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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8842103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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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宣传庆典活动悬挂、设置宣传条幅、旗帜、气模、升空球、路灯(电力)杆广告(简称杆体广告)等临时性宣示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宣传庆典、短期广告发布等活动户外临时性宣示物的设置。二、设置原则严格控制宣传条幅设置,除国家、省、市举办的哈洽会、冰雪节、哈夏音乐会等重大政治、经贸、文化活动外,其它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专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博览会、

2、经贸会、展销会,开展的各种纪念日、宣传周、活动月以及针对部门工作开展的宣传活动,禁止在街路上设置宣传条幅;企业临时庆典、促销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在自身店面墙体、门前空地短期设置宣传条幅、旗帜、升空球、气模等临时性户外宣示物,杆体、灯箱、对旗(版)等宣示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取得广告发布权后方可设置。三、审批程序(一)利用气模、升空球、旗帜等宣示物进行宣传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进行设置。(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护栏、隔离栅栏等道路设施上设置悬挂条幅,确需临时设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国家或省、市

3、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持相关文件和彩色文字图样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企业或个人开展庆典、地方名牌产品促销活动需短期设置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行政许可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彩色文字图样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杆体广告等宣示物设置人持行政许可申请、竞拍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和彩色文稿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四、设置内容与数量(一)宣传条幅按以下三种形式设置:1.公益性宣传条幅:利用文字、标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内容(见附图)。2、准公益性宣传条幅:利用文字和标志以公益宣传内容为主,主管或承(协)办单位在宣传条幅端部印制标识或文字等内容(见附图)。3.商业宣传条幅:利用文字或标识宣传品牌商品,引导合理消费,扩大企业知名度等内容(见附图)。(二)在确保城市容貌整洁、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开展庆典、促销活动需设置户外宣示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设置;省、市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不超过 500 条;国家级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不超过800 条。(三)国家、省、市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以公益宣传条幅为主,确需设置商业条幅的,经批准后每条路按5:3:2 比例设置,即

5、公益性 50%,准公益性 20%,商业性30%。(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严格按竞拍获取的杆体数量设置,每个杆体广告限定一种设置形式,对旗形式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一对;采用灯箱形式设置,数量限定一个。五、设置区域(一)宣传条幅的设置区域原则上集中在市区主干街路。严格控制主干街路交通路口、中心广场条幅设置(具体设置街路及数量见附表)。(二)宣传条幅原则上依附临街建筑物楼体和交通护栏悬挂,不准在城市树木、绿地内设置,不准影响灯饰设施及公共设施使用功能。(三)设置气模不准跨越人行道设置,不准在车行道设置或做固定点位;旗帜不准插入绿地、人行道板缝隙内设置;升空球等不准在车行道、树木、交通隔离栏、线杆、桥体以及

6、供电空中高压走廊和其它电讯架空线网 30 米50 米范围内设置或做固定点位。(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旗帜、气球等宣示物设置应保持交通透视角视线良好,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杆体广告版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六、文字、标识(一)文字或标识(商标)应用准确规范,中文与外文共用时,中文应占主导位置。(二)宣传条幅布面文字疏密得当,主文字应居中横向或竖向排列,其文字边缘应距四框边缘 15 公分至 20 公分;旗帜文字居中竖向排列,其文字边缘应距四框边缘 10 公分。(三)户外宣示物在右端部落主办单位(简称)宣字样款。经主办单位同意,也可并列落承办单位(简称);宣传条幅文字横向排列的,落款文字竖向排列,规格与

7、主文字比例协调;文字竖向排列的,不落款。(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采用灯箱设置,其浅颜色应占广告版面三分之二,对旗广告在对旗下方应注明广告发布单位。(五)宣传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宣传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宣传内容及标识(商标),不予批准。七、宣示物规格、材质宣示物设置规格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街路公共设施上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和旗帜,其规格应做到比例协调、尺寸适当,原则上宣传条幅每条宽 0.7米、长 10 米,旗帜每面宽 0.8 米、高 1.2 米。(二)在建(构)筑物或固定式漂浮物上竖向垂挂设置的布幅广告,每条宽 1 至 1.5 米、长度根据建筑物或漂浮物升空高度确定。(

8、三)在气模上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其宽度与长度应与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四)建筑物门楣及墙体其它部位横向悬挂设置的条幅广告,其宽度与长度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适度确定。(五)杆体广告等宣示物采用对旗形式,其面积不大于2.5,厚度不大于 0.3m;设置在同一条街路的杆体广告,形式、规格应基本保持一致,并连续排列不得小于 300m。(六)宣传条幅或旗帜的规格、面料、端部拉杆、旗杆、固定绳线应统一,并采用热转印工艺制作。支持使用先进、科学的印制工艺技术和新纺织工艺生产的适用面料。(七)杆体广告等宣示物采用灯箱设置,应达到透视性良好,不宜破碎;对旗广告采用电脑喷绘制作画面,坚固耐用,不退色。八、设置时间(一)

9、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大型会议、重要宣传庆典或公益活动,宣示物悬挂设置时间 5 天,特殊情况不超过 7 天。(二)企业庆典、促销宣传活动,宣示物悬挂设置时间原则不超过 3 天。(三)杆体广告等宣示物对旗形式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灯箱形式不超过 6 个月。九、设置维护要求(一)经批准悬挂设置的宣示物,不准移位、超范围、超数量、超时限设置。(二)宣传条幅色彩搭配合理、材质优良;条幅悬挂位置规范、整洁完好,商业宣传词句简洁、主题鲜明、寓意性强;无歪斜、破损、褪色和松动现象。(三)宣传条幅横向或竖向悬挂时,两端使用硬塑管拉杆,用绳线(卡具)将布幅两端固定在依附的载体上,绳线系扣(卡具

10、)牢固、美观,不留余线。(四)沿建筑物墙体竖向或横向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应均衡悬挂设置。交通护栏、围栏平行悬挂的宣传条幅,悬挂高度应一致、成线、等距,一类街路设置间距原则不少于 10米、二类及以下街路原则不少于 7 米。(五)旗帜设置应高度一致、成线、等距,设置间距原则不少于 5 米。旗杆采用硬塑管,旗杆顶端不得裸露,旗杆固定点位不少于 3 个。(六)宣传条幅或旗帜不应重复使用,印制歪斜、工艺粗劣、残破陈旧及污渍的宣示物不允许悬挂设置。(七)杆体广告等宣示物应及时更新、擦拭蒙尘版面。广告设置采用专用卡环安装牢固,禁止采用铁丝(线)等简陋线固定版面。(八)利用建(构)筑物、设施、广场等悬挂设置宣

11、传条幅、旗帜、升空球等宣示物,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悬挂设置单位应到依附载体的产权和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十、管理责任(一)宣传条幅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审批内容、地点和时限设置,与管理(执法)部门签订管理协议,自觉接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拆除和更换破损、褪色条幅,设置期满后,应在 8 小时内拆除并清理残留物。未及时拆除的,由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户外临时性宣示物设置审批手续完结当天,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区市容管理部门和地区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

12、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市容貌整洁和宣传工作有序开展。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容 管理规范 通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07 年 4 月 1 日印发(共印 40份)宣传条幅悬挂街路明细表1、中山路 50 条 12、田地街 70 条 2、文昌街 30 条 13、东大直街 30 条 3、新阳路 100 条 14、西大直街 40 条4、尚志大街 10 条 15、哈药路 40 条5、经纬街 10 条 16、先锋路 100 条6、红旗大街 140 条 17、和兴路 30 条 7、友谊路 30 条 18、南通大街 40 条8、埃德蒙顿路 50 条 19、景阳街 40 条9、城乡路 80 条 20、南极街 50 条10、一曼街 20 条 21、承德街 30 条11、红军街 10 条 22、火车站广场 20条共计:22 条街路(段)1020 条条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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