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项目 序号 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等依据 法律责任 一 .主体资格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合法、有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2 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
2、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3、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3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4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31 1.5 将监管部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4、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6 按照规定样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量化等级标识公示设施,并妥善维护。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 .制度管理 2.1 经营者至少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2.进货查验制度; 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经营企业、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 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7.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0.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11.废弃物处置制度; 12.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13.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七条;江
6、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 .人员管理 3.1 经营食品应当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2 3.2 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
7、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3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吊销许可证。 3.4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8、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5 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因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
9、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3 3.6 经营企业按照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完整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和能力考核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7 经营企业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8
10、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 .环境卫生 4.1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排水沟无杂物堆积,
11、排水顺畅。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 4.2 烹饪场所配置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
12、管理部门。 4.3 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 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将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4.4 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 .原料采购 5.1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
13、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 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 .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6.1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食品
14、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35 6.2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3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6.4 禁止经营国家
15、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6.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6.6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6、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7 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36 6.8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 6.9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6.10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6.11 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17、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12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6.13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37 七 .标签与说明书 7.1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名
18、称、规格、净含 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19、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7.2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 “食品添加剂 ”字样。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7.3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 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7.4 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
20、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38 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八 . 贮存、运输、装卸和检验 8.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 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
2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8.2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 条件贮存;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应有明显区分标识,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39 九 .食品加工过程控制 9.1
22、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2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
23、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3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4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 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
24、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0 食品处理区应当有专门收集存放餐 厨废弃物的容器,容器应当加盖。 9.5 食品留样符合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超过 100 人就餐的建筑工地食堂、提供一次性 100 人以上聚餐服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对每餐食品成品留样。留样冰箱应当专用,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每一品种所留样品应在 100g 以上(学校食堂不低于 200g);样品应在 0 度至 10 度间冷藏,留存时间不少于48 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注明品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
25、记录应真实完整。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6 中央厨房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符合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32/0032014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 A集体用 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加贴膳食标签、储存、运输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
26、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1 十 .设施设备维护 10.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
27、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 .餐饮具清洗消毒 11.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 .专间 12.1 专间内由明
28、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2.2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2 十三 .自查 13.1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 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
29、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四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4.1 经营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 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
30、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4.2 食品安全事故调
31、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3 十五 .接受监督检查 15.1 不得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32、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2 不得有下 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
33、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4 15.3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注: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共 15 个方面 55 项;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