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1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学习提示:本章所指的多数当事人,既包括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二人以上形成的共同诉讼形态,也包括一方或双方人数超过 10 人以上,需要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形态,这两种情形均为多数当事人形成的诉讼构造;另外,本章还将介绍针对原被告形成的本诉诉讼程序中,与本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知识。教学时数:3 课时重点与难点:1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重点 )2诉讼第三人(重点)3诉讼代表人和代表人诉讼(重点)课后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3诉讼代表人
2、(人数确定的和人数不确定诉讼代表人)二、简答与论述1简述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何区别?3试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异同。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2 第一节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民事纠纷是十分复杂的,也有一些纠纷,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原告或被告或双方是多数,这就形成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的诉讼均为共同诉讼。原告为 2 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 2 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2 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
3、诉讼人。在诉讼理论上,原告是 2 人以上的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是 2 人以上的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 2 人以上的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空间,因而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的规定,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国外的民事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
4、征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义务。这种利害关系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共同诉讼成为一种必要,因而是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同一判决。必要共同诉讼须具有以下特征:(1)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4)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
5、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3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权利义务共同性必要共同诉讼和原因共同性必要共同诉讼。两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对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后一种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不存在任何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由实体法决定。共同诉讼人之
6、所以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如财产共有关系,包括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共有、夫妇对其财产的共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以及其他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有关财产共有的情况。对共有财产的争议的诉讼,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共有财产权的诉讼都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其一,按份共有的,即使涉及共有财产的争议,也不一定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其二,对方否认共有人之一无财产所有权的确认诉讼,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其三,共有
7、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只有单一的权利人与单一的对方发生争议的,也不构成共同诉讼。(2) 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依照法律对债务人享有同一债权,而各自均可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一次全部给付后,连带的债权全部消灭。这种连带债权事项涉讼时,就使各连带债权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连带债务也是如此。因此,涉及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所生诉讼时,就是必要共同诉讼。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此种情形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无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仅仅是因为某同一事实或法律上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4 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
8、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这一案例中,损害发生前,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没有任何共有或连带关系,也就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只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实施人加害行为这一事实,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也就具有共同赔偿的义务。尽管诉讼主体本身是独立的,但同一侵权行为,使他们须共同承担其侵权的责任,这就是他们必须一同应诉的原因。(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1)挂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
9、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的业主不一致。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的业主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涉讼。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号的,出借者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遗产继承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10、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同财产涉讼。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作为共同诉讼人。(9)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司法解释 53 条的规定是,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通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5 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作被告。
11、担保法的规定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不能和债务人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才是共同诉讼人。(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要求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权。法院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依照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发生当事人的追加。如果追加的是共同被告人,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而且又不适用拘传,可缺席判决;如果追加的是共同原告人,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作
12、为共同原告处理。(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主要表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的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时才发生效力。表现在:(1)共同原告中一人所作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有利的事实、提出的有利的证据,虽然其他原告未作出此种行为,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共同被告中一人争执原告的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抗辩或反证的,对其他共同被告发生效力。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不利行为,如自认、放弃诉讼请求、不争执对方主张的事实,则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包括其本人不发生效力。(2)共同诉讼人一人遵守期间,则对全体发生效力。(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止或中断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则中止或中断对
13、全体发生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独立性。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行使共同的诉讼权利和履行共同的诉讼义务的时候,应当共同一致作出,如果单独作出,该独自作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人发生法律来效力。三、普通共同诉讼(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其诉讼标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6 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
14、者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例如,一加害人对数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损害。这数个受害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各个受害人都是依据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享有赔偿权利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也相同。再如,某一化工厂附近数住户共同起诉,请求化工厂搬迁,理由是该厂污染严重,这数住户请求的性质相同,各自与该厂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也是相同的。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所作的判决,其效力也就不涉及另一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是两个以上同类的诉讼标的的合并而引起的诉讼主体的合并,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
15、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存在诉讼标的上的牵连。因此,是可分之诉,这种诉讼是合并还是分开审理,取决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法院的决定。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1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 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 是一种可分之诉。(二)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目的,能够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其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独立
16、性,即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权利义务的判决。(1)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可独自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对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7 (2)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各共同诉讼人采取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诉讼行为。(3)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4)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应分别审查。(5)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时,可以将诉讼分开。(6)因
17、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人的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以具有牵连性为前提,表现在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法院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内容时具有证明作用。这种牵连性表现在:(1)主张共通原则。(2)证据共通原则。(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抗辩如果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则法院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慎重加以斟酌。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区别:
18、(1)诉讼标的不同;(2)诉讼请求不同;(3)法律特征不同;(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5)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一、群体诉讼制度概述在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且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诉讼群体并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无法将其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对待,由于诉讼空间无法容纳这么多的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设立了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群体诉讼在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形式,美国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日本 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选定代表人方式,德国采用的是团体诉讼方式。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
19、讼制度在理论上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有机结合。该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融进了诉讼代理机制。但它并非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简单结合。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8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共同诉讼人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讼当事人;(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4)善意地履行该诉讼代表人的职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诉讼代表人产生的前提。 适用意见第 59 条规定,一方人数众多是指
20、 10 人以上。被推选的代表人人数可为 2-5 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代表人在获得诉讼代表权后,就可以代表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诉或应诉,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我国民事诉讼法从维护其他共同利益人的合法利益出发,规定代表人行使处分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对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和重要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限制。例如,撤回起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以及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代表人必须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即使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也不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效力。(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
21、分为以下两种:(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即应符合以 4 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 10 人以上。2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共同诉讼人的基本情况确定,不仅是人数的确定。3多数一方当事人一方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由多数人一方推选,也可由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出只代表该部分共同诉讼人的代表。推选不出的,在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情况下,任一当事人都可以自己直接参加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单独起诉,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
22、章 多数当事人Page 9 人数不是很多的情况下,也可直接参加诉讼。(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 10 人以上,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2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3由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其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2)协商;(3)指定。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一)发布公告人数众多一方在起诉时其人数是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的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进行登记
23、。公告主要起送达作用,同时起确定人数的作用。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 30 日。公告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二)登记登记人要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另起诉。登记的法律效果在于:没有登记的权利人无权推选诉讼代表人,也不能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的裁判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应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协商不成的,人法院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诉讼代表人。(三) 人
24、民法院裁判效力的扩张裁判的效力体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约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具有预决的效力。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 第三人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10 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根据第三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我国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从实体上看,一是提出独立
25、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二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三是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2从程序上看,是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在理论上,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1概念和特征。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当事人,其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对未决
26、案件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讼结构一般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地位向法院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因此,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法院把本诉与第三人之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加以审理。(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1参加时间。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参加诉讼,一般是在一审。例外时,法院允许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但考虑到两审终审的要求和当事人审级上的利益,一般对这类诉讼进行调解,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应撤销一
27、审判决,发回重审。2参加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起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的撤诉。有两种撤诉,一是积极撤诉,二是消极撤诉。但是如果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反诉,经法院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11 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即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28、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分为三种情形:权利性关系;义务性关系;权利义务性的关系。例一,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丙为卖方乙的供货人,乙不能按期交货,甲诉乙要求承担责任,被告乙将丙作为自己的被告引入诉讼。这是常见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准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典型案例。应当强调的是,准独立第三人是被本诉被
29、告起诉而引入诉讼的,属于义务性第三人。例二,某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果园后,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农户向法院起诉村委会,与农户签有技术服务合同的农技站以农户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农户承担违约责任。农技站为准独立第三人,属于权利性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这种辅助参加的第三人,只能站在主当事人一边进行诉讼,他虽然可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他所提出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他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也无上诉权。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取得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
30、务。(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1参加时间。本诉已经开始而一审尚未审理终结前。2参加方式。一是自己申请参加,二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知晓本诉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如法院未依职权通知,而本诉一方当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12 事人希望本诉判决在他与该第三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就有义务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在该第三人知悉本诉已发生的情况下,也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诉讼结果无任何发言权,不能上诉。但如果一审裁判结果是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则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
31、。(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司法解释1. 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1 条规定:(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2. 应当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1)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16 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
32、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第 28 条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4)第 29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3. 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9、10、
33、11条明确下列情形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Page 13 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