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4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 推进标准化审查, 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 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 2015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 住建 厅许可的和委托 下放 设区市 (含平潭实验区,下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设区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可参照执 行 。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 住房
2、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 、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 )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 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体现 宽进严管 、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 , 体现强化事中事后 监管 的原则 。 2 资质申请 和延续 2.1 资质申请 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 2.1.2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
3、、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 在 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 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 情形之一的 , 不予批准申请。 2.1.5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 / 41 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 施工总承包一级 及以下 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
4、对照见下表。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综合资质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 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3 公路行业 公路工程 4 铁道行业 铁路工程 5 水运行业 港口 与航道工程 6 水利行业 、 电力行业 水利水电工程 7 电力行业 电力工程 8 煤炭行业 、 冶金行业 、 建材行业 、核工业行业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矿山工程 9 冶金行业 、 建材行业 冶金工程 10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 石油化工工
5、程 11 市政公用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12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 通信工程 13 机械行业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 机电工程 2.1.7 企业发生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 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有关规定办理。 2.1.8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1.9 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
6、资质的省外企业迁入我省,须重新核定资质条件。 2.2 资质证书的延续 3 / 41 2.2.1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 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 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2.2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2.2.3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
7、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2.2.4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 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2.3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 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 2.3.1 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2 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
8、包资质。 2.3.3 涉及水利方面 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4 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3.5 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6 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3.7 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
9、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4 / 41 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 程序和时限 3.1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 省住建厅 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 省住建厅 初审后上报 住建 部审批。 3.2 由 省住建厅 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 省住建厅 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 行政 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 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 2014418 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
10、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 省住建厅 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应在每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3.3 委托设区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 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提供需要 核对 的原件 ,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
11、校直属企业向 省住建厅 提出申请,由 省住建厅 审批。 3.4 由 省住建厅 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审批时限 12 个工作日,企业 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 和 提供证明材料 的 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 实施方案(闽建许 2014418 号)规定时限。 3.5 审批时限 12 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 2014418 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
12、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维护5 / 41 审批结论信息。 4 申请材料 要求 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 企业 应当如实提交 资质申请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 4.1.2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 申请材料 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4.2 企业 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清单 4.2.1 企业申请资质,按 申请材料 清单(详 见 附件 1)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 (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3、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 申请材料 清单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
14、质证书内容的, 按简单变更 要 求提交材料。 (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4.3 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 修改更换。 4.4 企业可不提供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 1)“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不提供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书面 材料。 6 / 41 ( 2)“ 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 ”中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已自动生成 的, 不提供注册证书材料。 ( 3) “ 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 ”中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信息已自动生成的,不提供 证书材料。 ( 4
15、) “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 “代表工程业绩” 明确可查的 ,不提供 “代表工程业绩” 相关证明 材料。 ( 5) 不提 供 “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 6) 通过相关“官网”可查询确认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信息的,不提供证书 材料。 4.5 企业 提交的 申请材料 数量和 要求 4.5 1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4.5.2 企业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应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 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 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4.5.3 企业资质 申请材料 为复印件
16、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 逐 份 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 核对后退还企业。 4.5.4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 员资料、工程 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210mm 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5.5 企业的 申请材料 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 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4.6 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4.7 企业工程业绩 材料 ( 1) 中标通知书:为中标通知书
17、或 委托书(函)。 ( 2)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合同 (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 ( 3)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为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等,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 其中 , 建筑、市政总承包工程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4)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 度、高度、结构类型7 / 41 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 算单 。 4.8 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
18、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 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5 申请材料 审查 5.1 审查方式 5.1.1 审批 机关 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 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 申请 材料存疑或 被投诉 举报的, 需 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的、 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 应当 明确告知企业。 5.1.2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虚假 申请材料 的,直接不予许可、给予警告,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 资质。 5.2 企业资产 、 技术装备 审查 5.2.1 企业净资产为所有者权益,即企
19、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5.2.2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5.2.3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臵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涉及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可证明技术指标 材料 ;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5.2.4 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考核房屋产权证 及 其他有效
20、证明材料 ,若为租赁的还需考核租赁合同。 5.3 企业主要人员 的 社会保险审查 和年龄要求 5.3.1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8 / 41 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 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 等。 以下人员不考核且不需提交申请资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凭证: ( 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 2)除“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外的现场管理人员; ( 3)技术工人; ( 4)已达一定年龄或部队转业等
21、无法或无需缴纳社保的,但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 的 证明和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 ( 5)退休人员,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和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 ( 6) 社保凭证中缴交单位与申请资质企业不一致的,但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 的 相关 人员与企业 实际社保关 系 证明 。 5.3.2 企业主要人员的年龄均 须 为 60 周岁及以下。 5.4 企业注册人员 审查 5.4.1 注册建造师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考核,但仅按 1 人认定;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考核认定。如:一名注册建造师
22、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 1 人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和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 1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认定。 5.4.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 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5.5 技术负责人审查 5.5.1 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 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 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1 人 最多 可 同时 担任 5 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5.5.2 在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 造价咨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建设单位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
23、作的经历时间均予以认 可 ,时间按照 年 份累计。 5.5.3 有专业要求的可按职称证书上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上的 专业认可 ,具体专业认定可参照 专业对照表 ( 详见 附件 2) 。 5.5.4 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9 / 41 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 200 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
24、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5.6 技术职称人员 审查 5.6.1 为设区 市 及以上人 社 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下放 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5.6.2 有专业要求的可按职称证书上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上的 专业认可 ,也可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的专业认可 ; 具体专业认定可参照 专业对照表 ( 详见 附件 2) 。 5.6.3 一名 职称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 认定 ,但仅按 1 人 考核 ;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认定。如: 一名 职称人员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公 路工程专业的,可分别作为企业申
25、请建筑工程和 公路 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 认定 。 5.6.4 标准中 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 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 30 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4 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 1 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5.6.5 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 1 人,其余申报人员专
26、业不作限定。如: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 15 人,但其中至少应有 1 名结构专业、 1 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5.6.6 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10 / 41 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 60 人 ”,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
27、数满足 60 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5.7 现场管理人员 审查 5.7.1 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 1)住建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 ( 2)省 级 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认可的企业颁发的岗位证书。 ( 3) 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等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岗位证书。 以上岗位证书除施工员、质量员和造价员有专业要求外,其他 人员各专业通用。 5.7.2 一人具有两个及 以上岗位证书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 认定 ,但仅按 1 人 考核 ;在申请多类别资质
28、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考核认定。如: 1 个人同时具有施工员和安全员证书的,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 认定 。 5.7.3 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 1 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 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0 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 1 人,其余 可为 任意一种 岗位 人员。 5.8 技术工人 审查 5.8.
29、1 技术工人证书: ( 1) 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 级 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2) 省 级 住建 部门 认可的建筑业企业自行颁发的 技术等级 证书(使用范围按 住建部和省厅 有关文件规定)。 ( 3)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 技术等级 证书,其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11 / 41 员技能等 级证书不可用于房屋和市政工程类企业资质。 ( 4) 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 行业由省级 以上 行业 协会 或 企业自行颁发的 技术等级 证书(限本企业使用)
30、。 5.8.2 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种的,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专业可分别予以 认定 ,但仅按 1 人 考核 ;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可按资质类别分别予以认定。如:一人同时具有焊工和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书的,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地基基础和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 认定 。 5.8.3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 包资质的,以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劳务企业当期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认定是否为“全资或控股”。 5.8.4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5.8.5 标准中“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工、工等技术工人不
31、少于人”,须由所列的 至少一个工种组成, 每个工种人数不限。 5.9 在同一类别和多类别资质中,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分别予以认定。如: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 5 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10 人”,若建造师 5 人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则只需另增加中级以上职称 人员 5 人即可满足要求。除前述情况外,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认定其 1 类证书且仅按 1 人考核,如: 1 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的,若考核其注册建造师证书,则不可同时认定其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 5.10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
32、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5.11 企业主要人员须考核社保缴费证明的,首次申请资质的为受理 日 前 3 个月中的 1 个月,非首次申请的为受理 日 前 6 个月中的连续3 个月。 5.12 企业工程业绩审查 5.12.1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5.12.2 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12 / 41 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 4 类中的 2 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 4 类考核指标中
33、至少应满足 2 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5.12.3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12.4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12.5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12.6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5.12.7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 。除住宅区、工业区 、厂区、港区、矿区 的配套市政工程外, 其他 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 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5.12.8 标准中
34、要求的“近 5 年”或“近 10 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 5年或 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 绩。如:申报年度为 2015年,“近 5 年”的业绩是指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5.12.9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12.10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12.11 保密工程不得
35、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5.12.12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 和补充协议(合同) 所载明的 合同价。若单项合同额不达标,而工程决算造价满足标准要求的也予以认 可 ,但还需提交财政审计证明或经业主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证明。 5.12.13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5.12.14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5.12.15 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13 / 41 绩考核。 5.12.16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 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
36、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5.12.17 联合体承接的工程业绩,仅认定能明确区分不同的专业类别和对应资质内容的工程。 5.11.18 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系统”中考核指标明确可查的业绩,按系统中的指标直接认定。 5.11.19 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多项单体工程分别满足考核指标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认定。 5 12 过渡期换证 5.12 1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 ,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5.
37、12.2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 企业 ,资质许可机关 予以换证, 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5.12.3 企业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材料 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 5 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 5 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 提出申请。 5.12.4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5.12.5
38、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 1) 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 2) 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 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14 / 41 ( 3) 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
39、1 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 4) 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 5) 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 6) 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 7) 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
40、质的企业,可申请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5.12.6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 1) 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 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 2) 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 3)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 4) 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 5) 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
41、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6 具体各项资质审查 6.1 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1.1 注册建造师:仅限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两专业,可全为建15 / 41 筑工程专业。同时具两个专业的,按 1 人认定。 6.1.2 专业认可 : 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 给排水专业: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 。 暖通专业: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 。 电气专业
42、: 名称中含有 “电气”、“机电”或“电力” 的 ,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企自动化、自控、建筑环境与 设备、计算机应用 。 6.1.3 职称人员: 相关专业须由标准中指明的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不少于 1人。若 1 人具有多个专业的可分别予以考核,但仅按 1 人认定。 6.1.4 企业工程业绩: ( 1)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均以标高正负零至檐口之间计算,通过剖面图或立面图认定,檐口位臵不明确的以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所注明的檐口位臵为准。跃层按单层计算,设备层、高度不超过 2.2m 空间不计入建筑层数。以上所提交的图纸均需具备出图章、个人执业章和设计人员签字,若为设计图册的,需提交具有相应出图
43、章和个人签字的证明页。 ( 2)构筑 物的高度仅认定构筑物的部分,如:下部为建筑物上部为构筑物,其下部的建筑物高度不予认定。 ( 3)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设臵沉降缝或抗震缝的 可 认 可 为同一单体建筑工程。 ( 4)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不作为跨度业绩考核,可 作为 跨度 业绩的钢结构工程有:具行车吊的厂房,或每平米用钢量大于等于 50KG,或主要构件钢板厚度大于等于 10MM 的工程。 ( 5)排架结构的跨度予以认 可 。 6.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2.1 注册建造师:仅限公路工程专业。 6.2.2 专业认可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公路工程、桥梁
44、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桥、桥梁、桥隧、隧16 / 41 道、道路桥梁、城市公路与道路建设、土木工程(路桥方向) 。 6.2.3 职称人员:相关专业须由标准中指明的专业人员组成。 6.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3.1 注册建造师:仅限铁路工程专业。 6.3.2 专业认可 : 铁道工程相关专业 :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 名称中含有 “铁路”或“铁道” 的 ,路桥、桥隧、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动车组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与维修 。 6.3.3 职称人员:职称人员仅限铁道工程相关专业。 6.3.4 技术负
45、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 考核工程项目数且 2 项业绩可为同一技术指标,累计指标或同一类型多数指标的不做累计考核。如:“ 3 座全长 100 米以上铁路隧道” ,1 座即为 1 项,且 2 项可均为铁路隧道工程业绩。 6.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4.1 注册建造师:仅限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6.4.2 专业认可 :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港口与航道、港口航道与海岸、港口海岸及治河、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学、航道整治、港口规划与布臵、港口水工建筑物、水运 工程。 机械专业: 名称中含有 “机械”或“机电” 的 ,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46、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物流装备 。 电气专业: 名称中含有 “电气”、“机电”或“电力” 的 ,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企自动化、自控、建筑环境与设备、计算机应用 。 6.4.3 职称人员: 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专业至少各有一人,若 1 人具有多个专业的可分别予以考核,但仅按 1 人认定。 6.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7 / 41 6.5.1 专业认可: 水利水电工 程相关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 6.5.2
47、 职称人员:仅限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6.5.3 现场管理人员: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至少各有 1 人。 6.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6.1 专业认可 : 电力工程专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高压电与绝缘技术, 名称中含有 “电力” 的。 6.6.2 职称人员:仅限电力工程相关专业。 6.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7.1 注册建造师:仅限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同时具两个专业的,按 1 人认定。 6.7.2 矿业专业注册建造师: 在注册建造师总数满足 资质
48、标准的情况下,二级资质矿业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不足部分可由其他专业注册建造师替代。 6.7.3 专业认可 : 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 。 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 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 名称中含有 “机电”、“电气”或“机械” 的 ,建筑环境与设备 。 地质专业: 名称中含有 “地质”或“地下” 的 ,探矿工程、物探、化探、水工、岩土与地基、采矿煤工程、采矿 。 测量专业:名称中含有“测量”或“测绘”的,工程序列各职称专业。 18 /
49、41 通风安全专业: 安全工程、 通风、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爆破 。 6.7.4 职称人员: 相关专业须由标准中指明的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不少于 1人。若 1 人具有多个 专业的可分别予以考核,但仅按 1 人认定。 6.7.5 企业工程业绩: 企业业绩材料要求:施工合同,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工程量结算清单(经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 1 年按连续 12 个月考核。业主出具的完成工程项目情况及无发生安全事故 证明 。 6.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8.1 注册建造师:仅限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两专业,可全为机电工程专业。同时具两个专业的,按 1 人认定。 6.8.2 专业认可 : 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 电气专业: 名称中含有 “电气”、“ 机电”或“电力” 的 ,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企自动化、自控、建筑环境与设备、计算机应用 。 暖通专业: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