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6 页)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YHNB/B 20009-2016第1.条 通信设备是指电话机、传真机、手机等设备。第2.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第3.条 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原则是“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保密办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4.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无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第5.条 需要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进行传递。必要时,公司统一配置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一)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二)严格使用登记制度;(三
2、)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的密匙,须按绝密件管理,不用时,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带出机要室;(四)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事项的,要符合规定,经过审批传真机使用审批表 。第 2 页( 共 6 页)第6.条 各部门应将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作为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手机使用安全保密措施。第7.条 开展手机使用保密宣传教育,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第8.条 对涉密人员手机号、手机型号、手机串号、入网许可号、位置服务功能、互联网功能蓝牙功能、红外传输功能、录音功能、录像功能、拍照功能、媒体播放功能、存储功能等事项进行备案;必要时对重要涉
3、密人员的手机进行安全检查。第9.条 对涉密场所、涉密活动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10.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培训教育与监督管理。第11.条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第12.条 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开通位置服务功能和连接互联网的手机。第13.条 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办公室报告。第14.条 维修手机应当确保安全。手机维修应当慎重选择维修地点,修好应当进行安全
4、检查。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涉密器材销毁。第 3 页( 共 6 页)第15.条 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场所时应当关闭手机并卸下电池;一般涉密场所应当关闭手机,禁止接听或拨打手机。第16.条 重要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第17.条 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时应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第18.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各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及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阅办后要按规定立卷、归档、清退、销毁。禁止非操作人员随便开机,严禁复
5、印、打印、传递私人资料。严禁使用非涉密传真机传递涉密信息。第19.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由保密办批准。第20.条 实行复印、传真审批登记制度。复印的涉密文件应视为原件管理。第21.条 复印产生的残、缺、多余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予以处理,严禁流传。第22.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文稿,以及时间性不强,可用信件传递的文稿一律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送。第 4 页( 共 6 页)第23.条 传真机接收到的文件或其他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及时转交收件部门或收件人;需要归档的文件或材料,复印后归档。第24.条 不得擅自装备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密码机。引进或经外国人检修过的用于
6、密码通信的社会通用设备,须给中央或省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查后方可使用。第25.条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第26.条 非本公司人员特别是境外人员使用公司的通讯设备时需有专人陪同。附件:1、 传真机使用审批表2、 传真机发送、接收登记表第 5 页( 共 6 页)附件一:传真机使用审批表申请部门 申请使用传真机人文件资料名称、密 级份数(页数)申请部门领导审核签名: 日期: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查意 见签名: 日期: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名: 日期:第 6 页( 共 6 页)附件二:传真机发送、接收登记表序号发送人 发送/接收文件资料名称收件人 页数 接收/发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