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007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 榆林市益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 榆林市榆阳区驼峰北路老年公寓酒店(东一室) 建筑工人(乙方): 身 份 证 号 码 : 户 口 所 在 地 :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基本情况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 。乙方姓名 ,性别_,联系电话 / 。乙方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如有请在“”内打“” ):高血压 心脏病 癫痫 贫血病 痴呆症 其他传染性疾病,除上述以外的疾病: 。二、合同期限( 一 ) 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为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2、同。合 同 期 从 年 _月 日 起 至 益 隆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程 中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日 止 。( 二 ) 试 用 期 限双 方 约 定 , 无 试 用 期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一 )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 工 作 地 点 、 部 门 、 工 种 或 职 务 ) 为 :位 于 省 市 区 的 工 程 项 目 _班 组 ,从 事 _岗 作 。( 二 ) 乙 方 工 作 任 务 或 职 责 是 :1、 工 作 任 务 :2、 岗 位 职 责 : 按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的 技 术 、 安 全 交 底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3、 , 服 从管 理 , 不 违 规 操 作 。3、 其 他 : 乙 方 充 分 了 解 本 工 作 岗 位 的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及工作条件,并自愿在此条件下从事合同约定岗位的工作;乙方已向甲方说明,本人与除甲方外的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变 更 、 调 整 ( 或 临 时 变 更 、 调 整 ) 乙 方 的 工作 岗 位 , 但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临 时 变 更 、 调 整 (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双 方 口 头 协 商 , 长 期 变 更 、 调 整 , 双 方 签
4、 订 书 面 的 协 议 书 或 通 知 书 作 为 本 合同 的 附 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 根 据 甲 方 行 业 的 生 产 特 点 ,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第 2 种 方 式 确 定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1、 标 准 工 时 制 2、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二 ) 乙 方 充 分 了 解 甲 方 对 工 程 进 度 的 安 排 , 并 在 双 方 确 定 劳 动 报 酬 计 算方 式 时 , 综 合 考 虑 了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 乙 方 愿 意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报 酬 基 础 上 按进 度 计 划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5、( 三 )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的 规 定 给 予 乙 方 充 分 享 受 休 息 休 假 。 实 行 不 定 期 休 假的 , 甲 方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 在 工 序 搭 接 阶 段 安 排 乙 方 轮 休 。五 、 劳 动 报 酬( 一 )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第 _种 方 式 确 定 乙 方 的 劳 动 报 酬1、 计 时 制 , 即 乙 方 _ _元 /时 或 乙 方 元 /天 或 乙 方 元 /月 。2、 计 件 制 , 即 按 乙 方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计 酬 : _ _ _ 。3、 其 他 形 式 : _ _ _ _ 。( 二 ) 甲
6、方按公司规章制度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工资。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免税所得额的,由甲方按规定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二)甲方应对乙方先安全教育后安排上岗;特种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三)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七、劳动纪律(一)乙方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行 业 标 准 和企 业 依
7、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乙 方 应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规 程 , 按 时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二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履 行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督 促 、 考 核 和 奖 惩八、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榆林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九 、 合 同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一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 并 办 理 变 更 合 同 手 续(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或终止条件出现,甲、乙双方可
8、依法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 三 ) 乙 方 主 动 解 除 合 同 或 甲 方 依 法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均 有 义 务 与 甲 方 进 行工 作 交 接 , 给 甲 方 不 少 于 15 天 但 不 超 过 25 天 的 时 间 寻 找 人 员 接 替 , 否 则 ,视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对 乙 方 进 行 任 何 补 偿 ( 赔 偿 )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偿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四 ) 本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合 同 自 动 终止 。十 、 违 反
9、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十 一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本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当 首 先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或一 方 不 愿 协 商 , 可向甲方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 二 、 其 他 约 定 : 1、 在 合 同 期 内 甲 乙 双 方 如 出 现 争 议 , 在 协 商 、 调 解 、 仲裁 期 间 都 应 保 持 克 制 , 不 得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手 段 逼 迫对 方 ; 2、 乙 方
10、应 合 理 合 法 提 出 自 己 的 要 求 , 不 得 寻 衅 滋 事 , 不 得 以 堵 门 、堵 路 、 打 、 砸 、 威 胁 工 地 其 他 人 员 等 非 法 手 段 阻 挠 工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 否 则 甲方 因 此 所 受 的 各 项 损 失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 乙 方 同 意 在 乙 方 工 资 中 扣 除 ; 3、甲 方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已 告 知 乙 方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 乙方 已 清 楚 甲 方 及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项 制 度 ; 4、 乙 方 充 分 了 解 本 行 业 的
11、特 殊 性 ,同 意 甲 方 安 排 的 在 工 序 搭 接 阶 段 的 间 歇 期 休 息 。 十 三 、 为 使 本 合 同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 更 好 地 维 护 合 同 双 方 的 利 益 , 乙 方 认 为 甲方 在 合 同 管 理 、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问 题 , 有 及 时 提 出 并 书 面 告 之 的 义 务 ,有 要 求 与 甲 方 进 行 协 商 的 权 利 , 如 未 经 此 程 序 即 向 政 府 部 门 投 诉 , 经 查 不 实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十 四 、 本 合 同 条 款 与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政 策 和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相抵 触 的 , 以 及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均 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政 策 和 甲 方 依 法 制 定的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十 五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自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