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为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主 ”的 方 针 和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全 ”的 原 则 , 明 确 各 级 领 导 、 职 能部 门 和 生 产 工 人 , 在 安 全 生 产 过 程中 应 负 的 责 任 , 处 属 各 单 位 必 须 建立 和 健 全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的 岗 位 责 任制 度 。 建 立 和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系 , 对 安 全 生 产 实 行 全 员 、 全 方 位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 各 级 安 全 监 察 部 门应 当 保 证 把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主 ”的 方 针 落
2、 实 到 实 处 。 使 安 全 生产 经 常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 班 前 安 全 讲 话 制工 程 队 的 行 政 工 班 ( 组 ) 必 须坚 持 每 日 班 前 集 体 讲 安 全 的 制 度 。由 工 班 ( 组 ) 长 或 工 班 兼 职 安 全 员根 据 当 日 的 生 产 任 务 和 作 业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讲 话 ,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安全 要 求 和 注 意 事 项 , 做 到 安 全 警 钟长 鸣 , 提 醒 工 人 重 视 安 全 , 认 真 执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周 一 ”安 全 活 动 日 制工 程 队 、 ( 车 间
3、) 必 须 利 用 每周 一 晚 上 的 时 间 , 组 织 工 班 ( 组 )针 对 上 周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学 规 程 、 讲 安 全 、 查 隐 患 、 议 危害 、 订 措 施 、 堵 漏 洞 , 向 职 工 进 行安 全 基 础 知 识 教 育 , 增 强 职 工 的 安全 防 护 意 识 , 提 高 职 工 的 自 我 防 护和 保 护 能 力 。 活 动 要 有 具 体 内 容 、要 求 和 专 门 记 录 , 详 细 记 载 活 动 情况 。 周 一 活 动 应 由 工 程 队 长 组 织 ,队 技 术 主 管 主 讲 , 队 安 全 员 督 促 落实 , 做
4、到 经 常 化 、 制 度 化 、 常 年 坚持 , 持 之 以 恒 。安 全 设 计 制每 个 工 程 项 目 在 开 工 前 , 必 须由 施 工 技 术 部 负 责 编 制 有 针 对 性 的 、详 细 的 施 工 安 全 设 计 文 件 , 并 下 达作 业 班 ( 组 ) 执 行 。 安 全 设 计 的 内容 包 括 : 不 安 全 因 素 预 测 及 防 护 措施 、 关 键 部 位 安 全 防 护 的 具 体 设 计 、重 大 临 时 设 施 及 机 具 的 设 计 计 算 和施 工 图 纸 等 。 凡 上 级 指 定 或 特 殊 的安 全 设 计 、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5、 批 准 后方 可 实 施 。 安 监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门 依 据 安 全 设 计 , 对 施 工 过 程 进 行监 督 检 查 。技 术 交 底 制工 程 开 工 前 , 施 工 技 术 部 门 必须 对 作 业 班 ( 组 ) 进 行 文 字 性 的 技术 交 底 。 未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的 工 程 ,工 班 有 权 拒 绝 施 工 。 技 术 交 底 的 主要 内 容 包 括 设 计 计 算 资 料 和 图 纸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 操 作 程 序 、 工 序 之间 的 配 合 、 施 工 工 艺 、 安 全 质 量 要求 等 , 技 术 交 底 应 有 交
6、 接 人 签 字 并作 出 记 录 。临 时 设 施 检 查 验 收 制各 种 临 时 性 的 构 筑 物 和 大 型 非标 的 起 重 运 输 、 升 高 设 备 、 机 具 等 。主 要 包 括 : 便 桥 栈 道 、 起 重 设 施 、提 升 设 施 、 架 桥 设 施 、 脚 手 架 、 龙门 架 、 缆 索 吊 、 地 垄 、 支 撑 架 滑 模 、爬 模 设 备 以 及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等 。 这些 设 施 建 好 后 , 必 须 由 施 工 技 术 、机 械 和 安 监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或 安全 设 计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方 能
7、 签 证 使 用 。 否 则 , 不 能 投 入 使用 。安 全 教 育 制各 级 组 织 必 须 坚 持 对 职 工 进 行 安全 思 想 和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 通 过 安 全 生产 方 针 、 劳 动 保 护 政 策 、 法 规 、 制 度和 典 型 经 验 、 事 故 教 训 的 教 育 , 不 断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 牢 固 树 立“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思 想 和遵 章 守 纪 的 自 觉 性 。 通 过 劳 动 安 全 卫生 标 准 、 施 工 技 术 安 全 规 则 、 安 全 技术 操 作 规 程 、 防 尘 防 毒 技 术 知
8、识 、 防护 用 具 、 用 品 技 术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 等教 育 , 不 断 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技 术 知 识水 平 和 自 护 能 力 。 安 全 教 育 的 形 式 有 :经 常 性 安 全 教 育 、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特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 学 校 教 育 等 。 安 全教 育 要 做 到 “计 划 、 人 员 、 内 容 、时 间 ”四 落 实 , 并 建 立 科 学 完 整 的 台帐 和 基 础 资 料 。交 接 班 制凡 实 行 轮 班 作 业 的 班 ( 组 ) , 必须 认 真 执 行 交 接 班 制 度 。 交 接 班 时 ,交
9、班 的 班 ( 组 ) 长 应 将 本 班 ( 组 ) 的设 备 、 工 具 状 况 、 工 作 和 安 全 情 况 以及 提 请 下 班 注 意 的 问 题 , 向 接 班 的 班( 组 ) 长 详 细 交 接 , 并 记 载 于 交 接 班记 录 本 中 , 双 方 确 认 后 签 名 。 交 接 班必 须 实 事 求 是 , 坚 持 原 则 , 不 准 马 虎从 事 , 更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或 隐 瞒 实 情 ,给 下 班 留 下 事 故 隐 患 。 当 班 领 工 员 或工 地 代 理 负 责 人 , 应 认 真 检 查 交 接 班情 况 , 监 督 交 接 制 度 的 实 施
10、 。安 全 操 作 挂 牌 制从 事 机 械 、 电 气 设 备 等 作 业 的人 员 , 必 须 实 行 “三 定 ”( 即 : 定人 、 定 机 、 定 责 )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规 定 的 安 全 操 作 方 法 , 并 将 安 全 注意 事 项 以 制 度 的 形 式 工 整 的 写 在 铁牌 上 , 悬 挂 在 作 业 场 所 的 醒 目 位 置或 机 身 旁 , 随 时 提 醒 操 作 人 员 严 格遵 守 , 亦 作 为 上 级 考 核 检 查 的 依 据 ,从 而 保 证 安 全 操 作 制 度 落 实 到 实 处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11、 是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方 针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的 目 的 是 了 解 情 况 , 发 现 和 解决 问 题 , 预 防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 职 业 病 和 职 业 中 毒 ,交 流 经 验 , 推 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胜 利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包 括 经 常 性 检 查 、 定 期 检 查 、临 时 性 检 查 和 季 节 性 检 查 。 工 班 ( 组 ) 实 行“日 自 检 、 周 互 检 ”制 度 , 工 程 队 实 行 旬 检 查制 度 , 公 司 实 行 月 检 查 制 度
12、 , 处 实 行 季 检 查 或 重点 抽 查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应 由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生 产 的 领 导 牵 头组 织 , 相 关 的 生 产 和 管 理 部 门 参 加 。 安 全 检 查 应贯 彻 主 管 领 导 、 业 务 部 门 和 工 人 三 结 合 的 原 则 ,依 靠 群 众 , 边 查 边 改 , 不 留 后 患 , 防 患 于 未 然 。安 全 检 查 要 有 存 在 问 题 记 录 , 有 纠 正 整 改 措 施 ,有 反 馈 结 果 。职 工 死 亡 事 故 报 告 、 处 理 制职 工 伤 亡 的 报 告 和 处 理 , 应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13、院 1991 年5 月 1 日 实 行 的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 规 定 。死 亡 事 故 发 生 后 , 应 由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专 ( 兼 ) 职 安 全 员 于2 小 时 内 将 事 故 报 告 处 工 程 管 理 部 ; 重 伤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于 24小 时 内 将 事 故 报 告 处 工 程 管 理 部 ; 轻 伤 事 故 于 每 月 26号 30 号 在 安 全 报 表 中 上 报 。事 故 调 查 按 分 级 责 任 组 织 实 施 ; 死 亡 事 故 由 处 长 ( 或 副处 长 ) 协 同 地 方 劳 动 部 门 、 公 安
14、 部 门 、 工 会 组 成 调 查 组 进 行调 查 ; 重 伤 事 故 由 公 司 经 理 牵 头 , 组 织 、 工 会 、 技 术 、 人 事 、公 安 、 安 监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 轻 伤 事 故 由 队 安 全 员 组 织 发 生 事故 的 班 组 进 行 调 查 。 调 查 组 织 在 查 明 事 故 的 原 因 , 分 清 事 故的 责 任 后 , 应 写 出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事 故 的 处 理 应 严 格 执 行 “三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 以 事 实为 依 据 , 以 制 度 和 法 律 为 准 则 , 做 到 严 肃 认 真 , 不 冤 枉 无
15、 故者 。 对 凡 因 忽 视 安 全 工 作 、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 玩 忽 职 守造 成 事 故 , 必 须 按 照 责 任 大 小 给 以 经 济 处 罚 和 行 政 处 分 。 构成 犯 罪 、 触 犯 刑 律 的 , 交 由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伤 亡 事故 的 结 案 应 在 90 日 内 结 束 ,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超 过 180 日 。对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 , 应 及 时 向 广 大 职 工 公 布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制安 全 生 产 的 奖 惩 , 应 当 坚 持 以奖 励 为 主 , 惩 罚 为 辅 的
16、原 则 。 对 在安 全 生 产 中 因 避 免 事 故 , 做 出 突 出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给 予 精 神 鼓励 和 物 质 重 奖 ; 对 因 违 规 违 纪 、 违章 指 挥 、 违 章 蛮 干 造 成 事 故 的 应 分别 情 况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行 政 处 分 或经 济 制 裁 ;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追 究 刑 事责 任 。项 目 经 理 、 公 司 经 理 、 副 经 理 安 全 职 责公 司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对 全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组 织 领 导 责任 。 付 经 理 在 经 理 领 导 下
17、对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一 、 具 体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保 护 方 针 、 政 策 和 上 级 有关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规 程 、 规 则 等 。 制 定 本 单 位 各 工 种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责任 制 , 并 检 查 、 督 促 、 落 实 执 行 。二 、 认 真 做 到 “五 同 时 ”。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例 会 , 分 析 安 全 生产 情 况 , 发 展 情 况 , 发 展 趋 势 , 对 存 在 问 题 , 提 出 具 体 措 施 , 认 真 落实 , 并
18、付 诸 实 施 。三 、 在 施 工 前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好 安 全 设 计 或 安 全 措 施 , 对 重 点工 程 , 关 键 部 位 和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以 及 本 单 位 没 有 做 过 的 工 程 ,都 必 须 单 独 编 制 安 全 设 计 或 安 全 措 施 , 按 规 定 报 批 后 方 能 施 工 。四 、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全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报 经 工 程 处 批 准 后 ,积 极 组 织 力 量 , 按 期 完 成 。五 、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大 检 查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19、要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 认真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 对 查 出 的 问 题 要 定 人 、 限 时 解 决 。 对 本 单 位 不 能 解决 的 问 题 , 要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并 及 时 上 报 。 发 现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况 , 要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 撤 出 人 员 。六 、 负 责 对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的 宣 传 教 育 , 重 点 检 查 新 工 人 的 “三级 ”教 育 情 况 ,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上 岗 操 作 。 ( 包 括 一 般 工 种 调换 的 工 人 ) 。 协 助 上 级 组 织
20、好 特 殊 工 种 工 人 的 培 训 、 考 试 、 发 证 工 作 。对 无 操 作 合 格 证 的 工 人 , 不 得 分 配 工 作 。七 、 充 分 发 挥 安 全 监 察 检 查 作 用 , 尊 重 和 支 持 他 们 的 “三 大权 力 ”, 不 要 安 排 他 们 做 非 本 职 工 作 , 保 证 他 们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职责 。八 、 发 生 重 伤 及 以 上 和 轻 伤 多 人 的 事 故 , 要 立 即 赴 现 场 处 理 。 支 持组 织 调 查 , 提 出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和 处 理 意 见 报 处 审 批 。九 、 按 照 处 定 的 安
21、 全 标 准 工 地 建 设 规 划 要 求 , 健 全 机 构 , 明 确 部 门职 责 , 层 层 分 解 指 标 , 完 成 建 标 任 务 , 按 时 建 成 安 全 标 准 工 地 或 样 板工 地 。领 工 员 安 全 职 责在 队 长 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下 , 对 分 管 工 程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一 、 认 真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和 工 程 队 制 定 的 安 全 措 施 。按 照 技 术 交 底 , 正 确 指 导 工 班 切 实 按 照 技 术 文 件 、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规则 、 措 施 和 各
22、项 安 全 制 度 等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二 、 根 据 工 程 任 务 合 理 安 排 劳 动 力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制 度 , 确 保 安 全生 产 是 领 工 员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 对 工 人 提 出 安 全 工 作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加 以 解 决 , 不 能 解 决 的 报 告 队 长 解 决 。三 、 会 同 或 组 织 ( 受 队 长 委 托 ) 技 术 、 机 械 、 安 检 、 物 资 人 员 和 工班 长 , 对 生 产 机 具 、 设 备 、 脚 手 架 、 电 力 线 路 、 安 全 防 护 等 进 行 检 查验 收
23、, 确 保 安 全 可 靠 。 保 证 工 人 在 安 全 状 态 下 进 行 操 作 。 遇 有 紧 急 情况 , 工 人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下 操 作 时 ,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 撤 离 危 险 区 ,然 后 报 告 队 长 。 在 三 班 制 作 业 中 , 每 班 应 有 值 班 领 工 员 , 负 责 安 全 生产 , 并 相 互 做 好 交 接 班 。四 、 布 置 工 班 工 作 时 , 必 须 同 时 布 置 安 全 措 施 , 督 促 、 检 查 工 班 和工 人 安 全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 对 违 章 违 纪 行 为 有 权 制 止 直 至 责
24、 令 停 工 、 罚款 。 值 班 领 工 员 要 与 当 班 安 全 员 共 同 做 好 施 工 中 安 全 检 查 和 交 接 班 工作 。五 、 参 加 工 班 安 全 活 动 日 , 组 织 工 班 学 习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亲 自对 工 人 进 行 岗 位 操 作 教 育 和 实 际 指 导 , 教 育 工 人 正 确 使 用 机 具 、 安 全设 备 和 防 护 用 品 。六 、 会 同 材 料 员 , 经 常 检 查 爆 破 器 材 的 使 用 、 管 理 情 况 , 发 现 问 题及 时 纠 正 。七 、 发 生 事 故 , 要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和 报
25、 告 ,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 参 加 事 故调 查 分 析 。八 、 按 照 安 全 标 准 工 地 建 设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 负 责 抓 好 工 地 现 场 的 规划 、 布 置 , 做 好 文 明 施 工 。工 班 ( 组 ) 长 安 全 职 责在 工 程 队 长 领 导 下 , 对 本 班 ( 组 )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一 、 具 体 贯 彻 执 行 工 程 队 下 达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 组 织 全 班 ( 组 ) 人员 讨 论 落 实 。二 、 以 身 作 则 并 教 育 全 班 ( 组 ) 人 员 , 严 格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 严 格执
26、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规 则 、 规 定 、 制 度 。 听 从 领 工 员 、 工 程 技 术人 员 和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上 的 指 导 ,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三 、 负 责 班 前 安 全 讲 话 , 检 查 当 班 工 人 是 否 配 戴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防 护 用 品 , 进 入 工 地 后 应 会 同 工 班 安 全 员 检 查 作 用 场 所 的 安 全 情 况 ,确 认 安 全 无 问 题 后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下 班 后 应 负 责 将 本 班 的 安 全 情况 和 待 处 理 的 问 题 以 书
27、 面 形 式 向 下 班 交 接 , 双 方 签 认 。四 、 随 时 注 意 检 查 工 人 操 作 、 工 作 环 境 、 安 全 设 施 、 生 产 机 具 、设 备 等 安 全 情 况 , 保 证 工 人 安 全 操 作 。 发 现 不 安 全 问 题 , 本 班 ( 组 )能 解 决 的 要 立 即 解 决 , 不 能 解 决 的 立 即 向 工 地 负 责 人 报 告 。 如 情 况 紧急 , 应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 通 知 工 人 撤 离 危 险 区 , 然 后 再 报 告 领 导 。五 、 负 责 对 新 工 人 及 一 般 工 种 工 人 调 换 岗 位 的 教 育
28、。 必 须 坚 持 特殊 工 种 工 人 持 证 操 作 , 对 无 安 全 合 格 操 作 证 的 工 人 不 得 分 配 工 作 。 教育 工 人 必 须 按 章 操 作 、 文 明 施 工 、 禁 止 违 章 蛮 干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六 、 班 ( 组 ) 分 散 工 作 时 , 一 般 不 准 单 人 操 作 , 二 人 以 上 时 必 须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工 作 , 并 交 待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七 、 负 责 组 织 安 全 活 动 日 , 总 结 一 周 安 全 情 况 。 注 意 发 挥 工 班 安全 员 作 用 , 支 持 他 们
29、的 工 作 , 认 真 听 取 工 班 安 全 员 和 工 人 的 意 见 , 搞好 本 班 ( 组 ) 的 安 全 工 作 。八 、 固 定 专 人 领 取 , 使 用 并 管 理 易 燃 、 易 爆 、 有 毒 物 品 、 防 寒 用品 , 并 经 常 督 促 检 查 其 执 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九 、 发 生 事 故 , 要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和 报 告 ,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 参 加 事故 调 查 分 析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安 全 职 责各 级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管 辖 范 围 内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监 督
30、 检 查 责 任 。一 、 监 督 检 查 本 单 位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 劳 动 保 护 的 方 针 、 政策 、 法 规 和 上 级 颁 发 诉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二 、 参 加 或 组 织 ( 按 分 级 权 限 ) 审 查 安 全 设 计 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积 极 提出 改 进 意 见 , 负 责 监 督 贯 彻 执 行 。 参 加 检 查 验 收 各 种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和 劳 动 保 护设 施 。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者 , 有 权 制 止 使 用 。三 、 参 加 审 查 处 用 自 有 资 金 安 排 的
31、 新 建 、 改 建 和 大 修 工 程 的 设 计 , 并 参加 工 程 验 收 。 对 不 符 合 劳 动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的 应 提 出 限 期 改 正 意见 , 对 情 况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有 权 制 止 施 工 和 投 入 生 产 使 用 。四 、 参 加 生 产 会 议 ,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 伤 亡 事 故 情 况 和 保 证 安全 生 产 的 问 题 , 提 出 建 议 和 要 求 。五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办 法 、 措 施 等 , 并 监
32、督 检 查执 行 情 况 。 负 责 编 制 劳 动 保 护 安 全 技 术 经 费 计 划 , 检 查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并 对 安措 工 程 组 织 验 收 。六 、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对 查 出 的 严 重 安全 问 题 填 写 “监 察 记 录 簿 ”或 “监 察 通 知 书 ”, 督 促 限 期 整 改 。 对 领 导 违章 指 挥 、 工 人 违 章 作 业 和 有 权 制 止 并 罚 款 ; 遇 有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情 况 , 有权 指 令 先 停 止 生 产 或 指 挥 作 业
33、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区 , 并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领 导 研 究 处 理 。七 、 会 同 教 育 、 人 事 部 门 做 好 新 工 人 和 特 殊 工 种 工 人 的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和 发 证 工 作 。八 、 在 企 业 评 优 工 作 中 ,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要 参 加 审 核 把 关 , 坚 持 安 全 指 标有 否 决 权 。 在 评 先 奖 励 工 作 中 有 对 被 评 选 人 员 根 据 其 对 安 全 工 作 的 实 绩 行 使 否决 的 权 力 。 对 在 安 全 工 作 中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事 故 作 出 成 绩 的 人 员
34、 , 有 权 提 出 给 予一 次 性 奖 励 的 建 议 。 对 违 章 作 业 屡 教 不 改 者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 直 至 建 议领 导 调 离 岗 位 或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九 、 参 加 领 导 组 织 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 分 析 研 究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产 动 态 , 总 结 安 全 生 产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开 展 安 全 无 事 故 活 动 的部 署 安 排 。十 、 负 责 组 织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的 安 全 监 察 和 检 验 工 作 , 对 操 作 人
35、 员 定 期进 行 考 核 、 发 证 。 监 督 检 查 机 动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的 年 度 检 审 工 作 。十 一 、 参 加 伤 亡 事 故 及 行 车 、 汽 车 交 通 、 锅 炉 等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对 伤 亡 事 故 进 行 统 计 、 分 析 和 报 告 。 提 出 预 防 事 故 的 措 施 , 并 督 促 贯 彻 执 行 。十 二 、 根 据 国 家 和 上 级 规 定 , 负 责 制 定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保 健 食 品 的 发放 标 准 和 管 理 制 度 , 并 督 促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 对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标
36、准 、 劳 动 保 护 设施 的 管 理 使 用 以 及 女 职 工 的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十 三 、 上 级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对 下 级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的 人 员 聘 ( 任 ) 用有 建 议 权 , 并 负 有 业 务 培 训 和 指 导 的 责 任 。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在 业 务 上 接 受 地 方 劳动 部 门 的 指 导 。十 四 、 在 安 全 标 准 工 地 建 设 活 动 中 要 建 立 健 全 十 三 种 资 料 台 帐 : 安 全 十 二 项 制 度 及 保 证 体 系 、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记 录 、
37、 安 全教 育 、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 安 全 学 习 记 录 、 特殊 工 种 台 帐 、 安 全 奖 惩 台 帐 、 行 车 管 理 、 事 故 台 帐 、 劳 动 保 护 台 帐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施 工 技 术 部 门 安 全 职 责各 级 施 工 技 术 部 门 , 应 贯 彻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原 则 , 对 本 单 位安 全 工 作 负 施 工 管 理 和 技 术 管 理 的 责 任 。一 、 根 据 “五 同 时 ”的 原 则 在 编 制 实 施 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38、 案 的同 时 , 必 须 编 制 安 全 设 计 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经 报 上 级 审 查 批 准 后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二 、 公 司 或 项 目 经 理 部 对 临 时 设 施 和 小 型 机 具 的 设 计 需 要 进 行 强 度 、 风度 、 稳 定 性 的 检 算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的 技 术 复 杂 工 程 进 行 施 工 、 生 产 时 ,必 须 提 出 施 工 设 计 及 工 艺 设 计 和 相 应 的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层 层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特 殊 复 杂 工 程 收 各 级 总 工 程 师 主 持
39、交 底 。三 、 根 据 部 颁 “施 工 技 术 安 全 规 则 ”, 制 定 施 工 ( 生 产 ) 安 全 细 则 ,并 根 据 生 产 发 展 、 技 术 进 步 随 时 加 以 补 充 。四 、 处 负 责 编 制 或 审 查 大 、 中 型 爆 破 工 程 , 隧 道 及 地 下 坑 道 工 程 、 吊 装 、水 下 或 水 面 作 业 、 交 叉 、 高 空 、 高 层 作 业 和 重 点 、 复 杂 工 程 的 专 门 安 全 设 计 。对 一 般 工 程 和 作 业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并 负 责 技 术 交 底 和 组 织 实 施 。五 、 经 常 深 入
40、同 现 场 , 检 查 生 产 操 作 , 工 地 布 置 , 生 产 设 备 和 安 全 生 产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随 时 加 以 纠 正 。 制 止 违 章 作 业 , 发 现 险 情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时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 将 人 员 撤 离 现 场 , 并 会 同 领 导 及 有 关 人 员 对 险 情 进 行 处 理 。六 、 负 责 制 定 防 洪 、 防 寒 、 防 震 安 全 措 施 并 组 织 实 施 。七 、 参 加 安 全 检 查 和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对 事 故 原 因 提 出 技 术 分 析 , 对 安 全隐 患 和
41、 预 防 事 故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防 止 同 类 事 故 重 复 发 生 。八 、 通 过 调 度 系 统 及 时 传 达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指 示 , 掌 握 施 工 ( 生 产 )中 的 安 全 动 态 , 防 洪 情 况 , 及 时 处 理 发 现 的 问 题 。九 、 在 安 全 标 准 工 地 建 设 活 动 中 要 建 立 健 全 以 下 资 料 和 台 帐 : 施 工 中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临 时 设 施 资 料 、 生 产 计划 、 水 准 仪 测 量 经 纬 仪 器 测 量 记 录 、 开 挖 断 面 检 查 记 录
42、 、 工 程 日 志 、 QC 小 组 活 动 记 录 、 开 工 报 告 单 及 图 纸 审 核 表 、 技 术 交 底 、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表 、 创 优 目 标 及 措 施 、 量 测 资 料 、 地 质 素 描 、 施 工 现 场 布 置 图 、 道 路 明 水 电 等 管线 布 局 资 料 、 工 程 开 工 前 安 全 设 计 及 安 全 措 施 。物 资 、 机 械 设 备 部 门 安 全 职 责一 、 按 照 施 工 ( 生 产 ) 技 术 要 求 和 物 资 供 应 计 划 , 供 应 的 各 种 设 备 和 材料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规 定 的
43、安 全 技 术 要 求 和 质 量 标 准 , 并 负 责 提 供 必 备 的 技 术 、 质量 合 格 证 件 。二 、 负 责 物 资 仓 库 和 危 险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 作 好 防 火 , 防 爆 、 防 盗 工 作 。会 同 公 安 、 安 监 部 门 , 按 照 安 全 规 程 、 规 则 选 择 好 爆 炸 物 品 仓 库 和 油 库 位 置( 需 经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批 准 ) , 建 立 健 全 危 爆 物 品 收 发 、 登 记 、 保 管 制 度 。三 、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爆 破 器 材 进 行 性 能 试 验 , 未 经 试 验 及
44、 试 验 不 合格 的 爆 破 器 材 不 得 发 往 现 场 使 用 。 负 责 提 供 符 合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劳 动 保 护用 品 , 对 职 工 个 人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按 照 处 定 发 放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发 放 管 理 。 负责 提 供 有 毒 材 料 及 危 险 物 品 的 性 能 说 明 书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使 用 范 围 , 无 说明 书 不 得 下 发 使 用 。四 、 机 电 设 备 、 交 通 车 辆 的 选 型 、 购 置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其 安 全 性 能 , 保 证安 全 运 行 。 负 责
45、 监 督 小 型 机 具 、 机 电 设 备 、 车 辆 的 安 装 调 试 、 验 收 使 用 、 维 护保 养 , 直 至 报 废 的 全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五 、 定 期 组 织 机 电 设 备 、 车 辆 安 全 大 检 查 , 组 织 或 参 与 交 通 事 故 和 机 械电 力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按 照 “三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发 生 。六 、 负 责 制 定 和 补 充 机 电 设 备 、 车 辆 、 机 械 和 小 型 机 具 的 安 全 技 术 操 作细 则 及 管 理 使 用 、 维 修 保
46、 养 定 期 检 修 制 度 , 并 监 督 执 行 。 负 责 组 织 各 类 机 械 、车 辆 操 作 人 员 的 技 术 培 训 、 考 核 工 作 。 办 理 发 放 厂 内 机 械 安 全 操 作 合 格 证 。 严禁 未 经 培 训 合 格 的 无 证 人 员 驾 驶 操 作 各 种 机 械 和 车 辆 。七 、 对 新 购 大 型 进 口 机 电 设 备 必 须 做 到 “三 先 ”, 即 : 先 制 定 安 全操 作 规 则 和 管 理 办 法 ; 先 培 训 操 作 人 员 ; 先 进 行 试 运 转 。 否 则 不 准 投 入 使 用 。八 、 建 立 设 备 安 全 监
47、察 制 度 ,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运 行 的 机 械 设 备 、 小 型 机 具 ,有 权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 对 已 批 准 报 废 的 机 电 设 备 和 车 辆 , 应 督 促 保 管 使 用 部 门 解体 或 处 理 , 严 禁 继 续 使 用 。九 、 在 安 全 标 准 工 地 建 设 活 动 中 要 建 设 健 全 以 下 资 料 和 台 帐 : 物 资 合 格 证 及 检 收 记 录 、 机 械 设 备 台 帐 、 机 械 完 好 率 及 利 用 情况 、 机 械 技 工 分 布 、 机 械 管 理 人 员 台 帐 、 机 械 修 理 ( 保 养 )计 划 及 完
48、 成 台 帐 、 机 械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机 械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部 门 安 全 职 责一 、 负 责 按 计 划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项 目 经 费 , 并监 督 其 合 理 使 用 。二 、 提 供 安 全 教 育 及 安 全 活 动 经 费 , 每 年 由 安 监部 门 提 出 预 算 , 经 财 务 部 门 审 查 后 列 出 支 出 计 划 。三 、 负 责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保 健 食 品 、 防 暑 降 温 等费 用 的 发 放 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四 、 负 责 安 全 资 金 和 事 故 罚 款 的 按 时 拨 付 与 收
49、 缴 。事 故 罚 款 应 建 立 专 门 帐 户 , 并 由 收 缴 单 位 用 于 安 全 奖励 、 劳 动 保 护 宣 传 和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安 全 职 责一 、 招 收 新 工 人 及 工 人 调 换 工 种 时 , 要 严 格 组织 体 检 , 负 责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及 考 试 合 格 , 不 得 先 行 分 配 工 作 。二 、 负 责 组 织 职 工 的 定 期 身 体 检 查 , 发 现 职 工身 体 不 适 于 担 当 原 工 作 时 , 应 及 时 予 以 调 换 工 作 。三 、 制 定 和 贯 彻 奖 励 办 法 时 , 必 须 把 安 全 生 产列 为 重 要 的 考 核 内 容 , 坚 持 安 全 指 标 有 否 决 权 。四 、 聘 用 公 司 经 理 、 队 长 及 项 目 经 理 等 行 政 领导 干 部 , 要 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