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846546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 题 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 的通知文 号:渝地税发2010235 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 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自2010 年 7 月 1 日(费款所属期)起施行。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九 日重

2、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重庆市工会条例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渝办发2005149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缴纳筹备金) 。第三条 缴费单位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县以上工会由财政代扣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征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主要依据:

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经费。(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429 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渝办法2005149 号)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税务代征的方式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规定。(四)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渝工发201047 号)

4、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存 60%,其余的 40%上缴上级工会。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工资总额按照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 1 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五条 依据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 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拨缴上级工会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开始筹建工会工作的次月起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全额缴纳的筹备金。第六条 工会经费或

5、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第七条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会隶属关系,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换算成代征比例为:(一)市属以及区县(自治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40%,即 0.8%(全总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航系统、铁路系统和部分外地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5%,即 0.1%。(三)中央金融在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5%,即 0.3%。(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筹建工作开始的次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代征筹备金,在本年度内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跨年度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以前

6、年度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不予返还。(五)基层工会留存的 60%部分,由单位行政直接拨解到基层工会帐上,工会负责监督行政及时足额上缴和划拨工会经费。第八条 市属及中央在渝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直接缴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区县(自治县)属企、事业单位上解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缴入区县级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混级混库。市总工会与区县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按渝工发201047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一)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缴费单位自愿申请全年一次缴纳的除外)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31 日和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31 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

7、别申报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按重庆市工会经费申报审核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 )内容进行申报。 申报表一式三份,由重庆市总工会统一印制。(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三)地方税务机关返还给缴费单位申报表时,应当督促缴费单位按规定的开户银行和帐户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四)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 号)规定,允许其凭本单位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 (第四联)

8、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第十条 工会经费专户资金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拖延或不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会责令缴纳,并按照工总财字199219 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欠交金额每日 5扣收滞纳金(按工总财字199219 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的除外) 。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及滞纳金的,工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应缴

9、纳的欠费和滞纳金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征缴有关规定,保证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因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会经费流失的,要追究代征单位和征收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要加强对代征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代征、上缴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区县总工会要紧密配合,积极协作,保证工会经费代征和上缴工作正常进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费款所属期)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