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设备使用协议协议编号:CSCEC-XS-LC-LY-004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使用乙方起重设备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使用地点:宁波市象山县丹山路以北,东谷路以西(象山兰园项目工地) 。第二条:使用吊车类型满足甲方现场使用要求的不低于 25 吨的各种汽车吊第三条:使用费的计算和结算方式 1、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乙方吊装或吊放的钢筋重量以每吨 8 元(大写:捌元)计算起重设备使用费,单价内已综合考虑各种型号设备的使
2、用、设备加油、司机食宿、税款等一切费用。2、使用期间,乙方吊装或吊放的费用按每 1000 吨(大写:壹仟吨)为节点支付起重设备使用费,吊装或吊放钢筋重量的计量必须由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未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吊装或吊放费用甲方将不予支付。3、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需提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发票和收据交与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上述发票和收据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延期或拒付设备使用款,直至甲方收到上述发票和收据为止。第四条:双方责任和义务甲方:1、 保证乙方吊车到场后吊车使用区域内道路畅通,场地平整。2、吊车使用过程中,甲方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同时进行其它甲方职责范围内必要的配合。乙方
3、:1、乙方进场作业人员必须提供起重作业的有效资质,到场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年检合格的设备,作业时必须按甲方的指令或要求进行操作,如无故不听甲方指令作业,甲方将视情况处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2、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若因自身原因发生事故,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必须无条件进行赔偿。3、乙方保证甲方现场用车,甲方经电话通知时必须随叫随到,不能附带其它任何要求,如甲方电话通知乙方后 30 分钟内乙方仍不能赶赴施工现场,甲方可视情况处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4、吊车使用过程中,甲方吊装作业任务未完成,乙方作业人员不得无故撤离,吊装作业过程中,要保证工作效率,不得无故拖延
4、时间。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起重设备类型安排机械进场。5、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6、起重机械在甲方区域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加油、司机食宿、税款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支付使用过程中的吊装、吊放费用。第五条:违约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一定的违约金。第六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时合同同时解除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贰分,乙方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时间: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