.0 6.0 7.0 8.5第 96 条 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第 97 条 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第 98 条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
26、必须清晰、准确。第七章 基础工程第一节 土石方开挖 第 99 条 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第 100 条 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第 101 条 坑底面积超过 2m2 时,可由 2 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第 102 条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第 103 条 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第 104 条 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
27、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第 105 条 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 5 预留。表 5 各类土质的坡度土质类别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粘土 粘土、黄土 坚土坡度(深宽) 10.75 1 0.5 1 0.3 1 0.15第 106 条 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_第 107 条 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第 108 条 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第二节 爆破作业第 109 条 人工向施工作
28、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15m。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第 110 条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第 111 条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第 112 条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第 113 条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第 114 条 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
29、孔深在 0.40.6m 时为 0.3m。2.孔深在 0.62.0m 时为孔深的 1/2 以上。3.孔深在 2.0m 以上时,不得少于 1.0m。第 115 条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第 116 条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第 117 条 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 1.2m。第 118 条 导 火 索 与 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第 119 条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第 120 条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1.坑深
30、超过 1.5m 时,上下应使用梯子。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第 121 条 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第 122 条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_2 人操作。第 123 条 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第 124 条 浅孔爆破的安全
31、距离不得小于 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 50%。第 125 条 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 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 20min 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 5min 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第 126 条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 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 0.5m。第 127 条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第 128
32、条 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2.使用电雷管引爆。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m。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 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 20m。第 129 条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混凝土基础第 130 条 人 工 平 直 、 切 剁 钢 筋 时 , 打 锤 人 应 站 在 扶 剁 人 的 侧 面 , 锤 柄 应 楔
33、 塞牢 固 。第 131 条 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第 132 条 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第 133 条 模板的支承应使用槽钢或方木。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做承力支柱时,不应多块叠迭。第 134 条 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第 135 条 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第 136 条 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第 137 条 人工浇筑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块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2.坑口边缘 0.8m 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3
34、.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第 138 条 机 电 设 备 使 用 前 应 全 面 检 查 , 确 认 机 电 装 置 完 整 、 绝 缘 良 好 、 接 地可 靠 。-_第 139 条 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装设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第 140 条 搅拌机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斗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第 141 条 用 手 推 车 运 送 混 凝 土 时 , 倒 料 平 台 口 应 设 挡 车 措 施 ; 倒 料 时 严 禁 撒把 。第 142 条 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第 143 条 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
35、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第四节 桩式基础第 144 条 桩 式 基 础 的 施 工 场 地 应 平 整 , 障 碍 物 应 清 除 , 地 基 应 满 足 桩 机 的 荷重 。第 145 条 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机电设备,电气绝缘和制动装置必须良好,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第 146 条 钻机和打桩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第 147 条 打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2.起吊速度均匀,被吊桩的下方严禁有人。3.吊装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4.打桩时如发现异常应停止锤击,检查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5.停止作业或转移桩架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第 148 条 灌注桩施工应遵
36、守下列规定:1.潜水钻机的电钻应使用封闭式防水电机,接入电机的电缆不得破损、漏电。2.不得超负荷进钻。3.由专人收放电缆线和进浆胶管。4.接钻杆时,应先停止电钻转动,后提升钻杆。5.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没有护筒或其它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工作。第 149 条 人力钻孔预埋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人力钻孔和机动绞磨提土操作应设专人指挥,并密切配合。2.提升钻杆时,有防止孔口坍塌的安全措施。3.移动钻架和抱杆时,设专人指挥;抱杆临时拉线由专人控制。4.操作时作业人员应注意防滑。第五节 锚杆基础第 150 条 钻机和空压机操作人员与作业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联络应清晰畅通。第 151 条 钻孔前应对设备进行全
37、面检查;进出风管不得有扭劲,连接必须良好;注油器及各部螺栓均应紧固可靠。第 152 条 钻机工作中如发生冲击声或机械运转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第 153 条 装拆钻杆时,操作人员站立的位置应避开风马达回转机和滑轮箱。第 154 条 风管控制阀操作架应加装挡风护板,并应设置在上风向。-_第 155 条 吹气清洗风管时,风管端口严禁对人。第六节 预制基础第 156 条 用 人 力 在 坑 内 安 装 预 制 构 件 , 应 用 滑 杠 和 绳 索 溜 放 , 不 得 直 接 将 其 翻 入坑 内 。第 157 条 吊装预制构件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器具和预埋吊环在使用前进行检查。2.抱杆根部视
38、土质情况与坑口保持适当距离,并采取防止抱杆倾倒及坑口塌落的措施。3.吊件设控制绳;吊件临近坑口时,坑内不得有人。4.作业人员不得随吊件上下。5.坑内预制构件吊起找正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吊件侧面。第八章 杆塔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158 条 组立杆塔应设安全监护人。第 159 条 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第 160 条 组 立 铁 塔 时 , 应 及 时 拧 紧 塔 腿 地 脚 螺 栓 , 其 垫 片 规 格 必 须 符 合 设 计规 定 。第 161 条 组立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严禁有人。第 162 条 作业现场除必要的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离开杆塔高度的 1.2 倍距离以外。第 163
39、 条 在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第 164 条 使 用 卧 式 地 锚 时 , 地 锚 套 引 出 方 向 应 开 挖 马 道 , 马 道 与 受 力 方 向 应一 致 。第 165 条 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锚桩。第 166 条 组立的杆塔不得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安全措施。第 167 条 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临时拉线的做法。第 168 条 调整杆塔倾斜或弯曲时,应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拉线;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临时拉线。第 169 条 拆除受力构件必须事先采
40、取补强措施。第二节 排杆第 170 条 排 杆 处 地 形 不 平 或 土 质 松 软 , 应 先 平 整 或 支 垫 坚 实 , 必 要 时 应 用 绳 索 锚固 。第 171 条 杆段应支垫两点,支垫处两侧应用木楔掩牢。第 172 条 滚动杆段时应统一行动,滚动前方不得有人;杆段顺向移动时,应随-_时将支垫处用木楔掩牢。第 173 条 用 棍 、 杠 撬 拨 杆 段 时 , 应 防 止 滑 脱 伤 人 ; 不 得 用 铁 撬 棍 插 入 预 埋 孔 转 动杆 身 。第三节 焊接第 174 条 焊接人员作业时应着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第 175 条 作业点周围 5m 内的易燃易爆物应清除干净。第
41、 176 条 对两端封闭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先在其一端凿排气孔,然后施焊。第 177 条 高 处 焊 接 作 业 除 应 遵 守 本 规 程 高 处 作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 还 应 遵 守 下 列 规定 :1.焊接人员不得携带电焊软橡胶电缆或气焊软管登高。2.软橡胶电缆或软管应在无电源或无气源情况下用绳索吊送。3.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和配合。第 178 条 电焊机的接地必须可靠,其露裸的导电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电焊机露天放置应选择干燥场所,并加防雨罩。第 179 条 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二次侧出线端接触点连接螺栓应拧紧。第 180 条 电焊把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焊钳应
42、能夹紧焊条,钳柄应具有绝缘、隔热功能。第 181 条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第 182 条 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检查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第 183 条 气瓶严禁烈日曝晒;乙炔气瓶应有固定措施,严禁卧放使用。第 184 条 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不同气体的减压器严禁换用或替用。第 185 条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 40热水的棉布解冻。第 186 条 乙炔管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第 187 条 焊接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一般应大于 5m;气瓶距明火不得小于 10m。第 188 条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应留有不小
43、于 0.2MPa(2kgf/cm 2)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表 6 规定的剩余压力。表 6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环境温度() 0 015 1525 2540剩余压力(MPa)( kgf/cm2)0.05( 0.5)0.1(1.0)0.2(2.0)0.3(3.0)第 189 条 氧气软管为黑色、乙炔软管为红色;氧气软管与乙炔软管严禁混用;软管连接处应用专用卡子卡紧或用软金属丝扎紧。第 190 条 软管不得横跨交通要道或将重物压在其上。-_第 191 条 软管产生鼓包、裂纹、漏气等现象应切除或更换,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等方法处理。第 192 条 软管内有积水应排出后使用;严
44、禁用氧气吹通乙炔软管。第 193 条 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闭供气阀门,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软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方法处理。第 194 条 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人;熄火时顺序相反。发生回火或爆鸣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第四节 地面组装第 195 条 组装场地应平整,障碍物应清除。第 196 条 在成堆的角钢中选料应由上往下搬动,不得强行抽拉。第 197 条 组装断面宽大的塔身时,在竖立的构件未连接牢固前,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第 198 条 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第 199 条 传递小型工具或材料不得抛掷。第 200
45、条 分片组装铁塔时,带铁应能自由活动,螺帽应出扣;自由端朝上时,应绑扎牢固。第五节 杆塔分解组立第 201 条 吊装方案和现场布置应符合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工器具不得超载使用。第 202 条 钢丝绳与铁件绑扎处应衬垫软物。第 203 条 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第 204 条 抱 杆 提 升 前 , 应 将 提 升 腰 滑 车 处 及 其 以 下 塔 身 的 辅 材 装 齐 , 并 拧 紧螺 栓 。第 205 条 铁件及工具严禁浮搁在杆塔及抱杆上。第 206 条 临时拉线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钢丝绳;单杆(塔)不少于 4 根,双杆(
46、塔)不少于 6 根。2.绑扎工作由技工担任。3.一根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二根。4.未绑扎固定前不得登高。第 207 条 钢筋混凝土门型双杆采用单杆起立时,临时拉线的布置不得妨碍另一根杆的起吊,亦不得妨碍高处组装横担。第 208 条 用外拉线抱杆组立铁塔应遵守下列规定:1.升降抱杆必须有统一指挥,四侧临时拉线应均匀放出并由技工操作。2.抱杆垂直下方不得有人;塔上人员应站在塔身内侧的安全位置上。3.抱杆根部与塔身绑扎牢固,抱杆倾斜角不宜超过 15。4.起吊和就位过程中,吊件外侧应设控制绳。第 209 条 用悬浮内(外)拉线抱杆组立铁塔应遵守下列规定:-_1.提升抱杆应设置两道腰环;采用单腰环时
47、,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2.起吊过程中腰环不得受力,控制绳应随时放松。3.抱杆拉线应绑扎在塔身节点下方,承托绳应绑扎在节点上方,且紧靠节点处。4.双面吊装时,两侧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第 210 条 用座地式摇臂抱杆组立铁塔应遵守下列规定:1.抱杆组装应正直,连接螺栓的规格必须符合规定,并应全部拧紧。2.抱杆应座落在坚实稳固的地基上。3.提升抱杆不得少于两道腰环,腰环固定钢丝绳应呈水平并收紧。4.用两台绞磨时,提升速度应一致。5.每提升一次、抱杆倒装一段,不得连装两段。6.抱杆升降过程中,杆段上不得有人。7.抱杆吊臂上设保险钢丝绳;停工或过夜时,吊臂应放平。8.吊装时,
48、抱杆应由专人监视和调整。9.拆除抱杆应事先采取防止拆除段自由倾倒的措施,然后逐段拆除;严禁提前拧松或拆除部分连接螺栓。第六节 杆塔整体组立第 211 条 整体组立杆塔和分解组立杆塔施工方法相同的部分,应按分解组立杆塔的安全规定执行。第 212 条 起吊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亲自检查现场布置情况,作业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自操作项目的现场布置情况。第 213 条 总牵引地锚、制动系统中心、抱杆顶点及杆塔中心四点必须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偏移。第 214 条 杆塔起立前应挖马道;双杆两个马道的深度和坡度应一致。第 215 条 用人字倒落式抱杆起立杆塔应遵守下列规定:1.两根抱杆的根部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用
49、钢丝绳相互连接牢固。2.抱杆支立在松软土质处时,其根部应有防沉措施。3.抱杆支立在坚硬或冰雪冻结的地面上时,其根部应有防滑措施。4.受力后发生不均匀沉陷时,抱杆应及时进行调整。5.起立抱杆用的制动绳锚在杆塔身上时,应在杆塔刚离地时拆除。6.抱杆脱帽绳应穿过脱帽环由专人控制其脱落。第 216 条 起立前杆塔螺栓必须紧固,受力部位不得缺少铁件。无叉梁或无横梁的门型杆塔起立时,应在吊点处进行补强,两侧用临时拉线控制。第 217 条 杆塔顶部吊离地面约 0.8 m 时,应暂停牵引、进行冲击试验,全面检查各受力部位,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起立。第 218 条 杆塔侧面应设专人监视,传递信号必须清晰。第 219 条 根部监视人应站在杆根侧面,下坑操作时应停止牵引。第 220 条 倒落式抱杆脱帽时,杆塔应及时带上反向临时拉线,随起立速度适当放出。第 221 条 杆塔起立约 70时应减慢牵引速度;约 80时应停止牵引,利用临时-_拉线将杆塔调正、调直。第 222 条 带拉线的转角杆塔起立后,在安装永久拉线的同时,应在内角侧设置半永久性拉线,该拉线只有在架线结束后方可拆除。第 223 条 用两套倒落式抱杆同时起立门型杆塔时,现场布置和工器具配备应基本相同,两套系统的牵引速度应基本一致。第七节 铁塔倒装组立第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