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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考点荟萃(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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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教育网小法考点荟萃(下)商 法一、公 司 法 公司法总论1.1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1)合法性;( 2)独立性;(3)营利性。1.2 公司的种类:(1 )按公司股东人数是否有法定限制以及股份是否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2)按公司的隶属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3 )按公司与公司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4)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公司的一般制度2.1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不同。前者是指

2、发起人组建公司的全部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的区别:(1)主体不同;(2 )性质不同;(3 )效力不同。2.2 公司的名称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对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公司名称应在公司设立前预先核准登记。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 6 个月。2.3 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均有约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一种,需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

3、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2.4 公司的资本 法律教育网(1 )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 (2 )公司资本三原则(重点掌握):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2.5 公司的股份(1 )基本特点: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2 )股份的分类: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不允许发行无额面股。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依

4、股东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的标准,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2.6 公司的股东(1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2 )股东的权利:公益权和自益权;( 3)股东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股东负有出资不足部分的连带填补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它股东诚实信用;2.7 公司债券(1 )公司债的种类:依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分为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2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见教材(3 )公司债的

5、发行程序:由公司做出决议或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证监会)审批,发布公告,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募集。2.8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1 )利润分配顺序:缴纳所得税;如上一年度有亏损,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利。(2 )公积金制度2.9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时,合并后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10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 )公司解散的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因公司合并或者

6、分立需要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消。(2 )公司的清算 法律教育网2.11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意外国公司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向国务院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3.1 设立程序:签订出资协议出资方式;缴资与验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名称预先

7、登记设立登记3.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权证书,不能买卖。股东名册,虽出资证明书发生转让,而未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名册,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3.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1 )转让的条件(2)转让的程序: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3)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3.4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是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8、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其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2 )注意对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要求、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对三者都适用的规定。(3 )除以上规定外,注意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还有禁止性规定。3.5 国有独资公司(1 )特征:主要是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和法定性。 (2 )组织机

9、构及其职责权限、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看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4.1 设立方式与程序(1 )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方面的不同(2 )程序:募集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募集设立程序比发起设立复杂,要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召开创立大会。4.2 组织机构(1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及其运作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要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之处。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常设机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4.3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1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

10、序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 法律教育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程序:先由董事会制作出新股发行方案,并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再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程序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程序相同。(2 )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3 )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新考点)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溢价发行价格不需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11、协商确定。4.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只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于受让人即可。4.5 上市公司(1 )上市公司的概念: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由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 )注意上市公司的条件,参见公司法。(3 )股票上市的程序: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市公告正式上市(4 )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与证券法结合复习。(5 )注意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条件和情形,参见公司法和证券法。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12、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与公司的区别。重点法条:第 2 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重点法条:第 8、 9、10、11 、12 条 合伙企业的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2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重点法条:第 19 条至第 24 条真题链接:根据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2 款,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区别在于按份共有是按份额的共有,而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合伙企业法第21、 22、 23、24 都使用了“ 财产份额“一词,据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有份额

13、的,应属按份共有。D 应排除,因为合伙不是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1 )执行(2 )决定: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重点法条:第 25、27 、28、29、30、31、32、35、38 条(3 )竞业禁止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 法律教育网业进行交易。重点法条:第 30 条(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第 32 条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

14、 )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外,合伙人内部约定及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限制性规定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与债权人的关系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合伙人首先承担无限责任,其次承担连带责任。(3 )与合伙人个人债权债务人的关系:重点法条:第 38、39 、40、41、42 、43 条 入伙和退伙(1 )入伙条件与程序: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此外,合伙人对入伙人有说明与告之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义务。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约定外,入伙人与

15、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2 )退伙注意退伙的情形和分类,参见教材。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 )退伙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但退伙导致合伙企业只剩一名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应解散。 (3)不论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退伙后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履行了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依继承人自己的意愿也可继承财产而不继承身份。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

16、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5)合伙人退伙,应依法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重点法条:第 44、45、46 、49 、50、51、54 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解散及其原因,参见合伙企业法。(2 )清算清偿债务的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支付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清算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在五年内债权人不提出偿债要求的,合伙人的该责任消灭。重点法条:第 59、61 、63 条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点特征:仅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唯一所有者;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17、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这是 2005 年大纲中新增加的一个点。(1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异: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法律教育网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2 )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出资人人数不同。在我国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出资人均为多数人

18、,而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有一个。2.法律地位不同。在我国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3.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而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4.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五个要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注意这里不是注册资本或者最低注册资本,这是由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决定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独资企业的登记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投资

19、人及其事务管理(1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权利责任(2 )受托人和被聘用人的义务积极义务。受托人与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企业事务。消极义务。独资企业法第 20 条 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任意解散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等。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2 )清算独资企业并不因为解散而马上消灭,而是先要清算,处理未了结的法律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后才消灭。清算人的产生。独资企业法第 27 条。注意,在因为投资人死亡而解散的情况下,只能由债权人

20、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而不是其继承人,本人当然不可能再进行清算。特别注意: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要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债务人责任消灭。此处的 5 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延长,一旦经过,责任消灭。四、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概述(1 )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 及其司法解释。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9 章及其司法解释。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的破产优先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2 )破产原因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

21、(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法律教育网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 )破产案件的申请申请主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并已到期的请求权。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需经股东会同意。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在债权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申请人的请求权;在债权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

22、中断的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的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2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条件、受理的效果、债权申报: 参见教材 379-382 页破产无效行为情形:参见企业破产法 35 条 债权人会议(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职权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1)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3 )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4)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1)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

23、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2)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3 )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审查和确认债权、议决和解协议以及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2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参见企业破产法 14 条(3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参见企业破产法 16 条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1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例外情形:参见企业破产法第 3 条第二款破产宣告后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而言:(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

24、算有关的法定义务。对债权人而言:(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对第三人而言:(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组交付财产;(4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组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2

25、)破产清算组 法律教育网清算组织的职责:(1)接管破产企业;( 2)清理、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 3)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4)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5)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6)提交清算报告;(7)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8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9)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3 )破产财产(1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 )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 )破产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26、1 )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 )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3 )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4 ) 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5)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6) 知其事实而(7) 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8 ) 清算组解除合同, (9) 对方当事人一方或者依照合同(10) 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11 ) 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 (12) 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13 ) 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14 )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

27、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15 ) 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第 32 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16) 申报的债权;(17 ) 债务人为保证人的, (18) 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9 )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20 ) 产生的赔偿责任;(21 ) 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1 )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3 )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 )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

28、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 )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 )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5 )破产抵销权与别除权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债权已经得到确认;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别除权的行使条件:债权和担保权合同成立和生效;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6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债 法律教育网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

29、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7 )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参见企业破产法 37 条(8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1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2 )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3 )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4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和解程序申请和解须符合三项条件:申请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有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顿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果:(1)破产程序中止;( 2)债务人

30、和债权人受协议约束;(3)整顿方案付诸实施。整顿期间,可能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企业整顿不能继续,从而使和解协议归于消灭: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五、票 据 法 票据法概述1.1 票据的特征: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 10 条对无因性的保留) 、要式证券、流通证券1.2 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

31、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1.3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1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2 )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 票据行为2.1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2 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2.3 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票据权利3.1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3.2 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

32、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3.3 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3.4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3.5 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 法律教育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3.6 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A(出票人) B 收款人 CDEF(最终持票

33、人)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F 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 2 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 对前手 A、B、C、D、E 可以进行追索,对 A 的追索权时效为 2 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 、 D、E 的追索权时效为 6 个月,自被拒绝之日起算;假设 C 进行清偿,C 可以进行再追索,C 对 A 的追索权时效为 2 年,自出票日起算,对 B 的追索权时效为 3 个月,自清偿日起算。3.7 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伪造的后果、票据变造的后果、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票据抗辩及票据丧失后的补救1、票据抗辩2、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声明作废法律上不承认) 汇票1、

34、出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7 个,与本票比多付款人名称,与支票比多收款人名称。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转让 “) 2、汇票转让转让方法:在理论上是两种:交付与背书。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票据,故票据转让的方法是背书。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绝对应记载事项、有害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转让“) 、背书的连续、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的后果。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及其后果、设质背书及其后果3、承兑4、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被保证行为无效时保证只要要式具备依然有效,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时保证人的法定连带责任)5、付款6、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35、可以期前追索) 、拒绝证明、追索的通知、追索金额 本票与支票1、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见票)2、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授权填充事项(收款人、金额) 、空头支票的认定、支票可以异地使用) 涉外票据1、涉外票据的认定;2、涉外票据的准据法。六、保 险 法 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概念:是指商业保险而非社会保险。1.2 保险要素:危险的不确定、社会互助、保险辅助人1.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构成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表现形式: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范围;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保险合同总论1.1 特征(附合性、诺成性、射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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