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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认定与理论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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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课程论文课 程 刑法实务 题 目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认定与理论析学 院 国际法学院 专 业 涉外经贸法实务 班 级 法律硕士(法学) 学 号 20150072011769 姓 名 李红杏 完成日期 2015 年 12 月 13 日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认定与理论分析摘 要: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罪名中著名的口袋罪。它脱胎于 1979 年刑法的流氓罪。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正式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将其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并规定了四种具体行为方式。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禁止随意定罪的重大进步。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13 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2、解释 (以下称解释 )司法实践中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与其在法律要件上重合的犯罪相区别。但是,如何理解并适用该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进行准确认定仍然亟待解决。本文结合现有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并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对寻衅滋事罪的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理论分析和认定。关键词: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司法认定一、 寻衅滋事罪的概述。(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 年刑法将流氓罪予以分解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猥亵儿童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其中寻

3、衅滋事罪规定在二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又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恐吓” ,另外,第 42 条规定了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提高法定刑并处罚金。2013 年 7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今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制定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基本结束了各地罪与非罪判定混乱的局面。(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法条根据和司法解释,除了刑法修正案

4、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解释之外,还有 2003年 5 月 14 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3 年 9 月 6 日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14 年 4 月 22 日两高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014 年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 2008 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七条。以上司法解释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变化而做出的,在司

5、法实践中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以及寻衅滋事罪自身的行为准确认定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参考依据。二、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认定(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1、 “随意”的认定所谓随意,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两高的解释中将“随意”分两种情形。一是无事生非型。此类行为的实施对象多数对比行为人自己弱小。客观上表现为无视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对象、工具、产生的后果等等;二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行为人殴打他人时认为自己事出有因,但这些原因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其实质是对他人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因是随意所为,则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可能有准备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可预期性。所以,笔者认为应综合以下几个

6、因素来确定何谓“随意” 。第一,看行为人实施时的心理起因;第二,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部分时间、地点进行;第三,行为的工具和方式应具有随意性;第四,行为对象不具针对性;第五,行为人对产生的行为后果态度应是漠不关心的。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2、情节恶劣的认定2013 年最高检和最高法借鉴吸收之前各地的规定和实务经验,在新司法解释中使得“随意殴打他人”中的“情节恶劣”得到明确、细化和量化。 “情节恶劣”的理解应该结合整个案情全面客观,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实施殴打行为时的手段和使用的工具,实施殴打行为的次数,参加殴打行为的人数,造成的后果,实施行为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7、的一贯表现,行为后行为人的态度来综合分析认定。3、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常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混淆。特别是解释将“致一人以上轻伤”作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之一后。二者之间的区分更加模糊。综合双方的构成要件与立法目的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等后果只是其破坏公共秩序的附属后果;而故意伤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达到轻伤以上。第二,犯罪对象不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犯罪对象是否特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行为针对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为没有任何利

8、益关系人。故意伤害行为中,选择对象的犯罪往往是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和明确的, 因此行为人在犯罪实施之前对受害者有相应的了解和认识。第三,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追求自己逞强斗狠的目的;故意伤害罪的动机一般是出于打击报复。(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的认定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 ,有死亡

9、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包括死亡威胁、诈弹威胁、以自杀做威胁等。2、情节恶劣的认定2013 年的解释明确了情节恶劣的以下几个标准问题:多次或者持凶器的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是指危害程度和上述情形相当的行为。3、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当寻衅滋事罪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发生在妇女身上。时便容易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混淆。尤其是二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寻求心理刺激。但二者也有区别。第一,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出于挑战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通常是为了满足其不正常的、不健

10、康的性需求。第二, “猥亵”是指刺激或满足行为人的性欲或引起第三者性兴奋,伤害行为对象正常的性羞耻心,败坏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侮辱”是指用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然而,寻衅滋事罪的表现不限于这些。第三,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秩序,同时侵犯了其他人身权利,包括身体自由权、名誉权等;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名誉权、人格权和身体的自由。(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务,情节严重的1、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务的认定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强拿硬要行为

11、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情节严重的认定从 2013 年出台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仅有又造成公司财务损失数额方面的认定,还考虑到了多次行为的恶劣影响,行为对象的特殊情形,如对象是精神病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弱势群体,或造成行为对象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与后果之间应该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犯罪

12、处理。3、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二者都会造成公司财务的损坏,但二者的不同也很明显。第一,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表现为故意毁坏特定对象的财物,而不是不分对象任意毁坏;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是原流氓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之一,因此它不是对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实施危害,而是对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进行危害。(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1、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认定公共场所即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13、,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起哄闹事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必要的共犯。2、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造成严重混乱。笔者认为,还可以考虑起哄闹事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造成了多少财产损失、起哄闹事造成的人心恐慌的程度、正常社会秩序破坏的严重程度等结果进行具体分析。3、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三者从客体上来看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所以在公共场所聚众发生寻衅滋事行为时,就容易与其它

14、二罪相混淆。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参与人全都以本罪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二罪都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责任。第二,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逞强,寻求精神刺激;其他二罪则是为了某种不合理要求,不限于精神刺激多是为了索要钱财债务等。第三,客观方面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混乱,必然是在公众场所发生;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后果不限于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也不要求行为必然当众进行。三、 结论本文重点在于详细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的认定以及其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分。2013 年的解释基本解决了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问题。司法实践中重点在于如何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文义解释。这样司法机关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参考文献: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册)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 ,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下) ,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何庆仁:寻衅滋事罪研究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年。刘红艳: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研究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年。陈兴良:故意损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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