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维的经济法,-国家与社会,主要内容,公民社会 政治国家 二者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的发展历史,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使用的“公民社会”,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演变的三大模式,(1)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立,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邦国家的出现为标志,主要体现在 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早期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思想中; (2)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始于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黑格尔、马克思等的思想中; (3)公民社会指向文化系统,始于垄断
2、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葛兰西、哈贝马斯等的思想中。,什么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 一方面意味着一种独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 另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律界限,市民社会的含义,市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 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 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 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国家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对立的两极,市民社会被视为生产和交换的自由场所,
3、国家则被视为是垄断了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威 市民社会的经济运行能允许分散的个人利益和平地进行协调,在资源的组织、分配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单个的市民获得了经济意义上的自由与法律意义上意志自由的权利,公民社会的局限性,第一,有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 第二,有可能导致社会两极分化。 第三,不是民主政治的充要条件。,政治国家的局限性,第一,淹没自治领域。 第二,背离公共利益。 第三,权力寻租。 第四,政治合法性危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在于通过建立必要的运行规则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保持平衡,兼顾社会的和平和市民社
4、会的自治。,国家与社会结构在法律制度上的映射,市民社会是人类个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权利是市民社会的本质; 政治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权力是政治国家存在的象征。 因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关系, 又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权力关系, 它们分别构成私法和公法的实体性因素,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之对立,一般来讲,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法律为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 事实上,这种法律的二元结构代表了一种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法治状态。 公私法对立的二元法律结构价值取向是保障权利,限定权力,权利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5、。,法律多元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不断扩展,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从分离走向结合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现象出现 该现象对法律制度的构建带来了新的法律现象,难以归于传统二元结构中的任何一极,法律由此呈现多元化发展 例如:劳动法,经济法的出现,国家与社会的渗透现象解读 经济法的产生,市民社会土壤产生了市场经济 私法源于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身缺陷,无形之手的调节产生了矛盾与局限 国家采用“有形之手”的力量加以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 国家的土壤产生了公法 政府要成功地干预好经济即促进经济发展,首先必须受到法律干预,即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明确政府责任 “干预政府
6、之法”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核心内容是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立章建制,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干预行为、明确政府责任。,良性互动的国家,国家允许市民社会的非官方领域的存在,允许它对国家立法及政治决策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 市民社会则允许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容许国家涉足市民社会无力自行调节的领域。 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但并不否定各种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强调社会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对国家进行控制、监督和参与,同时也强调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保护与促进。,良性互动的功能:市民社会的角度,(1)形成对政治国家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衡,使自身免受政治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发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7、利的屏障作用。 (2)培育多元利益集团,多方式、多渠道表达其利益诉求和实现政治参与。这为建立民主政治提供强大动力。 (3)不断增强自身的理性化品格,减少导致两极分化、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的因素。,良性互动的功能:政治国家的角度,(1)承认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为其发展提供较大的合法活动空间。 (2)培育公民社会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公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 (3)确立公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协调和仲裁公民社会自身所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尽力克服其消极性。 (4)增强政治国家自身的能力和权威。公民社会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守夜人式的“弱国家”,而是一个有
8、限且有效的政府。,政府经济管理特点,近几十年,政府经济管理呈现民主化、柔性化潮流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自身准确定位,恰当而合理地履行其经济管理职能,成为了政府行为的基点。 进一步明确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 更科学地界定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领域, 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降低至最低限度。,现代政府的基本品性,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在越界时能得到有效的纠正。 有效政府:规模适度、效率最优的政府 法治政府:由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来源、权力行使的手段、方式和程序等各个要素进行全方位的制约,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9、,政府经济职能的变革,政府经济职能的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法已经发育成熟的前提下,减少政府干预,收缩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政府经济决策的民主化: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赋予公众在经济决策上的发言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治化:政府经济行为以法为据,政府经济职能发展对经济法影响,作为一门研究政府如何干预、调控经济运行的学科,上述政府经济职能诸多的调整与变化,无疑会极大地影响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 有限政府、有效政府及法治政府的理念 优化政府经济职能 市场化取向的变革及具有市场属性的诸多手段的运用,要求经济法更多采用市场化的规制与调控手段干预经济运行,这显然是“公法私法化”法律发展趋势的生动写照; 政府经济行为的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