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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指引.doc

上传人:11xg27ws 文档编号:8858439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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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出 口 货 物 视 同 内 销 征 税 操 作 指 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311 号)及转发关于外贸企业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44 号的要求,现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进项 税额调整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在发生次月如实申报纳税,并在纳 税申报时报送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二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该表加盖“税收 业务受理 专用章” 退回一份(如采取网上申 报的,

2、出口企业报送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份到导税台转管理员收)。如需进行进项税额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进项税额。(一)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 出口货 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 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 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 税额= (出口货 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2征收率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执行。3、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

3、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 ”是指出口 发票计算的离岸价( FOB)。若出口 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核定。(二)出口货物征税申报要求1、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贸易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 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 电子申报软 件”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 4 栏 “未开具 发票” 销售收入反映。2、一般纳税人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 电子申报软件” 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 销售资料明细)第 11 栏简易征收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并按照 3%征收率进行填列。3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对上门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应在 2005 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1 栏“应征增 值税货 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 额” 反映;对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应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3栏“ 应税货物或 劳务” 反映。4、上述出口货物如已按“免、抵、退 办法出口 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 申报的 销售额,在出口征税申 报时,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中不作冲减调整,因此引起与财务报表的差异应书面说3明。 5、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消费税纳税申报使

5、用统一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涉及多个消费税税目的,按不同税目分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列“ 应税销售额(数量) ”,具体表格及填写说明可登陆广州市国税网站(http:/gz.gd-n- ) “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项下下载。(三)进项税额调整的操作1、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申 报汇总表 15 栏)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2、一般 纳税人以进

6、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发生出口应征税的情况,必须在应征申报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将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 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7、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发生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按以下办法操作:(1)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已将其认证信息导入“电子申报软 件” 并分类设为 “暂(或永远)不抵扣”的,在 进行进项抵扣时, 应在未生成当月申报表前通过“电子申报软 件” “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 进项专用 发票管理” 查询并选择发 票,然后点击“分类” “将当前所选发 票分配 报税期间” 设置发票的申 报抵扣月份,即可在申报表“ 防伪税控增 值税 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 细” 中反映,构成申报抵扣所属月份的进项税额。 (以上具体操作界面图详见黄

8、埔区国税局网站登出的“ 出口货 物抵扣联认证 后在电子申报软 件的操作指引“ 一文中的后段,网站路径:黄埔区国税局主页纳税服 务 税务辅导税务学园 )。(2)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提交相关退税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外贸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 30 日内,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同时报送证明的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进出口部门批准开具抵扣证明,纳税人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 115栏“税额“中,并在取得 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

9、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四)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的操作 1、生产企业已申报退(免)税或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调整操作如下:(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时申报负数出口记录,作单证收齐、信息收齐操作;同时,对原被调整的出口记录也须作单证收齐、信息收齐操作。(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 在免、抵、退税申报时 申报按一般贸易方式操作。2、外贸企业对已申报退税或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整已申报数据或补缴已退税款。具体规定如下:(1)已申报退税未办理退库的,由外贸企业按规定申请人工调整已申

10、报数据,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调整已申报数据。(2)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附: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几种情况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6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

11、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上述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90 日后的首个申报期是指:(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日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申报期的,首个申报期为当月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日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申报期的,首个申报期为下月申报期。(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日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首个申报期为当月“免抵退” 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日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免抵退” 税申报期的,首个申报期为下月“免抵退 ”税申报期。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

12、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7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发票;(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60 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 号文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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