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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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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监 督 告 知 书(建筑工程)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二七年修订) 1目 录一、前言 -第 2 页二、监督依据 -第 2 页三、监督程序 -第 3 页四、监督内容 -第 3 页五、监督方式 -第 4 页六、监督组织形式 -第 4 页七、监督频次 -第 5 页八、监督措施 -第 6 页九、竣工验收 -第 7 页十、特别提示 -第 11 页附录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第 12 页附录二、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旁站监理范围及监督方法-第 20 页附录三、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监督小组的事项-第 25 页附录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第 26 页附录五、质

2、量通病及投诉热点 -第 30 页附录六、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 -第 33 页附录七、竣工验收表格 -第 42 页附录八、廉政承诺 -第 49 页2一、前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站作为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我站按照“公开公正,廉洁高效,预防服务,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等内容

3、列入监督告知书,目的是强化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希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监督小组的工作。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与我站监督小组保持密切联系。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本告知书分发至各分包单位。告知书中若有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 与 我 站 技 术 室 联 系 , 欢 迎 对 我 们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电 话 :二、监督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5、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6、 深圳市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7、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8、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和规范性文件3三、监督程序1、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到*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由*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向*区质监站下达深圳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区质监站技术室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划分单位工程,根据工程所在区域和工程性质向监督室/分站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书 。3、监督室/分站把监督任务指派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查阅相关资料,与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制订质量监督工作方案。4、监督小组召集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

5、交底,告知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5、监督小组对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进行监督。参加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技术会议。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查收监理报告。6、巡查小组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7、通过各种大检查,普查工程整体质量。8、技术室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四、监督内容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行为监督: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2、实物监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

6、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部或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43、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五、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实行集体监督制度,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二人并佩带执法证。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具体的监督方式如下:1、日常监督由项目监督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定期(事先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不定期(事先不通知随机检查)到场进行监督检查。2、监督巡查实行三级巡查监督方式,小组级巡查(不同监督小组之间交叉巡查) ,部门级巡查和站级巡查,

7、均为随机动态监督检查。3、工程质量大检查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燃气工程等实物质量大检查,同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行为大检查,对检查结果按优劣排序,并上报市质监总站和市建设局。4、验收监督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监督小组审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价报告,监督小组和监督室/分站领导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竣工验收监督技术室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六、监督组织形式51、日常监督和小组级监督巡查由项目监督小组(不少于 2 名监督人员)自行完成或小组间交

8、叉进行。2、部门级巡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监督小组进行,部门级巡查也可与小组级巡查结合进行。3、站级巡查由站技术负责人组织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监督人员进行。七、监督频次监督频次是对三层以上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的最少次数要求。本站对受监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督模式,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工程量大小、工程重要性、结构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含建设、施工、监理)的业绩、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等综合情况,对监督检查次数进行适当增减。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站要求(详见附件三)及时通知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事先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开工阶段 1 次监督告知,可以在图纸会审时进行,同时检查设计文件审查

9、报告及审查所提问题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含建设、施工、监理)的设置情况。地基与基础 2 次地基处理、桩基、深基坑、地基验槽、钢筋隐蔽、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 3 次(A 级-1 次,C 级+1 次)二层梁板钢筋隐蔽、重要的结构部位隐蔽、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其他分部 2 次(A 级-1 次,C 级+1 次)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及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建筑节能。质量事故监督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专项工程地处处理、桩基础、深基坑、边坡挡墙、网架、幕墙、二次装修、室外工程6等单独报建的工程,原则上不少于 3 次。2、不定期检查(事先不通知随机检查)A 级:除定期检查

10、外,有不少于 1 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B 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 2 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C 级:除定期检查外,有不少于 4 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3、监督检查的总频率不应少于每月 1 次。当检查频率少于每月 1 次时,应增加不定期检查次数,以满足不少于每月 1 次的最少频率要求。八、监督措施监督人员通过调阅相关质量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以肉眼观察、便携式检测仪器随机检测、或对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送检等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以下不同类别的

11、监督文书:1、工程质量监督备忘录:用于提醒质量责任主体,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2、责令整改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工程实物质量已经形成严重缺陷,材料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至清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3、责令停工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工程已经发生质量事故,或对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拒绝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4、不良行为认定书:用于的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

12、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认定。有关责任主体收到第 13 类监督文书后,必须对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认7真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交监督小组。责任单位是施工企业的,整改报告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名,并有监理意见及总监签名;责任单位是监理企业的,则整改报告必须总监签名并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及签名盖章。监督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收到第 24 类监督文书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本站将依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上网公示,直至予以行政处罚。九、竣工验收1、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完成

13、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合格后,组织施

14、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质监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商品住宅应按照8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的要求进行逐套检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3、竣工验收注意事项竣工初验是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设备调试的重要验收,监理和施工单位应重视初验整改工作,必须将初验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在初验时全部解决。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a、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b、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c、

1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没有进场试验报告的;d、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的;e、施工单位未签署工程保修书的;f、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g、未验收先使用且未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h、未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i、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j、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凡存在上述问题之一的,我站不参加验收监督!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a、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b、 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c、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

16、的;d、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e、 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的;f、 初验时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4、质量通病防治近年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通病和群众投诉热点(附录五)仍不同程度9存在,严重影响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应引起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重视。此类问题在设计、施工时发现很容易解决,在初验前发现有充裕的整改时间。因此,要求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结合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附录五的内容,在图纸会审时特别留意,施工时重点关注,初验时认真检查,对不合格项目认真整改。商品住宅初验合格后,应填写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 (附件六) ,竣工验收前与其它验收资料一起交质监站

17、技术室查验。105、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框图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工作: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 ,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

18、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4、监理单位组织初验监理单位邀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合格后,填写竣工项目审查表 ,该表格应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收文窗口(质检大厦 A409 室)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 ;质监站收文窗口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 ;7、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主持验

19、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验收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或停止验收。对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文书。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签字盖章确认后,将该报告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质监站技术室。对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及存在重要的整改内容的项目,监督人员参加复查。9、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20、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10、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交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建设局备案。9、工程合格11九、特别提示1、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督机构及建设主管部门,欢迎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2、 、为加强廉政建设,监督人员将按廉政承诺 (附录八)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请各有关单位予以监督。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由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1、附录一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对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罚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责任主体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 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1是 否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的 单 位 ( 包 括 直 接 发 包 的 单 项 工程 )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国 务 院 248 号 令 第 三十 四 条 、 三 十 五 条建 设 部 77 号 令 第 十九 、 二 十 条工 程 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四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50 万 元

22、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4、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5、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6、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7、 处 非 法 所 得 5 倍 以 上 罚 款 。2 有 无 将 建 设 工 程 肢 解 发 包设 计 条 例 第 十 七 、 十八 条工 程 质 量 条 例 第 七 、七 十 八 条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管 理 规 定 ( 77 号 部 令 )第 十 八 条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48 号令 ) 第 九 条质 量 条

23、 例 第 五 十 五 条1、 责 令 改 正2、 处 工 程 价 款 0.5%以 上 1%以 下 的 罚 款 ;3、 暂 停 项 目 执 行 ;4、 暂 停 资 金 拨 付 。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三 条 对 单 位 直 接 主 管 人 员 处 单位 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的 罚 款 ; 对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单 位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罚 款 。3 是 否 依 法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勘 察 、 设计 、 施 工 、 监 理 进 行 招 标4 是 否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重 要 设 备 、 材料 进 行 招 标建 设 部 令

24、89 号 第 三 条招 标 法 第 三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八 条招 标 法 第 四 十 九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0.5%以 上 1%以 下 的 罚款 ;3、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项 目 暂 停 项目 执 行 或 暂 停 资 金 拨 付 。招 标 法 第 四 十九 条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给 予 处 分 。建设单位5 是 否 有 迫 使 承 包 方 以 低 于 成 本 价竞 标 行 为 质 量 条 例 第 十 条 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第 ( 一 )

25、 、 ( 二 ) 款 1、 责 令 改 正 ;2、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三 条 对 单 位 直 接 主 管 人 员 处 单位 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的 罚 款 ;12责任主体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依 据对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罚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 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6 是 否 有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行 为7是 否 向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位 提 供 与 建 设 工

26、程 相 关 的 真 实 、 准确 、 齐 全 的 原 始 资 料质 量 条 例 第 九 条 1、 责 令 改 正 ;2、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8 工 程 是 否 擅 自 开 工 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三 条1、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2、 限 期 改 正 ;3、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1%以 上 2%以 下 的 罚 款 。9是 否 有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 施 工 单位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降 低 工 程 质 量行 为质 量 条 例 第 十 条10 施 工 图 是 否 经 审 查 合 格 设 计 条 例 第 二 十

27、 八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一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第 ( 一 ) 、 ( 二 ) 款1、 责 令 改 正 ;2、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单 位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罚 款 。11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施 监 理 的 工 程 , 是否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建 设 部 86 号 令 第 二 至八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二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第 ( 一 ) 、 ( 二 ) 款12 是 否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28、手 续 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三 条13 是 否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 设 备 质 量 条 例 第 十 四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1、 责 令 改 正 ;2、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4 在 装 修 过 程 中 是 否 有 擅 自 变 动 工 程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设 计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九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29、;3、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5 工 程 是 否 按 规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16 是 否 将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按 合 格 验 收17 是 否 将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擅 自 交 付使 用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以 上 4%以 下 的 罚 款 ;3、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建设单位18 工 程 是 否 完 成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内 容质 量 条 例 第 十 六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六 条建 设 部 令 第 78 号 第八 条1、 责 令 改 正

30、;2、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三 条 对 单 位 直 接 主 管 人 员 处 单位 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的 罚 款 ; 对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单 位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罚 款 。13责任主体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依 据对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罚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 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31、)19 是 否 有 完 整 的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和 施 工管 理 资 料20 工 程 验 收 时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理 单 位 是 否 分 别 签 署 质 量 合 格 文 件21 工 程 验 收 时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签 署 工 程保 修 书2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是 否 及 时 办 理 备 案手 续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建 设 部 令 第 78 号 第八 、 九 、 十 、 十 一 、十 二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 重 新 组 织 验

32、 收 ;4、 处 工 程 价 款 2%以 上 4%以 下 罚 款 ;5、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3 是 否 及 时 移 交 工 程 项 目 档 案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七 条建 设 部 令 第 78 号 第 四 、五 、 六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1、 责 令 改 正 ;2、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 是 否 依 法 取 得 资 质 证 书1、 处 勘 察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2、 予 以 取 缔 ;3、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2 是 否 有 超 越 本 单

33、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程 行 为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93 号令 ) 第 九 、 十 、 十 一 条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第 279 号 令 )第 十 八 条1、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2、 处 勘 察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3 有 无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工 程 质 量 条 例 第 十 八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条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1、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2、 处 勘 察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34、 的 罚 款 ;3、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4 有 无 用 其 它 勘 察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5 有 无 允 许 其 它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1、 责 令 改 正 ;2、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3、 处 勘 察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6 有 无 转 包 所 承 揽 的 工 程勘察单位7 有 无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揽 的 工 程设 计 条 例 第 八 、 二 十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十 八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二 条1、

35、 责 令 改 正 ;2、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3、 处 勘 察 费 25%以 上 50%以 下 的 罚 款 。设 计 条 例 第 三十 六 、 三 十 七条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三 条 对 单 位 直 接 主 管 人 员 处 单位 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的 罚 款 ; 对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单 位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罚 款 。14责任主体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依 据对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罚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 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36、)8 是 否 执 行 强 制 性 标 准 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九 条设 计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设 计 条 例 第 四 十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4、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5、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6、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 签 字 手 续 是 否 齐 全10 出 据 报 告 的 人 员 是 否 有 资 格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93 号令 ) 第 九 、 十 、 十 一 条设 计

37、条 例 第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条1、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2、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3、 处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4、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5、 吊 销 资 格 证 书 。设 计 条 例 第 三十 六 条 、 三 十七 条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处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上 5 倍以 下 罚 款 ; 责 令 停 止 执 行 业 务 或 吊 销资 质 证 书 。11 提 供 的 勘 察 成 果 是 否 真 实12 勘 察 报 告 提 供 的 地 质 情 况 是 否 准 确13

38、勘 察 报 告 提 供 的 测 量 情 况 是 否 准 确14 勘 察 报 告 提 供 的 水 文 情 况 是 否 准 确质 量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二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4、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5、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6、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设 计 条 例 第 四十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二 条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止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39、 5 年 内 不 予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不 予 注 册 。1 是 否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1、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2、 处 设 计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2 是 否 依 法 取 得 资 质 ( 注 册 ) 证 书1、 处 设 计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2、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3、 予 以 取 缔 。3 有 无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工 程设 计 条 例 第 八 、 九 、 十 、十 一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十 八 条设 计 条

40、例 第 三 十 五 、三 十 六 、 三 十 七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 七十 二 条1、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2、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3、 处 设 计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设计单位4 有 无 用 其 它 设 计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程 设 计 条 例 第 八 、 九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十 八 条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三 十 六 、 三 十 七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1、 责 令 改 正 ;2、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3、 处 设 计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设 计 条 例

41、第 三十 六 、 三 十 七条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二 、 七 十 三条建 筑 师 条 例 第二 十 九 至 三 十四 条 、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处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上 5 倍以 下 罚 款 ; 责 令 停 止 执 行 业 务 或 吊 销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止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5 年 内 不 予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注 册 。15责任主体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依 据对 责 任 单 位

42、 的 处 罚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 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5 有 无 允 许 其 它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6 有 无 转 包 所 承 揽 工 程7 有 无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揽 的 工 程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二 条1、 责 令 改 正 ;2、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3、 处 设 计 费 25%以 上 50%以 下 的 罚 款 。8 是 否 执 行 强 制 性 标 准 设 计 条 例 第 四 十 条质 量 条 例 第

43、六 十 三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4、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5、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6、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 设 计 图 纸 是 否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签 字手 续 是 否 齐 全10 设 计 人 员 是 否 有 资 质设 计 条 例 第 九 、 十 、 十一 、 二 十 五 、 二 十 七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十 九 条建 筑 师 条 例 第 十 三 至 廿八 条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条1、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44、 ;2、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3、 处 违 法 所 得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4、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5、 吊 销 资 格 证 书 。11 是 否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设 计 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三 条12 设 计 深 度 是 否 符 合 要 求13 是 否 注 明 工 程 使 用 年 限质 量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设计单位14 设 计 选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备 是 否 符 合 质 量 标 准设 计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 二十 九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设 计 条 例 第 四 十 条质 量

45、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4、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5、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6、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二 条 对 单 位 直 接 主 管 人 员 处 单位 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的 罚 款 ; 对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单 位罚 款 数 额 5%以 上 10%以 下 的罚 款 ;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止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执 业

46、 资 格 证 书 , 5 年 内 不 予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注 册 。16责任主体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依 据对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罚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 处 罚 依 据 拟 处 罚 内 容 ( 类 型 )15除 特 殊 建 筑 材 料 、 专 用 设 备 、 工 艺生 产 线 外 , 有 无 指 定 生 产 厂 、 供 应商 行 为设 计 条 例 第 四 十 条质 量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1、 责 令 改 正 ;2、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质

47、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三 条16 审 查 合 格 的 设 计 图 是 否 作 出 详 细 说明 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二 、 七 十 三条17 是 否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分 析18 是 否 提 出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技 术 方 案设 计 条 例 第 三 十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质 量 条 例 第 七十 二 条1 是 否 依 法 取 得 资 质 ( 注 册 ) 证 书1、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2、 处 监 理 酬 金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3、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4、 予 以 取 缔 。2 是 否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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