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 年 4 月 27 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出台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了此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一,实行四分开:政府与企业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分开,新旧财务账目分开;二,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实行粮食顺价销售。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农业基础地位,推动粮食生产迈上了新的台阶,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迈出较大步伐,在全省、全国率先实行了粮食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分开的购销管理体制; 建立了稳
2、定的粮油储备体制和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等;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搞好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存在的矛盾日益突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人员过多,管理不善,经营费用高; 粮食流通不畅,粮食价格和市场体系不完善; 亏损和挂帐增加,财政负担加重。这些问题如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影响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81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认
3、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四分开一完善”的改革思路,切实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理顺粮食价格机制,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政企分开,责权分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粮食流通体制。二、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一)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粮食企业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市及各市(区)粮食局与粮食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所)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粮食局与粮油总公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机
4、构设置的市(区) ,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将经营性的粮油总公司与粮食局彻底脱钩。市及各市(区)粮食局作为政府粮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管理和宏观调控。(二)各市(区)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要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分,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有必要的资本金。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其他分离出来的粮食企业一律划入相应的商业银行。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后,另行下达。(三)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承担粮食购销的主要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政
5、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四)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部门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逐步压缩一半左右。对下岗人员要纳入市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新办粮食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三、完善粮油储备体系,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一)市及各市(区)地方粮食储备计划,由市政府根据非农业人口及市场调控需要,以不低于半年的储量予以安排。青岛市区 20 万吨小麦周转储备计划不变。鉴于市区从今年 7月
6、1 日起,不再向居民定量、限价供应食油,对市区食油储备规模由 3000 吨调减为 2000 吨。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费用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和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补贴。(二)加强粮食仓储建设和现有仓库维修。市及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粮库建设和维修工作,增加对仓储设施建设的投入。用于粮食仓库建设和维修的费用,市及各市(区)两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采取分期分批投入资金的办法进行仓库建设和维修改造,以保证我市粮食总量平衡和储备的需要。四、稳定粮食定购和调拨计划,实现粮食总量平衡(一)市及各市(区)在粮食流通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市政府负责全市粮食生产和流
7、通的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制定全市粮食中长期发展规划; 搞好全市粮食总量平衡; 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市场和粮价基本稳定; 落实国家和省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筹措和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 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搞好市内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指导粮食企业搞好收储、供应和经营业务。各市(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抓好粮食生产,合理调整品种结构,增加粮食总供给;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 落实国家和省、市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搞好粮食企业扭亏增盈; 搞好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储粮安全。(二)调整粮油定购政策。1998 年度全市粮食定购任务和定购
8、粮调拨计划维持去年水平不变。各市(区)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和定购粮调拨计划。产销区之间要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实现粮食供需平衡。从 1998 年开始,取消油料定购任务。(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全市粮食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的需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例配足配齐,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需要支付的补贴、为平抑粮价抛售地方储备粮可能发生的补贴。五、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一)搞好新老财务挂帐的清理核实工作。对 1992 年 3 月 3
9、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4 62 号)的规定执行。1992 年 4 月 1 日至 1998 年 5 月 31 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清理,制定消化方案,报省政府审核确认。对核定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一律纳入专户管理,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挂帐停息。粮食企业在 1998 年 6 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纳入消化计划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其本金由各级政府统一筹措,从 1998年 7 月
10、 1 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消化。1998 年 6 月 1 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如出现亏损,不允许再挂新帐。(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继续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责任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油所需资金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足额还贷”的办法供应和管理。粮油调销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级政府、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用收购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多种经营。如有违犯,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已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区别情况,结合粮食财务挂帐情况进行清理,落实还贷责任,限期归还。(三)粮食
11、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六、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为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机制,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定购价、收购保护价、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使粮价保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一)严禁非国有粮食企业以及个体
12、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市(区)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二)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三)收储粮食时,
13、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 、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不准低价亏本销售粮食。顺价销售办法和具体价格水平,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对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要坚决查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五)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六)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经营条件
14、的批发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要严肃查处。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稳妥地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尤其要把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作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 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1998
15、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 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16、,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
17、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四)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五)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
18、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2004 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实行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商品量的 70%。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19、(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 。直接补贴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直补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
20、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 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 100 亿元(占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 40%)对种粮农民补贴,以后年度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三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部分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农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给予借款;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其他地方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有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21、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征补两条线” ,可以直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十二)
22、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国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23、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24、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黑龙江、吉林省可以与其他省同步改革,也可以先结合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十五)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 。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
25、部门安排,用三年时间分批销售,以防止集中销售冲击市场粮价。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省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十六)对 1992 年 3 月 31 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
26、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 1992 年 4 月 1 日至 1998 年 5 月 31 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可以与财政部单独签订责任书,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过渡期再延长 5 年(2004 年至 2008 年) ,5 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中央和地方负担的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 1998 年 6 月 1 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组
27、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十七)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
28、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
29、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二十一)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
30、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二十二)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二十三)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
31、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十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
32、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二十五)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继续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健全中央储备粮的调控功能
33、,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 3 个月销量、销区保持 6 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和补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二十六)继续实行 2001 年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中央补助的资金不减少,地方应配套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解决;对不
34、申请借款的,由中央财政继续执行扣款强制到位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二十七)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品种和余缺。(二十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二
35、十九)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完善有关配套规章,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依法规范粮食市场。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三十一)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省长(主席、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
36、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主销区要积极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调出的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
37、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省长(主席、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三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8、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三十四)国
39、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三十五)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三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2005 年,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粮
40、食购销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省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粮食产销衔接进一步发展,粮食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保持了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继续坚持直接补贴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按照引导农民种粮、方便农民领取的原则,调整了资金的兑付方式和兑付时间。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 年全国粮食直补资金规模达到 132 亿元,比上年增加 16亿元。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了市场粮价,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2005 年继续对稻谷等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有关部门及时公布并启动了早籼稻、中
41、晚稻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执行预案。截至 2005 年 11 月底,国家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 95 亿斤,收购中晚籼稻 120 亿斤,合计占各类企业籼稻收购总量的 58%。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及时启动,使市场粮价稳定在比较合理的水平,稳定了种粮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粮食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完善,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规模进一步充实,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已经正式公布,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进一步完善了本地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国有粮食购销
42、企业历史包袱逐步得到解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一是妥善解决“三老”历史包袱。 “老人”方面:截至 2005 年 12 月中旬,除个别省将分流安置工作安排到 2006 年上半年进行外,其他多数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已初步完成“老人”分流安置。 “老账”方面:目前,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998 年 6 月 1 日至市场化改革之前发生的亏损挂账的现场清理审计工作已经结束,进入对挂账性质认定和剥离阶段。 “老粮”方面: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及大部分主产区“老粮”已经逐步销售处理。二是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主要做法是在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在区域粮食宏观调控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确定保
43、留一批骨干企业,并重点对这些骨干企业实行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体制创新,改造成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出售、租赁等多种形式,全面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改制后的企业打破了分配上的“大锅饭” ,初步建立了新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三是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地逐步改变传统的“收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主动向粮食生产和加工转化领域延伸,既保证了企业粮源,提高了效益,又使农民享受到加工环节带来的增值,增加了收入。 五、粮食产销衔接进一步发展。为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一些主产区、主销区积极探索产销衔接的新举措。黑龙江省与北京、上海、浙江、云南等省
44、市开展了粮食“代收、代储、代加工”业务和“储、加、销”一体化运作等深层次合作,为北京、上海等地开展地方储备粮的代收代储业务。天津市分别在东北三省建立了 4 个稻谷轮换基地,保证全市地方储备稻谷轮换和大米市场供应需要。广东、福建、海南等省通过引进产区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到本省合作投资建厂,以及举办粮食产销协作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产销衔接。 六、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放开后,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粮食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有 3 万个左右,其他多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主体达到 10 万个以上。各种经济成分参与粮食流通,活跃了
45、粮食市场,方便了群众生活。全国具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已有近 500 家,其他各类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及电子商务也有不同程度发展。 七、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发布实施一系列配套规章,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中央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证工作,拓展粮食统计范围,对 15 个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检查,推进依法管粮。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法规号:国发1998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
46、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粮食生产迈上新的台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膨胀,成本上升;同时又严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账剧增,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这些都说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的时候了。不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不清,中央财政不堪重负;不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就难以扭转亏损,不能担当粮食流通主渠道
47、的重任;不改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必须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 ,即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应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
48、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二)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逐步减少
49、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左右。同时要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情况等,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下岗分流人员应纳人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各级地方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人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新办粮食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要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五)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责权,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六)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七)国务院负责粮食的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制定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对粮食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确定全国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并承担利息与费用补贴,以及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建设;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丰收,导致全国性的粮价大幅度波动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主要通过中央储备粮的抛售或增储等经济手段稳定市场粮价。国家积极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