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 8 月 31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1 -目 录 1 总 则(1) 2 材 料(4) 3 设 计(9) 4 制 造 (17) 5 安装、改造与维修 (30) 6 使用管理 (31) 7 定期检验 (34) 8 安全附件 (37) 9 附 则 (40) 附件 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41) 附件 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44) 附件 C 压力容
2、器产品铭牌 (45) 附件 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4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
3、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注 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1-4) 其中 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
4、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3、4 章的有关规定: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 1L 并且小
6、于 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 150mm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第 3.1、4.1.1 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L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4.1.1 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
7、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容器) ;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3 -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
8、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 、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 A。 1.8
9、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 新技术、 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 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
10、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 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 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7)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9)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 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 1-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
11、于本规程。 1.11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 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 材 料 2.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
12、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说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13、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 熔炼方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5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 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14、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 C0.25、P0.035、S0.035。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 ,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 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2。 (4)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 的钢材,P0.020、S0.010。 2.
15、4 力学性能 2.4.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 6mm 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 5mm 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 V 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 2-1 的规定。 表 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 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 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 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 3 个标准试样(宽度为 10mm)
16、。允许 1 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 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 7.5mm 和 5mm 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 75和 50; (4)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 2-1 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2.4.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 A)指标应当符合表 2-
17、2 的规定: 表 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 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 2-2: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对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 GB/T 17600.1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 1 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 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 2 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 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12mm 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
18、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 在湿 H2S 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的; (4) 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的规定进行, 用于本规程 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级,用于本规程 2.5.1 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6 压力容器用铸铁 2.6.1 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
19、度为极高、高度或中 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 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7 -(1)灰铸铁,牌号为 HT200、HT250、HT300 和 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 QT400-18R 和 QT400-18L。 2.6.2 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 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 10200。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 QT400-18R 的设计温度范围为 0300,QT400-1
20、8L 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2.7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2.7.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2.7.2 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 3的铝合金(如 5083、5086) ,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
21、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2.7.3 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 200。 2.7.4 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 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 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7.5 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2.7.6 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 ,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 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 不高于 375,
22、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2.8 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8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 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 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 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 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
23、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 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 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 2.1 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 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24、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 2.9.1 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9.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
25、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0 新材料使用 2.10.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 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9 -对已列入 GB 150 或 JB 4732 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 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
26、当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11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 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类压力容器用锻件, 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2 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 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
27、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 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12 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 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3 设 计 3.1 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的划分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
28、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 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0 -3.2 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
29、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3.3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 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 设计文件 3.4.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 设计图样、 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类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
30、,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 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3.4.2 设计总图 3.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
31、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 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 、介质(组分) 、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11 -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
32、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腔的试验压力, 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同元件两侧允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 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4)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6)有耐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33、(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 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试验方法或者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但是应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 3.3 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6 风险评估 对第类压力容器, 设计时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TSG R000
34、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2 -报告。 3.7 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2)对换热容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 能效要求; (3)对有保温或者保冷要求的压力容器,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8 安全系数 确定压力容器材料许用应力 (或者设计应力强度) 的最小安全系数, 见表 3-1表 3-3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 1.9 的要求。 表 3-1 常规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 材料 (板、锻件、管) 室温下的 抗拉强度
35、Rm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 RteL(Rtp0.2) (注 3-1) 设计温度下持久强度极限平均值 RtD (注 3-2) 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每1000小时蠕变率为0.01%的)Rtn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nb2.7 ns1.5 nd1.5 nn1.0 高合金钢 nb2.7 ns1.5 nd1.5 nn1.0 钛及钛合金 nb2.7 ns1.5 nd1.5 nn1.0 镍及镍合金 nb2.7 ns1.5 nd1.5 nn1.0 铝及铝合金 nb3.0 ns1.5 铜及铜合金 nb3.0 ns1.5 注 3-1:如果本规程引用标准允许采用 Rtp1.0,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 注 3-
36、2:根据设计寿命选用 1.0105h、1.5105h、2.0105h 等持久强度极限值。 表 3-2 分析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 材料 室温下的抗拉强度 Rm 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强度 RteL(Rtp0.2) (注 3-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13 -碳钢素和低合金钢 nb2.4 ns1.5 高合金钢 nb2.4 ns1.5 注 3-3:如果本规程引用标准允许采用 Rtp1.0,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 表 3-3 螺柱(螺栓)的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 材料 螺柱(螺栓) 直径 (mm) 热处理状态 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RteL(Rtp0.2) 设计温
37、度下持久强度极限平均值 RtDM22 2.7 碳素钢 M24M48 热轧、正火 2.5 M22 3.5 M24M48 3.0 低合金钢 马氏体高合金钢 M52 调质 2.7 M22 1.6 奥氏体高合金钢 M24M48 固溶 1.5 1.5 灰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 10.0,球墨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 8.0。 3.9 压力 3.9.1 设计压力和计算压力 (1)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计算压力,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并且应当考虑液柱静压力等附加载荷。 3.9.2 超
38、压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1) 装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 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2)对于设计图样中注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压力容器,允许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得高于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3.9.3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当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4 -(1)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表 3-4 确定; 表 3-4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有保冷设施 液化气体临界温度 无
39、保冷设施 无试验实测温度有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并且能保证低于临界温度 50 50饱和 蒸气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50 设计所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 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 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2)常温储存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照不低于 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 设计单位应当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者不做组分分析,其规定温度 下的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表 3-5的规定。 表 3-5 常温储存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混合液化石油气 50 饱和蒸气压力
40、 无保冷设施 有保冷设施 小于或者等于异丁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等于 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0.59MPa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大于异丁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 小于或者等于丙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等于 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1.61MPa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大于丙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等于 50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1.95MPa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 3.10 温度 (1)设计温度,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 ,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2)设
41、计常温储存压力容器时,应当充分考虑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大气环境温度条件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15 -容器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其最低设计金属温度不得高于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是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的最低值。 3.11 腐蚀裕量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压力容器, 腐蚀裕量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当考虑介质流动对受压元件的冲蚀、磨损等影响。 3.12 最小厚度 压力容器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安装等因素的影响。 3.13 装量系数 储存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当规定设计储存量,装量系数不得大于 0.95。
42、3.14 焊接接头 3.14.1 壳体接头设计 焊制压力容器筒体的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的拼接接头,以及球壳板间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拼接。 3.14.2 接管与壳体之间接头设计 钢制压力容器的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接 头设计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可参照本规程引用标准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 (1)介质为易爆或者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要求气压试验或者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压力容器; (3)第类压力容器; (4)低温压力容器; (5)进行疲劳分析的压力容器; (6)直接受火焰加热
43、的压力容器; (7)设计图样规定的压力容器。 3.15 焊接接头系数 (1)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考虑焊接接头对强度的削弱,焊接接头系数的取值按照相应引用标准选取; (2)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压力容器产品的无损检测。 3.16 无损检测要求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本规程引用标准和 JB/T4730 的要求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所选择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质量要求及其合格级别等。 3.17 压力容器用管法兰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6 -(1)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行业标准 HG 2059220635-2009钢制管法兰
44、、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 (2)盛装液化石油气、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 HG 20592HG 20635 系列标准的规定,至少应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3.18 检查孔 (1)压力容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人孔、手孔等检查孔,检查孔的开设位置、数量和尺寸等应当满足进行内部检查的需要; (2)对不能或者确无必要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3.19 开孔补强圈的指示孔 压力容器上
45、的开孔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 加强作用的垫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泄漏信号指示孔。 3.20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是指进出容器通道的端盖或者封头和主体间带有相互嵌套的快速密封锁紧装置的容器。用螺栓(例如活节螺栓)连接的不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考虑疲劳载荷的影响。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应当具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安全联锁功能: (1)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2)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3.21 不允许拆卸的隔热层 对有隔热层的压力容器,如果设计时规定隔热层不允许拆卸,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项目、方法;必要
46、时,设计图样上应当提出制造时对所有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无损检测等特殊要求。 3.22 特殊耐腐蚀要求 对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必要的热处理要求。 3.23 水质 以水为介质、直接受火焰加热连续操作的压力容器(包括管壳式余热锅炉) ,其水质应当符合 GB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17 -3.24 泄露实验 当压力容器所盛装介质的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不允许有微量泄漏时,设计应当提出压力容器泄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铸造压力容器盛装气态介质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对于带有安全阀、爆破片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如果设计时提出气密性试验要求,则设计者应当给出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4 制 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