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

类型辩护词 (杨).doc

  • 上传人:精品资料
  • 文档编号:8847997
  • 上传时间:2019-07-14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2.50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辩护词 (杨).doc
    资源描述:

    1、1辩 护 词(杨兰明案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杨*明嫌疑非法拘禁罪一案,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杨*明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明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开庭审里情况及相关案情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杨*明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1、辩护人认为,被告杨*明的犯罪情节轻微,也未实施殴打侮辱被害人的行为。杨*明真正实施了的犯罪情节仅包括:受命作为同性”保姆” 、作为师傅的补充看管被害人谢*宏有二三天及跟随上厕所好有几次和外出一次、受命作为师傅看管葛*平时间为三天二夜。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杨*明犯罪情节的认定是依据被害人

    2、的陈述和个别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这些陈述和供述有不少地方是相互矛盾,不仔细甄别就会影响对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首先看杨*明对谢*宏的看管时间:被害人谢*宏的笔录:卷四第 52页陈述“头几天基本是杨陪着我上厕所” 、第 68 页“其他几个、他们都是老板,他们里也有看着我睡觉上厕所,也有人跟着我出门”与第 64 页“所以贴身看着我的是杨*明”是相互矛盾;当谢*宏移住浦北后,第 75 页“杨*明在浦北也跟我一起睡过几天,每次都跟我一起出门”与其在第 72 页“在 301 上厕所没人看着、睡觉位置可任意选择、可不开免提通讯、出门没人跟我勾肩搭背-”同样矛盾,况且这个时间杨

    3、*明正在清凉受命看管另一被害人葛*平,同一个杨*明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只能睡在一个被害人身边(这二个被害人分属两地) 。谢*宏陈述“头几天基本是杨陪着我上厕所” ,这显然无法证明谢*宏在清凉 501 期间全由杨*明贴身看管。其他个别同案犯的供述主要是吴*华的供述。在卷三第 3 页吴*华供述里说看到“杨*明一直跟着谢*宏” ,这个“一直”是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总共多长时间,贴身看管的场所地点在哪里,是发生在清凉的“家”还是浦北的“家”?如果是清凉的“家”这些犯罪情节细节吴*华未明确,侦查机关公诉2机关也都未明确,这应是比较大的失误。根据吴*华卷三第 5 页里供述自己住在浦北 301,极少去清凉,这

    4、事实有邵*文在卷三第 102 页供述是“另外一男一女我是当天才看到,其中一个男的我听别人说叫吴*华” 、颜*珍卷二第 64 页“我不认识吴”等供述印证。既然吴*华极少出现在清凉的“家” ,又怎知道清凉“家”中杨*明一直在看管谢*宏的行为呢?颜*珍在卷二第 52 页的供述里反而证实谢*宏初到清凉时杨*明不在现场。事实上,案中万*圆才是谢国宏的师傅,期间,除上厕所和睡觉外,师傅的职责就是看管徒弟同时促使徒弟早日交钱成为“老板” ,因为是异性师徒,所以吴*华另安排了 4 位男性保姆来协助看管谢*宏,这4 位男保姆为王*瞿、杜*林、杨*明、谭*树。而且,现已当庭查实在 5 月 13 日前即谢国宏被非法

    5、拘禁在清凉 501 期间,杨*明更多的是被吴*华安排到窝点周围监视警察的动向,以减少传销组织被打击的机会,如此就不可能“一直看管谢*宏” ;为此,他很晚才回,故睡在谢*宏身边的机会也不多。故只是偶尔顶别人位置跟着谢*宏去厕所,跟着谢 8 宏外出一次。故杨*明只是参与了对谢*宏的部分看管,这事实有颜*珍当庭供述可以证明。再其次,第二被害人葛*平是 5月 13 日被骗进清凉 501 房,为安置葛*平,另一被害人谢*宏头至少头一天被转移到浦北 301,杨*明 5 月 13 日已被安排看管葛*平,则根本不可能同时又能分身到另一地方看管谢*宏,所以被告杨*明看管谢*宏 15 天根本就是矛盾。综上,现有证

    6、据无法充分证明谢*宏在清凉 501 室的贴身看管主要由杨*明实施,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都未达到。谢*宏到浦北后,根据其自己的陈述,虽然还受到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但已无需贴身看管了,这期间的拘禁集中表现为锁门及外出的看管上,这些行为都不是杨*明实施的。其二是杨*明对葛*平的贴身看管时间应是三天二夜。受害人葛*平自己的陈述(卷四第 15 页、26 页)前后矛盾而且是约数。因为葛*平是杨*明的第一个徒弟,故杨*明记忆深刻。三天二夜后的傍晚,杨兰明和陈*健、甘*泉接到管家万*圆的口头通知,当晚回到浦北了,只要传唤陈*健、甘*泉到庭询问即可证实。3二、辩护人认为杨*明在本案中是从犯。本案是共同犯罪,在

    7、共同犯罪里,一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大主任,每个大主任管二个主任;第二层是主任,管一个“家” ;第三层次是协助主任的管家;第四层次是杨*明这样的加入不久的“老板” 。起主要作用的大小“传销主任” ,其次是协助主任有资格掌管“钥匙”的管家,最后才是受命一般性看管被害人的被告。本案是非法拘禁罪,依刑法238条规定,本案的非法拘禁主要表现为关押,实施关押的要件第一是锁门与反锁门的行为,其次是晚上睡在靠近房门的看管(卷三吴*华第3页供述) ,最后是日常的跟随(而白天看管的人多-传销窝点“老板”级以上人或多或少都有此“责任” ) 。杨*明自己受骗身陷传销组织,本身就是受害者;所有行为都缘于主犯即“主任

    8、”的安排和命令,一切要听从“传销窝点主任”的要求,否则就会面临“传销组织”的惩罚,本案所有笔录和“寝室制度”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寝室制度” ,还证明杨*明还受到“传销组织”的精神胁迫,杨*明的犯罪行为有被胁迫的因素。在本案中,无论是清凉501还是浦北301,有资格掌管钥匙仅是属于“领导或核心可靠”2-3人,实施锁门与反锁门的也是这2-3人,有资格掌管钥匙的才是主犯或骨干。所有证据证实杨*明没有掌管过钥匙,杨*明从未实施过锁门反锁门等关押的行为。说明杨*明的资格不够,杨*明涉嫌的非法拘禁行为是跟随性看管行为,是既防范受害人作出过激或自伤自残行为又防逃跑的一般性看管行为,因而是从犯。依刑法第27

    9、条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辩护人认为杨8明在本案中有自首和如实供述的情节。常州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记载,因有人匿名电话报警有传销组织,公安机关前往查处,在派出所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时杨*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庭审阶段,不抗拒,不歪曲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部分细节因侦查机关讯问未提及故而未有交代也因其不知道要交代。而另一些包括对谢国宏看管时间变得比在公安机关供述变长的当庭供述,以及对公诉人有关有没有看管义务和看管行为的回答时偶有反复不确定,或许给人有点不如实陈述的影响。其实不然。仔细观察被告杨*明4的表情神情和言辞就不

    10、难发现,杨*明存在紧张害怕、交流欠佳、理解迟钝、表达缺失导致的,并非主观为之。因为这些因未被问及而未交代的细节反而对被告杨*明自己是有利的,因为看似反复的内容反而是对自己不利的,比如明明事实上杨*明在5月13日前经常受命去户外探看警察,明明有4人一次看管谢国宏,却最后又回答公诉人“期间一直看管谢*宏” , ,所有被告及证人为何都未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交代吴*华是大主任的问题?这是否存在让被告们害怕的因素?即使如此,杨*明的也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供述,反而为准确查清案件提供了线索。故依照刑法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3)之规定,杨*明属于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

    11、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杨*明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的表现。杨兰明实施犯罪行为时还是个正在实习、即将大专毕业的学生,被告人在校期间包括表现非常好,对待学习生活都积极向上,获得不少荣誉,也是每年奖学金的获得者。同时,被告杨*明本身没有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好。既未实施把人骗进传销组织的行为,在受命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一般性的看管行为过程中,也未实施殴打、侮辱被害人的行为。只是社会经验不足(尚处实习阶段) ,辨别是非能力不高,加上传销组织长期洗脑和灌输,才发生认识错误。在与律师会见时,表示真心认罪悔罪,曾努力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被害人有的无法联系,有的相距太远而未能面对面交流

    12、沟通,故而未果。但犯罪前后的表现和情节,都证实被告杨兰明没有社会危害性,刑拘和逮捕已足已教育惩罚被告,已能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危害性,已经达到改造的目的。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杨*明犯非法拘禁罪成立。杨*明是从犯,有自首和如实陈述的情节,同时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5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院:15 种常见犯罪量刑标准(2017 详细版) 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情节。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明拟判处 6 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为妥。以上意见,请予参考!辩护律师:刘发松2017 年 9 月 13 日后记:公诉人建议杨*明的刑期为 1 年半-2 年半,经辩护律师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最终的判决 1 年 2 个月。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道客多多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辩护词 (杨).doc
    链接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p-8847997.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道客多多用户QQ群:832276834  微博官方号:道客多多官方   知乎号:道客多多

    Copyright© 2025 道客多多 docduoduo.com 网站版权所有世界地图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2021046453号    营业执照商标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9.png 10.png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