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内 容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就 上 述 事 项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后 , 即 可 指 派 人 员起 草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 起 草 完 毕 的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一 式 两 份 , 应 由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并 加 盖 双 方 单 位 印 章 。 任 何 方 如 需修 改 、 补 充 约 定 书 , 均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获 得 对 方 的 确 认 。 审 计 业 务 约定 书 在 审 计 约 定 事 项 完 成 后 , 归 入 审 计 业 务 档 案 。(一 )审 计 业
2、务 约 定 书 的 基 本 内 容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格 式 可 能 因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但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1.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目 标 ;2.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3.管 理 层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4.审 计 范 围 , 包 括 指 明 在 执 行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业 务 时 遵 守 的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审 计 准 则 ;5.执 行 审 计 工 作 的 安 排 , 包 括 出 具 审 计
3、报 告 的 时 间 要 求 ;6.审 计 报 告 格 式 和 对 审 计 结 果 的 其 他 沟 通 形 式 ;7.由 于 测 试 的 性 质 和 审 计 的 其 他 固 有 限 制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固 有 局 限性 ,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着 某 些 重 大 错 报 可 能 仍 然 未 被 发 现 的 风 险 ;8.管 理 层 为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助 ;9.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受 限 制 地 接 触 任 何 与 审 计 有 关 的 记 录 、 文 件 和 所 需 要的 其 他 信 息 ;10.管 理 层 对 其 做
4、出 的 与 审 计 有 关 的 声 明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11.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执 业 过 程 中 获 知 的 信 息 保 密 ;12.审 计 收 费 , 包 括 收 费 的 计 算 基 础 和 收 费 安 排 ;13.违 约 责 任 ;14.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15.签 约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盖 章 , 以 及 签 约 双 方 加 盖的 公 章 。(二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特 殊 考 虑1.考 虑 特 定 需 要 。 如 果 情 况 需 要 , 注 册 会 计 师 还 应 当 考 虑 在 审 计 业 务约
5、定 书 中 列 明 下 列 内 容 :(1)在 某 些 方 面 对 利 用 其 他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专 家 工 作 的 安 排 ;(2)与 审 计 涉 及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其 他 员 工 工 作 的 协 调 ;(3)预 期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提 交 的 其 他 函 件 或 报 告 ;(4)与 治 理 层 整 体 直 接 沟 通 ;(5)在 首 次 接 受 审 计 委 托 时 , 对 与 前 任 注 册 会 计 师 沟 通 的 安 排 ;(6)注 册 会 计 师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之 间 需 要 达 成 进 一 步 协 议 的 事 项 。2
6、.集 团 审 计 。 如 果 负 责 集 团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同 时 负 责 组 成部 分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决 定 是 否 与 各个 组 成 部 分 单 独 签 定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1)组 成 部 分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委 托 人 ;(2)是 否 对 组 成 部 分 单 独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3)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4)母 公 司 、 总 公 司 或 总 部 拥 有 组 成 部 分 地 所 有 权 份 额 ;(5)组 成 部 分 管 理 层 的 独
7、 立 程 度 。3.连 续 审 计 。 对 于 连 续 审 计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根 据 具 体情 况 修 改 业 务 约 定 的 条 款 ,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提 醒 被 审 计 单 位 注 意 现 有 的业 务 约 定 条 款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签 订 长 期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 但 如 果 出 现下 列 情 况 , 应 当 考 虑 重 新 签 订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1)有 迹 象 表 明 被 审 计 单 位 误 解 审 计 目 标 和 范 围 ;(2)需 要 修 改 约 定 条 款
8、或 增 加 特 别 条 款 ;(3)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董 事 会 或 所 有 权 结 构 近 期 发 生 变 动 ;(4)被 审 计 单 位 业 务 的 性 质 或 规 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6)管 理 层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发 生 变 化 。4.审 计 业 务 的 变 更 。 在 完 成 审 计 业 务 前 , 如 果 被 审 计 单 位 要 求 注 册 会计 师 将 审 计 业 务 变 更 为 保 证 程 度 较 低 的 鉴 证 业 务 或 相 关 服 务 , 注 册 会计
9、 师 应 当 考 虑 变 更 业 务 的 适 当 性 。下 列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被 审 计 单 位 要 求 变 更 业 务 : (1)情 况 变 化 对 审 计服 务 的 需 求 产 生 影 响 ; (2)对 原 来 要 求 的 审 计 业 务 的 性 质 存 在 误 解 ;(3)审 计 范 围 存 在 限 制 。 上 述 第 (1)和 第 (2)项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变 更 业 务的 合 理 理 由 ,但 如 果 有 迹 象 表 明 该 变 更 要 求 与 错 误 的 、 不 完 整 的 或 者不 能 令 人 满 意 的 信 息 有 关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应 认 为
10、该 变 更 是 合 理 的 。如 果 没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应 同 意 变 更 业 务 。 如 果 不 同 意 变更 业 务 , 被 审 计 单 位 又 不 允 许 继 续 执 行 原 审 计 业 务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解 除 业 务 约 定 , 并 考 虑 是 否 有 义 务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等 方面 说 明 解 除 业 务 约 定 的 理 由 。在 同 意 将 审 计 业 务 变 更 为 其 他 服 务 前 , 注 册 会 计 师 还 应 当 考 虑 变 更 业务 对 法 律 责 任 或 业 务 约 定 条
11、款 的 影 响 。 如 果 变 更 业 务 引 起 业 务 约 定 条款 的 变 更 ,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就 新 条 款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如果 认 为 变 更 业 务 具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 并 且 按 照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已 实 施 的审 计 工 作 也 适 用 于 变 更 后 的 业 务 ,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根 据 修 改 后 的 业 务约 定 条 款 出 具 报 告 。 为 避 免 引 起 报 告 使 用 者 的 误 解 , 报 告 不 应 提 及 下列 内 容 : (1)原 审 计 业 务 ; (2)在 原 审 计 业 务 中 已 执 行 的 程 序 。 只 有将 审 计 业 务 变 更 为 执 行 商 定 程 序 业 务 , 注 册 会 计 师 才 可 在 报 告 中 提 及已 执 行 的 程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