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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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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一、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认识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信念的科学信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解如何确立理想信念、如何坚定理想信念、如何化理想为现实等重要问题。引导大学生坚持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统一,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二、教学重点难点:1、理想和信念在人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3、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4、正确处理理想

2、与现实的关系。第一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程导入:2013 年 01 月 08 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让人民在法治中身心平安”的文章:前段时间,媒体“你幸福吗”的天问曾激起公众对“幸福”的讨论,其实,在民众的生活辞典中,有一个词比“幸福”更朴素、更基本、更普世、更能激起每个人共同的利益感,那就是平安。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安全感的人,会在“你幸福吗”这个问题上作出肯定的回答。民众时时担心在路上被抢,生活肯定不会平安;焦虑于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不知道吃什么才放心,日子肯定不会平安;权利得不到保障,担心被跨省追捕,担心领导一句话就可能让一个人失去财产,无恒产者无恒心,心里肯定没有平安;考试担

3、心有人作弊,求职担心有人拼爹,担心即使拼过了高考最后还是拼不过“富二代” 、 “官二代” ,缺乏对公平竞争的信心,总担心被黑被挤被打酱油,平安就成了奢侈品。平安,不是简单的身体和财产安全,而是身心的平安。有安全保障,仅仅是身体的安全人们对平安的追求远不止于此,有公平正义,人们才会心安;有公平正义,人们才会真正有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匮乏、免于伤害、免于强制”的安全感。当下,很多时候人们的不平安感源于公平正义的缺失,不平则鸣,不平则不安,没有正义,就没有平安。何以解忧,何以平安,人们焦虑的心在何处安放呢?“法治中国” 。一、法治理念的涵义“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

4、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

5、兴衰成败。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2(一)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 ,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而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封建专制国家,人治思想可谓“根深蒂固” 。不久前,山西太原青年李刚开车撞人,下车打交警,口称我爹是公安局长。日前,山西省纪检部门决定,给予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职务。此事不谈对其父如何处理,关键是青年人李刚,竟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它反映了当下中国的现实, “学而优则仕” 、 “官本位”思想,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二)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

6、在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的“法 ”,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

7、、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后者是对前者内在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诠释。(三)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使学生形成依法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8、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

9、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具体来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

10、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某些人给予法律以外的特权。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我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所谓“挂牌保护”,对某一类企业也就是某些特殊身份的人所办的企业进行重点保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待遇,就是对其他企业和企业家的不公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消极的。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如果

11、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等于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尊严的挑战和破坏。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

12、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封建社会只能是人们的善良愿望,但在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却可以也应当成为法治实践中活生生的现实。人民群众最欢迎、最盼望的是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最痛恨的是官官相护。这种官官相护往往最容易体现在一般的违法行为上,体现在所谓的“小事”上。比如,同样是在路口闯红灯,普通老百姓被拦住又是开罚单又是扣分,而特殊牌照车辆则扬长而去,你想想老百姓心里会是什么滋味?明明是违了章该罚他也不会服气。因此,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最能体现法律的平等

13、性, “小事”中反映的是根本性的原则问题,每一个执法者都不能掉以轻心,古人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比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封建主义专制集权,皇权至高无上,皇帝就是最高权威,尽管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典律令,但法律始终是权力的附庸,是皇帝和大大小小的封建官吏手中统治平民百姓的众多工具之一,谈不上有什么权威。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坚决维护

14、法律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首先,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其次,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

15、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4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

16、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

17、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率之下,构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2000 年制定的立法法对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以及不同位阶的立法之间的效力等级都作了明确规定。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

18、“土办法”,搞“ 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 “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 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

19、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摭,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

20、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3. 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5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

21、与尊严的损害。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这些都是严重的越权行为。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在性质上的差别所在。公民权利可以行使、也可

22、以放弃,比如作为公民我有选举权,但我可以选择去投票,也可以选择弃权,看见有人落水,我可以救人也可以选择观望,尽管后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的谴责,但我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不一样了,有警不接、有难不见、有案不立或者无法定事由拖着不判,都是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同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力监督,也是防止

23、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也指出: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我们前面讲过,

2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内涵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果执法者可以肆意违法而不受追究,普通百姓就会认为法律不公正,没有权威,就不会相信法律,这对于法治建设是一种致命的伤害。人们早就对执法犯法的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我国古代就有“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说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我们必须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需要指出的是,依法办事的基础是有法可依。改革开放

25、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的关键。(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6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

26、本出发点。以人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强医疗保证建设、控制物价、控制房价等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如我们国家把维护人权写入宪法,温总理为民工讨薪等都是执法为民的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

27、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 ,核心是“为民”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

28、,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

29、以人为本,首先要弄清楚“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人的利益关系主体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的层次。以人为本中的“人” ,应是最具广泛性的“人人”层次。坚持以人为本,其次要弄清楚“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还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坚持以人为本,还要弄清楚“如何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一般说来,社会不公有以

30、下四种情况:一是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出身进行差等划分;二是机会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不以德行和能力为标准而对人进行限制;三是规则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样的人不适用同样的规则;四是结果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劳而不同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社会和谐。从法理上讲,制度的公平正义包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与救济正义三个方面。结构正义,指的是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分配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中包含着按贡献获得社会利益与地位的一次分配与

31、获得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立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7而异的。救济正义,又被理解为矫正的正义,它对应的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司法的本质,说到底是对社会正义进行管理的艺术。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制度和谐的第一要素,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制度和谐的第二个要素,是公权

32、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达成公权力之间和谐的法治原理有四项:首先,公权力之授权边界必须是清晰的,公共权力不得推定、不得越界、不得滥用;其次,公权力相互间的制约体系是完善的;再次,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是有效的;最后,以良善标准评价公共权力是社会公认的。制度和谐的第三个要素,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它要求权利之间具有同等性,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并且权利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弱者单独赋权并确立保护原则。制度是和谐而且有效的,公平正义便是现实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尊重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

33、。(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比如,为有效应对“非典”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我国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为有序搞好灾后恢复重建,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这些法规的制定出台,都是服务大局的需要。 1.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

34、本要求。2.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3.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主要内容包括打牢思想基础、全面充分履职和依法正确履职。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35、、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求做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8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36、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

37、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能始终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其次,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立足现实基本国情推进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提不切实际的要求。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

39、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本质上高度一致。用政策指引立法方向,实现政策的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

40、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9的合理成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渊源1.民为邦本的思想民为邦本的思想,即民本观,强调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君主、官吏等关系中人民处于根本的地位。民本观的思想和表述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十分丰富,诸如,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2.公正执法的思想公正执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的重要执法原则。譬

41、如, “法尚公平” 、 “法不阿贵” 、 “刑无等级” 、 “援法论罪”和“执法持中”等论断,提出了执法活动怎样实现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3.以法治国的思想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策略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家是“以法治国”思想的倡导者。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管仲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法家对成文法的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和简明性等问题的论述,揭示了法治的一些形式要见。当然法家的很多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存在本质的区别,所谓的“依法治国”只不过是为巩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而提出的一种策略和手段。4.礼法并用的思想在中国

42、传统法治思想中,礼法并用的思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倡导“引礼入法” , “明刑弼教” ,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把礼治、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倡导“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倡导“刑罚世轻世重” ,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倡导“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把“严刑峻法”与“慎刑恤罚” 、 “和为贵” , “少讼” , “息讼” , “无讼”等结合起来,强调社会和谐,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等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

43、的吸收、扬弃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成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阶级本质和社会历史类型不同,中国传统法治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和工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论,发端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完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历经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已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曾对法治文明做出过一定贡献。但由于认识的局限和阶级的

44、偏见,根本上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的政体与国体,更不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但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人民主权论起源于法国布丹的君主主权说。这位曾担任过法国第三等级的代表,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远的权力,不可分割与转让;主张主权属于正当的君主,反对暴君。英国人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利出发,提出了议会主权论。被恩格斯誉为社会主义预言家的资产阶级学者卢梭在洛克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学说。尽管它带有虚幻的性质,但毕竟是国家学说思想的一次大的飞跃,有

45、一定的进步作用。后来在 19 世纪末期,法国人艾斯曼从个人权利中引伸出国民主权论。马克思借鉴了卢梭的观点,用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系统的阐明了人民主权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政治基础。10基本人权论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说。天赋人权理论在反对封建的斗争中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它建立在唯心史观的基础上,因此具有明显的虚幻色彩。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否定了天赋人权论。它汲取了关于基本人权、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这个合理的内核,并阐释了人权的物质制约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权力制约论是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精华,我们应该合

46、理的借鉴。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客观规律。但也必须指出,权力制约和分权制衡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强调三权分立,突出权力制衡;尽管起初是资产阶级向封建地主阶级的分权,具有积极地意义,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大量证据证明,三权分立必然导致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勾心斗角与丑态百出,因此也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公开反对,例如卢梭、马里旦等等。可见,我们不能借鉴所谓的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不符合我国的政体与国体,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其要害就是否定人民的最高决策权与最后监督权,否定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

47、然是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此外,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都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由于在后面的章节中有专门论述,这里从略。以霍姆斯、卡多佐、庞德、波斯纳为代表的现实法学、社会法学以及实用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的实际运用功效。他们重点分析和阐述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其理论更能反映西方法治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的真实状态,因而对我们更有参考价值。比如,对法条主义是不是法治的核心原则问题,他们认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不可能制定出能够覆盖一切社会事实和社会过程、适用于各种社会行为的法典。同时认为,司法活动是需要参考多种因素、考量多种依据的能动、且富有创造性的实践,主张在司法中要依据社会

48、生活的实际经验来探究案件的处理方式。卡多佐则认为,司法过程除了要遵循法条和先例外,也必须考虑道德习惯、社会影响、生活习俗、公众情感等多种因素,司法就是在各种冲突的利益中找到妥协之道。这些法学家还认为,司法必须与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法律应能够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和回应社会的各种要求,要在“司法的开放性和忠实于法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为了更好地适应回应社会的需要, “他们极力主张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 ,以便法律推理能够包含对官方所处社会场合及其社会效果的认识。 ”这段话如果用我们所习惯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司法应当讲政治、讲大局。再比如,对西方社会是不是存在着真实的司法独立问题,这些法

49、学家认为,司法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在西方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真正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政治始终保持着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力。司法独立的真正含义是在一个“极其狭窄的范围内”存在和被承认的,即:“具体案件判决的做出没有受到任何直接的外部干预。 ”这既是司法独立的底线,也是司法独立的上限。这个意义上的独立,与我国宪法第 126 条的表述,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是基本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既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既是对历史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现实国情和实践需要的反映与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和发展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必须坚持为我所用。(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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