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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关于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890201 上传时间:2019-07-1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3.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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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 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我县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的房屋征收工作。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

2、,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县房屋征收办事机构即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县信访、公安、财政、国土、发改委、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

3、法公布审计结果。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六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

4、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具体包括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县国土、工商、城建、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及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

5、暂停期不得超过 1 年。第十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征收房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目的、范围、实施时间、实施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总体情况;(二)征收范围红线图;(三)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四)征收补偿费用来源及专户存储情况;(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材料,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进行登记。调查的范围、期限等由县人民政府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分区域采样评估,综合

6、修正后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十二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县国土、城建、城管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县发改委、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县政

7、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被征收范围内的公众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旧城区改建项目须取得 80%以上居民同意方可启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如被征收人超过 20%以上认为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所在地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维稳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民政、人保、信访等部门及乡镇(社区)参加论证,制定社会稳定

8、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上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单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到 50 户或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按项目专账处理。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时限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三章 征收评估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由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分公司不得出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相关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已装修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中已含装修的除外。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符合资质条件且报名参加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定。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一)

10、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36 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它住房的,按 36 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偿(一)住宅房屋: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需要搬迁的按每户每次 600 元标准补偿。(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一)住宅房屋、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 600 元的

11、,按 600 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 24 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 12 个月以下的增加 50%;逾期 12 个月以上 24 个月以下的增加 100%;逾期 24 个月以上的增加 150%。(二)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有工商许可证的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 元的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另给予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第二十四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先行房改后按规定补偿。(二)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对被征

12、收人按规定补偿;房屋承租人由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90%的货币补偿或者继续承租的安置。第二十五条 房屋内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二十六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物补偿(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结算。(二)附属物补偿按南昌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补偿。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补偿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补偿。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设施、构筑物补偿可移动设备、设施按评估价的 20%予以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第二

13、十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 30元/每平方米补偿。第三十条 提前搬迁奖励(一)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征收人对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二)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两个月(按 60 天计算),按每户每日 200 元执行。(三)非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一个月(按 30 天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以下的,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每户每日 20 元/平方米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按每户每日 10 元/平方米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每户每日 200

14、0 元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每户每日按 1000 元执行。第三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为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 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36 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它住房的,按 36 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20%给予补助。(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所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20%,具体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

15、案中明确。(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第三十二条 其它补偿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分体式空调、热水器(含电、气、太阳能)、独户水电表拆除或者迁移及装有管道燃气的,按所需实际费用补偿。第五章 其它规定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办理房产证时,等值部分免征契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等面积部分缴纳工本费,超面积部分正常缴纳规费。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子女上学依据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或新居住地所在学区给予安排。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务院、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及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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