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购买一台 50kg 电热烘干机,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就本产品的具体事项,双方在公平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自收到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二、需方采购内容,金卓牌 LSH0.5-7-M 型锅炉主机及配套辅机壹套。三、锅炉总价格: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元) ,本报价不含税金。四、交货时间及地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10 个工作日到厂,地点乙方工厂内。五、付款方式:签订合同预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元) ,锅炉到厂内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元) ,余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元)在正常使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六、售后服务:锅炉本体非人为故障保修一年,配件非人为故障保修半年。七、此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报价单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提交法院裁决。八、其他约定:1、乙方在没有付清锅炉款之前,锅炉使用权仍归甲方,如乙方不按照合同第五条规定,甲方有权收回锅炉,以前乙方所有支付给甲方的锅炉款,甲方不用退还给乙方。2、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盖章或签字 盖章或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