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 ) 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 ) 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 )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 ) 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 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
2、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4、 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 继承法的特征(了解):( 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 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 ) 1950 年婚姻法 第一部;(2)1980 年婚姻法 ;(3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2、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 P1416(记
3、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 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 ) 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 )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 ) 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 )人身关系:A 、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2 )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 )自然属性:A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
4、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2 )社会属性:A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B、人类自从脱落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C、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3 )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4、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1 )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为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和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2 )对偶婚
5、制,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女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3 )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第二节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的概念:生者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第三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法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5、计划生育原则: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
6、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7、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第二节 继承法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第四章 亲属制度第一节 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1、亲属的概念: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现代亲属的分类(1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
7、而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包括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不承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为姻亲)(3 )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三节 亲系、亲等1、亲系的概念: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2、亲等的概念: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2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
8、系血亲间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3 )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4、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2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3 )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5、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1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
9、父母为二代,以此类推;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以此类推。(2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1、发生:(1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依据;(2)拟制血亲:养父母收养子女的法律行为,再婚且事实上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3)配偶以男女缔结婚姻产生;(4)姻亲: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2、效力(1 ) 婚姻法: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定范
10、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2 )民法: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3、终止(了解)第五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1、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
11、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3、结婚的要件(1 )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我国称为结婚条件)和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我国称为结婚程序)(2 )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禁止条件(消极要件,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3 )公益要件(指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要件)和私益要件(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4、结婚的历史沿革(1 )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 )有偿婚: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
12、结的婚姻(3 )聘娶婚: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4 )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 结婚条件【重点】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第三节 结婚程序1、分类: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我国结婚登记制度(1 )机关:婚姻登记条例 第 2 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3 )效力:狭义
13、与广义第四节 婚约1、早期型婚约:奴隶、封建社会的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2、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婚约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1、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1 )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A、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B、撤销: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2 )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A、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中婚姻撤销的请求
14、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B、婚姻撤销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3 )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4 )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第七节 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的确认为事实婚姻2、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历史发展:相对承认主义、相对不承认主义3、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对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承认主义,之后采取相对不承认主义,须补办结婚登记第六章 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1、婚姻终止的概念:指合法有效
15、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2、婚姻终止的原因:(1)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而终止( 2)因离婚法律行为而终止3、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P114116第二节 登记离婚制度1、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与结婚登记机关相同2、办理登记离婚的条件: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3、离婚登记相关问题 P120121第三节 诉讼离婚制度【重点】1、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1 )诉讼前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调解,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2 )离婚诉讼
16、中调解和判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程序,调解无效即行判决(3 )关于离婚问题两项特殊规定A、 婚姻法第 33 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B、 婚姻法第 34 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 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 )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5)
17、其他原因第七章 离婚的效力第二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婚姻法第 36 条第 1、2 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变更:(1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有哺乳的母亲抚养;( 2)哺乳期后的子女(2 周岁以上至 18 周岁以下)首先由父母在自愿基础上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3)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该子女意见3、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第 37 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
18、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法律对离婚后探望子女权的保护:第 38 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节 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划定夫妻共同财产:A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19、的法定共有财产;B、在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 10 年以上的;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E、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F、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G、有价证券和股份,协议不成或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2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子女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3 )离婚是住房的处理 P1502、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的补偿婚姻法第 40 条
20、“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 41 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节 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1、可追究的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
21、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 46 条)2、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的;(2 )因 4 种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婚;(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1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 46 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 46 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3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2、后,以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离婚时或离婚后追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责任(了解)P159第八章 婚姻的效力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对共同财产由平等的所有权2、法定财产制: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3、共同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得加以分割4、我国的夫妻财产制(1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
2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2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现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
24、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范畴,依法受法律保护。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处理。我国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依法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姻关系存
25、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计算等项事情进行约定的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5、夫妻间的借贷的处理第九章 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1、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
26、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关系的规定(1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 21 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育费的权利。 ”(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 23 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 21 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四节 继子女(了解)P203第十一章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婚姻法第 28 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7、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 29 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章 继承概述第一节 继承权1、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继承权可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发生于继承开始
28、之前,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具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而客观存在,不得转让或抛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发生于继承之后,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自由放弃。3、 继承法第 28 条确认胎儿应享有“继承份额”4、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1 )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注意:A、书面形式放弃;B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C、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2 )继承权的丧失【重点
29、】A、概念: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故亦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或剥夺继承权。B、原因:(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1、遗产的概念:公民死亡是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2、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
30、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三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2 年。2、继承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 20 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继承权的诉讼,逾期则无权起诉。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1、法定继承的概念: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2、适用范围:继承法第 5 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
31、协议办理。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继承法第 12 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第四节 代位继承 第五节 转继承【重点】1、代位继承的概念: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2、代位继承的特征:(1)代位继承人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32、;(3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代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3、转继承的概念: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1 )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是继承开始以后死亡的事实;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2 )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且转继承人还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3 )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
33、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和特殊形式,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继承方式。第六节 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1、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 继承法第 13 条第 25 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
34、效条件1、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2、遗嘱的内容:明确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指明某些财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明确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指定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3、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概念: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