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中如何进行质证(摘录自王新平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用技巧及完美证据)2018年6月一、质证的顺序:1-关联性;2-合法性;3-真实性;首先判断证据能力,包括关联性和合法性;再次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实质关联进行判断。二、质证的内容:1、质证分为两个阶段:对证据属性(即证据的三性)的质证和以此为前提的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2、质证的类型:(1)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证明力均无争议;(2)逾期举证异议。认为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超过举证期限后才提交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如果法庭认为该证据没有失权,我方认为它也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3)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与要证明的目的和待证事实不相关,不具有实质关连;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关联性提出异议,必然要同证明目的或是证明对象结合起来。(4)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5)真实性的质证。有无异议、有异议和无法确认无法表态三种。对于形成于对方与案外人形成的证据,我方当事人不知道,也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假。我们可以说,“我们并非该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或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当对方只能提供复印件,法官又坚持要你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说“如果对方能够提交证据原
3、件,或在庭后向法庭提交原件进行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我方的质证意见是。”,证人或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该因素直接与证据的真实性相关。(6)证明力的异议。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弱,证明力较小,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三、常见证据的质证。1、书证。一是要审查书证的制作者及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系伪造或者变造;二是要审查该书证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2、物证。一是该物证是否原物,是否随时间、环境等变化而造成原物的改变,失去原物的证明价值;二是该物证是否合法取得,在何时、何地发现或取得;三是该物证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上有必然
4、联系,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3、视听资料。一是该证据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二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或是否经过剪接的可能;三是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联性。4、证人证言。一是证人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即是否具备明辨是非、正确表达意志;二是证人知道案件情况的来源,即是否证人亲自听到或看见,或道听途说的;三是证人证言是否收到外界的非法干扰、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或利诱;四是证人与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五是证人的证言是否前后矛盾、多次反复。5、鉴定意见。一是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二是委托人是否有委托资格;三是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可靠,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四是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推断是否合理,论证是否充分等。6、勘验笔录。一是勘验的人员是否有权利进行勘验勘查;二是勘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三是勘验笔录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无遗漏;四是勘验笔录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