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2003 13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通知( 财 税 2004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 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 19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68 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对
2、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 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 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 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 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 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 年 5 月 1 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 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 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
3、(免)税的货物本文所提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 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 货物。1.每月由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 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 1),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 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 (1+征收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4、 2);2.若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 3)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额” 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 11 栏;我市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 计算(以下有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相同),即:在手册核销前,根据复出口货物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手册核销后再根据实际分配进行调整。企业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 3)时,手册未核销的,需报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
5、申报表,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所列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若该手册经退税部门审核的,需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若不经退税部门审核的,需报送海关提供的该手册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征收部门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计算实际分配率;具体计算如下:(1)手册未核销前: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手册核销时:应调整的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全部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价值结转
6、至其他手册料件价值其他实际分配率100实际出口总值剩余残次品价值结转至其他手册产品价值其他在操作上,手册未核销时,企业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填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 3),手册核销当期填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 3)时,则先用红字冲销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及虚拟的进项税额,再按实际分配率重新计算调整。若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 3)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 为负数,不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结转下期处理;3.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在操作上,手册未核销时,企业按计
7、划分配率计算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2),手册核销当期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2)时,则先用红字冲销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所含进口料件金额” ,再按 实际分配率重新 计算调整; (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1.在免抵退税审核中,退税部门发现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 4)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 生产企业 自行发现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8、附件 5)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2.企业收到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 4)后,应在下期纳税申报表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 汇人民币 牌价”计算填列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第 4 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主表第 7 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 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并在同期填报 调整不按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附件 6)冲减相应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原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不齐出口额,原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齐全出口额);3.同时,生产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1)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
9、(2)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若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货物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还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 3)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 进项税额” 填列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 11 栏;5.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 的意 见 并加盖企 业公章,同时填报 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
10、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5)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6.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将经征收分局确认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5)附在原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 4)后归档;7.小规模纳税人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的征税规定,另行下达。(三)2005 年 5 月 1 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1.在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核中,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
11、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 4)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5)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2.企业收到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 4)后,已办理退税的,应返纳该笔货物已退税税款,并填报调整不按期办理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附件 7),未申报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之外,企业还应按“ (出口 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计 算填列纳 税申报表的应税货 物
12、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表一 ”第 4 栏“未开具发票“ 栏蓝字填列,同时按“ 出口 货 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在“ 附表一”第 17 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 免税货物销售额” 。3.同时,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1)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2)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若需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还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 3)一式二份(企业一份
13、、征收分局一份),按表中计算的“ 进 口料件 进项税 额” 填列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附表二第 11栏;5.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 的意 见 并加盖企 业公章,同时填报 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5)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6.退税部门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将经征收分局确认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 5)附在原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
14、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 4)后归档;7.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附件 8)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 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附件 8)处理;8.小规模纳税人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的征税规定,另行下达。三、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市局进出口税收
15、管理科在出口企业上年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结束后一个月(次年 8 月 15 日前)内,通过 003 与 001信息信息比对,将企业上年未申报免抵退税的 003 信息,包括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和出口退(免)税但未申报的货物信息提供给各区,由征收部门核实企业对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已如实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四、滞纳金的加收对上述企业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加收滞纳金。征收机关可在 CTAIS 系统操作“ 无税基加收滞纳金”处 理。在滞纳金的计 算方面,在总局未有相关规定前,暂不考虑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耗用水电等国内共同进项的
16、因素,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及滞纳天数:(一)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外贸企业超齐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进口料件进项税滞纳天数:从逾期申报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之日起至申报时间,计算滞纳天数。(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应收滞纳金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法定增 值税税率 -进口料件进项 税滞纳天数:从超过税源管理二科下发的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规定的期限之日起至申报时间,计算滞纳天数。五、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市局。附件:1.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4.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5.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6.调整不按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7.调整不按期办理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8.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