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生产劳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制度 .1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4环保工作管理制度 .17尾矿坝安全管理制度 .19选矿厂交、接班制度 .23考勤管理制度 .25值班工作制度 .27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 .29精矿库管理制度 .31铅、锌产品采制样标准 .34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37设备事故处理办法 .42选矿厂设备维护制度 .45设备巡检制度 .48选矿厂设备检修验收制度 .51选矿厂设备、备品、配件验收制度 .55选矿厂设备、备品配件验收单 .57选矿厂铲车管理办法 .58餐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59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67职工餐厅管理制度 .69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77选矿厂各
2、生产车间考核细则 .82选矿厂员工岗位工资分配办法 .90生产劳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 20 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 5 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 1 元;在 5 分钟以上,20 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 元,20 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上下班时间规定:正常班:上午8:00 11:30 下午 14:30 17:30,三班倒: 白 班 7:30 16:00,小 夜 班 15:30
3、0:00, 大 夜 班 23:30 8:00。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 100 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 3 天,月累计旷工在 7 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 100 元。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 4 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 (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1)岗位缺员时,配合
4、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2)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1)请假 3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2)请假 3 天以上 7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3)请假 7 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
5、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 50 元以下的罚款。(1)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2)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3)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4) 干其与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 10 分钟以上 15分钟以下
6、的,扣罚 10 元,在 15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下的扣罚 20 元,在 20 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 100 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 500 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化验室,以免相关数据的泄露。对擅自入内者,给予 50 至 200 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 100 至 300 元的罚款。(1)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3)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第十六条 员工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处以 50 至 200 元的罚款。(1)在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就餐和工作的;(2)夜间在宿舍聚众酗酒、猜拳、吵闹影响其他人休息的;(3)在宿舍播放音响音量过大的;(4)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着装不雅的;第十七条 严禁聚众赌博,一经查处,每人罚款 200 元。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 50 至 500 元的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第十九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第二十条
8、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月累计睡岗在 3 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张榜公告,年累计 5 次的,直接接触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厂区内乱骑、乱放、乱停磨托车,否则每次罚款 50 元。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 50 至 500 元的罚款:(1) 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2) 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3) 因违规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4)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第二十三条 碎矿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14mm,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 100 元,相关岗位工每人 50 元。第二十四条 磨矿岗
9、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 50 至 1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 50 至 100 元。(1) 不按规定加药,造成药量过大的;(2) 刻意逃避取样,故意在曹子内憋量的;(3) 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第二十六条 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 20 至 100 元:(1)硫酸铜、硫酸锌浓度低于 10%;丁基黄药浓度为 5%时;(2)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3)电磁阀检查不到位而堵塞的;(4)造成浮选断药的。第二十七条 浮
10、选岗位人员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选矿厂药剂管理制度 ,违反下列条款的,每次罚款 200 元。(1) 严禁在浮选槽内使用干药;(2) 私自关闭数控给药设施的;(3) 随意加大白灰、药剂使用量的;第二十八条 精尾车间必须保证精矿的及时过滤工作,保持浓密机浓度在 30%以下,若有下列情况时,处以岗位工 100 元的罚款。(1) 浓密机内过多积量,造成浓密机耙子压耙而报警的;(2) 浓密机浓度过高,致使下班工作量增加的。第二十九条 精尾车间除干好本车间生产工作以外,必须管理好精矿货场和硫精矿库、尾矿库,有下列失职行为时,视其情节处罚车间主任、班长、货场管理员、巡坝员 50 至 500 元的罚款。(1)
11、不按要求洒水,造成大风后金属飞扬的;(2) 垃圾堆放不按时清理的;(3) 车辆出入不按要求检查和清理轮胎造成精矿流失的;(4) 硫精矿库不按时巡查,造成严重渗漏的;(5) 洒落的精矿金属不及时清理而浪费的;(6) 不按要求填写巡坝记录的;(7) 不按规定巡查尾矿坝安全运行的;(8) 尾矿坝、硫精矿坝有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9) 发生一般泄漏事故的。第三十条 石灰乳岗位必须保证石灰乳的正常供给,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浮选断灰的,每次罚款 50 至 200 元。第三十一条 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 50 至 300
12、元罚款。(1) 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2) 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3) 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4) 违章、违规操作的;(5)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6) 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7) 抽水过量,造成清水外溢的。第三十二条 各工序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操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其情节,给予 50 至 200 元罚款或除名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下列活动和会议,任何人不得随意缺席,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1、每周一上午 8:30 为生产调度会;2、每周二下午 4:00 为技术研讨会;3、每周四下午
13、 4:00 进行的设备、安全、卫生大检查。第三十四条 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 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对劳保用品佩戴不齐备的,每次罚款 50 元。第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 50 元。第三十六条 各车间使用的吊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否则处罚班长 100 元、操作人员 50 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参观时,需经厂领导同意并有专人带领,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参观,否则处罚班长罚款 50 元。第三十八条 吊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每月定期对吊车进行维护保养,否则处
14、罚车间主任 100 元、班长、岗位工 50 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吊车在吊运笨重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不得随意起吊。否则处以罚款 50 至 200 元。第四十条 各种生产设备、电器设备必须按要求完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标志,否则处罚相关部门罚款 50 至 200 元。第四十一条 凡外来车辆,必须在警卫室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停放,出厂时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不准将厂内物资带出厂外,违者罚款 20 至 500 元。第四十二条 车辆在厂内限速 5km 行驶,超速行驶者,罚款 20至 50 元,造成人身伤害或撞毁其他公共设施的,追究其他经济责任。第四十三条 警卫人员必须保证 24 小时巡回检查,保证厂内财
15、产和人身的安全。第四十四条 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第四十五条 各车间必须按要求搞好本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车间主任 100 元。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运转设备,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按要求定期做好卫生清理和保养,要求物见本色,否则每次罚款 50元。第四十七条 严禁乱扔垃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第四十八条 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 50 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第四十九条 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
16、、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 20 元。第五十条 操作人员每班必须定时对岗位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外表清洁、干净,安全防护设施完整,否则每次罚款 50 元。第五十一条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第五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岗位设备运行情况,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若是检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处以 100 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04 年 12 月 25 日起实施,2010 年 5 月11 日进行第三次修改。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职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本着对职工负责、对
17、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选矿厂各级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安全督察工作。3、具体要求3.1、管理机构及职责3.1.1、选矿厂安全领导小组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厂部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生产安全、顺利地进行。3.1.2、厂部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培训、检查、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管理工作。3.1.3、各车间主任在安全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抓好本车间三班安全运行作业。3.1.4、各车间班组长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员,负责全班安全生产工作,纠正和监督各岗位规范操作行为,有查处安全违
18、章、违规的直接全力。3.1.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情况,要逐级向厂部回报,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厂办。3.2、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3.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3.2.2、生产车间必须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工作方法,认真组织好安全会议及活动。3.2.3、新入厂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由熟练工带领,在岗位学习一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上岗。3.2.4、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厂领导同意,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后,在专人带领下,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生产
19、现场,否则不准入内。3.2.5、职工在进入车间岗位前,需整齐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否则不准上岗。3.2.6、选厂安全领导小组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设施不全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定期整改。3.2.7、选厂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和开展安全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3.2.8、各车间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以免事故恶化,任何人不得隐瞒和谎报。3.2.9、职工在更换岗位后,须由专职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对其进行新岗位的安全培训和设备性能讲解,待其完全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3.2.10、特种作业人员在招聘、或上班前必须持有相关作业许可证书,对无证人员
20、不得办理录用手续或让其上岗。3.2.11、危险生产区域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栏。3.2.12、上班人员在班前不许饮酒或服用麻醉性药物,当班期间不应擅自离岗、换岗、脱岗。3.2.13、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厂部每周检查,车间每日自查的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和彻底解决,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3.2.1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提高安全应急能力和应变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4、本制度于 2005 年 1 月发布,2010 年 5 月 9 日进行第三次修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
21、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仅适用于万城公司选矿厂员工安全培训工作使用。3、培训要求3.1、培训对象凡新入厂的职工(新招收的徒工、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等)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由厂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送交厂安全办公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3.2、第一级教育由厂安全安全办公室进行,内容如下:3.2.1、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3.2.2、本厂安全生产特点;3.2.3、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消防、防护知识等。3.2.4、经考试合格并填写好教育卡片后送有关车间进行二级教育。3.3、第二级教育由车间进行,教育内容:3.3.1、本车间的生产概况;3.3.2
22、、工艺车间流程及特点,应注意的事项;3.3.3、车间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3.3.4、经考试合格后填写好卡片送有关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3.4、第三级安全教育由生产班组进行,教育内容:3.4.1、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方法及岗位安全注意事项;3.4.2、了解设备、工具的性能及特点;3.4.3、学会使用本岗位的消防和防护器材,并能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3.4.4、经考试合格将卡片填写好后一式两份返回车间,由车间自存一份同时送安全办一份存档。3.5、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缺少其中任何一级教育,严禁分配工作。3.6、三级安全教育其中任何一级教育不及格者,应再进行教育后补考,再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退回
23、原分配单位。3.7、职工在本厂范围内的调岗,由调入单位进行二、三级教育并考试,在原有安全教育卡片上注明并填写考试分数。3.8、厂、车间、班组应经常向职工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并进行事故预想等方面的教育。3.9、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的定期安全活动日,安全活动要做到有组织、有内容,每次活动必须使用统一发放的专用纪录本进行纪录,由厂、车间监督检查,要求字体清晰、整洁、内容充实。3.10、为了使安全教育经常化,班前班后都要进行安全讲话。平时要经常进行岗位上的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想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水平
24、。3.11、厂级干部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技术。每年由公司组织一次安全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3.12、各单位每年对车间干部(包括技术员以上的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成绩立卡,作为晋级提升干部时参考。3.13、厂设备管理室会同公司安全部门、劳资部门对电工、电气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天车工和厂内各种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进行考核发证,对已发操作证的特殊工种每年要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和考核。考试成绩记入操作证作为晋升级参考。3.14、新装置或改造后的新工艺流程开工前所有操作人员及车间全体干部必须进行依次全面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得上岗。3.15、要充分
25、利用安全教育室、录象、影片、事故展出等宣传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进行教育,并不断更新教育的内容,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和知识。4、本制度自发不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发布于 2010 年 5 月 1 日。环保工作管理制度1、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为加强环保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环保管理工作之用。3、制度内容3.1、各车间主任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责。3.2、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厂部应设专职环保人员。各车间设兼职环保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
26、环保工作及环保统计工作。3.3、专职环保员要根据公司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及时制定环保工程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3.4、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震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3.5、各车间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要按指定地点按要求排放,禁止乱倒乱放。3.6、风产生噪声和震动大的设备装置,要采用消音、隔音及防震等设施,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7、各车间要大力植树造林,并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护花草树木,实现厂区园林化。3.8、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大型项目,要彻执行环保法及“三同时”的规定,必须把保护环境的设施与本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防
27、止新污染。3.9、各车间要将环境保护设备建立正常的维护检修考核制度,并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不许停用或拆除环保设施。3.10、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指标要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11、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况轻重,按相关条例予以处罚。3.1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尾矿坝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坝安全运行,确保选矿厂尾矿排放正常,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尾矿坝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应万城公司选矿厂尾矿排放和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之用。3、具体管理内容3.1、尾矿的排放管理3.1.1、尾矿的排放由选矿厂磨浮
28、车间负责,每日所产生的尾矿在浓度25%的情况下,全部排放在尾矿矿区。3.1.1、尾矿输送管线的维护由选矿厂机修车间负责完成,保证输送管线畅通无阻、无泄漏、无断裂,确保车间安全使用。3.1.1、尾矿管线的巡检工作由精尾车间专职巡检员负责,有异常时向车间报告处理,并做好记录。3.2、尾矿的巡检管理3.2.1、尾矿巡检工作由精尾车间巡检员负责,每日 24 小时负责巡视,全面监控尾矿排放及尾矿坝安全生产工作。3.2.2、尾矿巡检员实行三班作业制,每班至少巡检 8 次,即每小时一次,并按照要求填写巡检日志。3.2.2、巡检重点及注意事项a、库区尾矿排放点均匀,保证库区堆积面平整;b、浸润线观测点有无异常
29、;c、坝基、坝体有无渗漏、有无裂缝现象;d、排洪洞口无杂物,排洪效果良好;e、尾矿回水有无明显跑混现象;f、尾矿输送管线无泄漏、堵塞现象。g、库区、排洪洞周围山体有无滑坡、塌方现象。3.3、尾矿坝的安全管理3.3.1、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3.3.2、清除排洪洞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3.3.3、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3.3.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3.3
30、.5、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3.3.6、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3.3.7、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3.3.8、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排渗设施施工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及有关规程。3.3.9、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
31、取下列措施处理:a、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b、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3.3.10、尾矿库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可采取以下措施:a、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b、对堆积坡进行削坡;c、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d、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3.3.11、严禁在库区内违章爆破、取土、采石,避免山体因强震而造成滑坡的安全隐患。3.3.12、严禁在坝体前断 20 米以内采挖尾矿,以免造成积水而威胁坝体安全。3.3.13、严禁在坝体上端和库下建舍住人,巡坝值班房必须建设在便于观测,安全无隐患的地基牢固处,以免
32、形成隐患。3.4、搞好尾矿库的环境管理工作,按要求搞好绿化。4、本制度发布于 2006 年 5 月 9 日,2010 年 5 月 13 日进行第二次修改。选矿厂交、接班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各车间交班管理,明确交接班责任,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交接班之用。3、具体内容3.1、交接班时间: 白 班: 7:30 8:00小夜班: 15:3016:00大夜班: 23:30 0:003.2、接班人员在接班时提前 15 分钟进入生产、设备岗位进行检查、调试,待检查完毕后,于 45 分时到会议室召开班前会议,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向班长汇报,以便班长安排本班生产工作,完后正点交班。3.3、
33、交班班长必须参加班前会议,以便交接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3.4、开完会议后,再到现场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坚持面对面交接,对交班人员不在现场的,不予接班。3.5、交班人员必须为下一班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严格按照“设备不正常、工具不齐全、卫生不清洁、工艺不稳定、记录不健全的五不交规定搞好交接,否则接班人员有权拒接。3.6、由于接班人员不认真检查,而造成的设备、工艺、工具、卫生、记录等项目不符合交接班要求的,由接班人员负全责。3.7、对于严重设备或工艺故障,交接时仍然未能处理好的,交班时需向接班人员说明原因和实际情况。3.8、交接班人员由于交接班发生异议时,由值班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和解决。考勤
34、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选矿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部室作息时间规范之用。3、具体内容3.1、上下班时间3.1.1 选矿厂实行三班倒制度。上班时间为:白班早 7 时 40 分至下午 4 时,小夜班下午 3 时 40 分至晚 12 时,大夜班晚 11 时 40 分至早8 时。3.1.2、上班时间开始 15 分钟到岗者,即为迟到。3.1.3、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 15 分钟离岗者,即为早退。3.1.4、上班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3.
35、1.5、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30 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3.2、考勤须知3.2.1、考勤由各车间考勤员按要求进行考勤,厂考勤员每天要进行检查。3.2.2、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者进行教育并扣发三天工资,如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当月连续矿工三天,累计矿工五天者,解除其劳动合同。3.3、请假程序3.3.1、员工有事时,必须提前 4 小时办理请假手续,越级请假一律视为缺勤。3.3.2、员工因病、事请假,必须有请假条,一天由车间主任签字,副厂长批准;三天以上由车间主任、副厂长加注意见,厂长核准;七天以上由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加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副总批准。3.3.3、厂
36、长、副厂长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核准,请假获准后假条交考勤员存档。3.3.4、因工作需要,国家法定假日,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节日津贴。3.3.5、员工因公受伤可享受工伤假待遇,工伤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因违章而造成的工伤,根据伤情及所造成的损失追究当事人适宜的经济责任,至少承担 10%20%的经济责任。3.3.6、员工可享受 3 天的婚假和 7 天丧假待遇,其间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育龄妇女在符合婚姻法 、 劳动法条款规定下,可享受 90 天的产假,基本工资待遇及其他津贴按公司标准执行。4、本制度发布于 2005 年 1 月,2010 年 5 月 9 日进行第三
37、次修改。值班工作制度为了稳定生产秩序,保证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根据选矿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1.值班人员工作职责:1.1、负责全厂破碎、磨浮、脱水、机电修四个车间的生产协调工作;1.2、统筹调配各车间所需机电维修工的使用工作;1.3、负责全厂矿石调运及矿石质量、数量的监督工作;1.4、负责全厂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转,对设备有带病作业、违章作业现象的,要及时通知其生产班长,责令其修复和改正;1.5、负责全厂生产供水,督促相关车间做好蓄水工作,保证生产用水充足;1.6、负责全厂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防洪、防火、防盗的督察工作,保证生产安全运行;1.7、负责全厂环保抽查工作,及时排除环保隐患,杜绝环保
38、事故发生。2.值班人员权限:2.1、各生产工序与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机时,必须报告值班人员,对紧急停机的,查清原因后上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没有记录的,每次罚款 100 元;对不报告原因而私自停机的,每次处罚班长 100 元,酿成后果的,按照损失追究经济责任。停机时间 2 小时以上的故障,要通知车间负责人及设备主管,停机 4 小时的要报告厂领导批准;2.2、值班期间,设备有故障需要抢修的,除通知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厂部,同时深入现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保证抢修工作正常进行。2.3、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每班至少巡回检查三次,在检查中对有违章、违规行为的员工要予以纠正或给与相关处罚
39、,具体标准参照选矿厂劳动管理制度 。对严重违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通知班长监督执行; 2.4、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有权调动车辆、机电修人员,但调配要合理,对不服从合理调配的,有权作出处罚。3、值班纪律3.1、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值班,每班当日晚 20:00 至次日8:00,如有事须请示厂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即视为旷工;3.2、值班期间做好记录,对当班发生的违章违纪及工艺和设备上存在的问题要详细、整齐的进行记录,以便存查;3.3、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开启手机,以便工作联系。4.、本制度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
40、全,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劳保用品的采购和保管:1.1、劳保用品的采购由供应部按公司、选矿厂、矿山的实际定员,每月在二十五日前自行计划购置。1.2、劳保由库房统一保管,劳保用品在入库前,保管员必须按照物资管理办法进行验收。1.3、供应部门在劳保采购时必须本着适用、美观、大方质地良好的原则进行购进,对质量较差的劳保用品,生产单位提出意见后,供应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联系更换和退货。2、劳保用品的发放:2.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发放标准。2.2、库房要建立职工劳保发放卡片,坚持实行一人一卡制度。2.3、职工由于调动和调整工作岗位后,
41、应执行新岗位的劳保用品规定。2.4、各单位劳保用品的发放,由各单位自行统计造表,经主管厂长审批后,由库房给予领出。2.5、劳保用品必须在每月 5 日前发到职工手中,不得无故托延。2.6、选矿厂公用劳保,由库房出具料单,按选厂公用劳保标准发放。3、劳保用品的管理:3.1、职工在离厂时,工作服、工作帽等未到期劳保按采购成本价折算费用,由公司财务部予以扣除。3.2、职工当月出勤不满 15 天的,不予发放当月劳保用品。3.3、劳动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必需品,上班期间必须整齐穿戴劳保用品,起到劳动保护作用。对于未穿戴劳保用品或穿戴不齐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要承担 40%的经济责任。4、本制度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5、各单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