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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用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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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 动 合 同 书编 号 : 甲 方 ( 单 位 ) : 广 西 南 宁 兴 茂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个 人 ) :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同 意 ,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劳 动 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年 月 日 ,终 止 日 期 年 月 日 , 其 中 试 用 期 。二 、 工 作 内 容(一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地 点 、 部 门 、

2、工 种 或 职 务 ): 工 作 地 点 为 ; 部 门 为 : 公 司技 术 开 发 部 ; 职 务 : 开 发 程 序 员 。(二 )乙 方 的 工 作 任 务 或 职 责 : 公 司 网 站 相 关 程 序 的 设 计 、 代 码 实 现 、 升 级 维 护工 作 ; 必 须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甲 方 正 常 安 排 的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三 、 劳 动 报 酬(一 )甲 方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制 度 , 确 定 乙 方 正 式 期 执 行 以 下 工 资 形 式 :工 资 组 成 :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项 目 提 成其 中 岗

3、位 工 资 : 3500 元 /月 ; 项 目 提 成 ;(二 )项 目 提 成 为 乙 方 主 持 完 成 的 项 目 , 实 际 到 款 扣 除 税 收 和 消 耗 后 金 额 的 百 分之 五 ( 5%) 。(三 )甲 方 每 月 定 期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甲 方 的 工 资 发 放 日 为 每 月 15 日 。(四 )周 一 至 周 五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 , 应 给 予 相 同 时 间 的 补 休 , 或 按 劳 动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支 付 乙 方 工 资 。(五 )经 双 方 协 商 ,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4、和 医 疗 保 险 , 其 中 个 人 支 付 部分 由 个 人 支 付 , 每 月 从 工 资 扣 除 , 由 公 司 统 一 代 交 。(六 )甲 方 不 负 责 乙 方 的 食 宿 和 交 通 、 通 讯 等 费 用 。(七 )乙 方 因 公 司 任 务 出 差 离 开 南 宁 市 , 由 甲 方 负 责 支 付 差 旅 费 , 补 助 标 准 为 人民 币 壹 拾 五 元 日 。四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一 )工 作 时 间1.甲 方 经 批 准 ,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乙 方 执 行 以 下 工 作 时 间 制 度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5、: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6 天 ; 具 体 工 作 时 间 由 甲 方统 一 安 排 ;2.在 本 合 同 期 内 , 如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依 法 变 更 , 按 新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乙 方 的 工 作时 间 。3.甲 方 如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 , 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休 息 休 假1.甲 方 保 证 乙 方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2.乙 方 依 法 享 有 法 定 的 节 日 假 、 公 休 日 假 等 有 薪 假 期 ;3.甲 方 在 工 作 日 、 休 息

6、日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 , 可 给 予 乙 方 同 等 时 间 补 休 , 但 补休 后 不 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的 , 甲 方 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三 )甲 方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 市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动 保 护 设 施 和 劳 动 条 件 , 切 实 保 障 乙 方 在 生 产 、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四 )甲 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法

7、 规 教 育 和 操 作 规 程 培 训以 及 其 他 的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 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乙 方 应 参 加 上 述 培 训 并 严 格 遵守 其 岗 位 有 关 的 安 全 法 规 、 规 章 、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五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的 违 章 指 挥 , 对 甲 方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 安 全 健 康 的行 为 , 有 权 提 出 批 评 并 可 向 有 关 部 门 检 举 、 控 告 。五 、 劳 动 纪 律( 一 )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 、 法 规 , 遵 守 甲

8、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 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和 教 育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进 行 检 查 、 督 促 和 奖 惩 。( 二 ) 非 法 定 节 假 日 , 乙 方 请 假 , 经 公 司 同 意 可 以 休 假 , 但 按 照 每 天 八 小 时 计 ,扣 除 同 等 时 间 的 补休 小 时 数 或 扣 除 相 应 工 资 。( 三 ) 未 经 公 司 同 意 , 乙 方 不 到 公 司 上 班 , 依 旷 工 处 理 , 按 照 旷 工 天 数 加 倍 扣除 工 资 ; 一 个 月 内

9、旷 工 超 过 3 天 , 按 照 自 动 开 除 处 理 , 扣 除 当 月 工 资 , 解 除 劳动 合 同 , 对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按 照 实 际 损 失 , 由 乙 方 给 予 赔 偿 。( 四 ) 乙 方 上 班 每 周 迟 到 或 早 退 两 次 , 按 照 休 假 1 天 计 算 扣 除 同 等 时 间 的 补 休小 时 数 或 扣 除 相 应 工 资 。六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和 续 订(一 )甲 方 因 签 订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乙 方 因 个 人 原 因 , 要求 变

10、更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 必 须 提 前 七 天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双 方 应 签 订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书 。(二 )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已 经 修 改 或 失 效 , 符 合 条 件 的 一 方 可 以单 方 面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三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四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11、 本 合 同 ;1.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符 合 开 除 、 除 名 、 辞 退 条 件的 ;3.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或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 对 甲 方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五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必 须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方 式通 知 乙 方 , 方 可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12、:1.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与乙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本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2.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3.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的 。(六 )甲 方 濒 临 破 产 处 于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确 需 裁 减 职工 时 ,

13、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七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1.在 试 用 期 内 的 ;2.甲 方 不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3.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非 法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劳 动 的 。(八 )除 上 述 第 (七 )项 规 定 外 ,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乙 方 依 前 款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14、, 应 当 赔 偿 甲 方 的 经 济 损失 。(九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一 方 解 除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提前 通 知 对 方 或 通 知 时 间 不 足 的 , 应 当 按 相 差 的 天 数 , 以 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前 一 个月 乙 方 的 日 平 均 工 作 为 标 准 , 支 付 赔 偿 金 给 对 方 。(十 )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后 , 甲 方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办 理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 乙方 需 向 新 聘 请 的 人 员 交 接 自 己 承 担 的

15、公 司 事 务 , 新 人 接 任 后 方 可 离 职 , 在 三 十天 内 可 向 乙 方 咨 询 相 关 事 务 。七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一 )甲 、 乙 双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2.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擅 自 离 职 的 ;3.乙 方 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第 (四 )项 第 2.3.4 点 情 况 的 。(二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方 式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违 约 金 。 一 方 违 约

16、, 应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贰 万 元 ;2.赔 偿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的 , 还 需 支 付 赔 偿 金 。 赔 偿 金 按 违 约 方实 际 造 成 的 损 失 计 算 。(三 ) 违 约 行 为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 违 约 方 应 酌 情 减 轻 或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八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解 决 办 法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应 先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自 争 议 发 生 之 日起 三 十 日 内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17、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或 自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九 、 双 方 需 要 明 确 的 其 他 事 项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应 本 着 自 愿 与 信 任 的 原 则 通 过 协 商 形 式 合 理 解 决 。 ;2. 乙 方 承 诺 离 开 公 司 后 , 遵 守 非 竞 争 性 条 款 规 定 , 即 三 个 月 内 不 到 与 甲 方 有 具体 竞 争 项 目 关 系 的 公 司 工 作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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