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参照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使用对象为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 简称村(社) (以下简称“村(社)”)。第三条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村(社)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收回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第四条 领用广州市 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按村(社)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逐级申领。领用时,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
2、(附件 1)一式两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发放单位留存。各区(县级市)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10 月份汇总填报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计划表(附件 2),报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以便做好下一年度专用收据的印制和发2放工作。第五条 各区(县级 市)、镇(街)领取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后,应及时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附件 3),作台账登记管理。第六条 村(社)领 用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应按照“验 旧 换新 ”的原则,填写 广州市农村 财务专用收据核销表(附件 4),由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后,方可继续领用。第七条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3、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时,应在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作核销登记。第八条 发放广州市 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时,发放单位应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并由领用人签名,方可发放。第九条 如发生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向上一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由其审核查实后,可作核销处理,并报上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对已核销的专用收据存根,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专用收据存根销毁工作由市统一布置。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制度,严格领用、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实行专人
4、、专责、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稽查管理, 。各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领用、使用、保存和核销等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区(县级市)于每年 12 月将检查情况报广州市财政局农业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期限五年。附件: 1.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2.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计划表3.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登记手册(内页版式)(内页)4.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表附件 1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第一联)领用单位 领用数量发放单位 发放数量票据起止编号经办人:领用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
5、发放单位盖章年 月 日说明:领用栏由领用单位填写,发放栏、票据起止编号栏由发放单位填写。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第二联)领用单位 领用数量发放单位 发放数量票据起止编号经办人:领用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发放单位盖章年 月 日说明:领用栏由领用单位填写,发放栏、票据起止编号栏由发放单位填写。附件 2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使用计划表区、县级市(公章):用票单位(镇、街) 本年领用 本数 已使用本数 库存本数 下年申请领用本数合计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6附件 4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表用票单位(公章):收据编号 收据使用情况用票单位 领用(使用) 起止日期起始号 终止号 填用(份) 作废(份) 空白(份) 缴回(本)备注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经办人: 联系电话: 核销人: 审核人: 核销日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