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一、有关收益的确定(一)国库券、债券利息收入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资金进出应作为短期或长期投资,年终结账前,对已交割买卖所得一律纳入当期收益。(二)财政补贴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取得的出口商品贴息和质押贷款贴息、地方分成税款财政返还
2、部分、市政府的规模奖励费和摊位费等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除本条第(1)项规 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
3、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3)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1)项和第(2) 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接受捐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在相应的期
4、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企业结转年限一经确定后,不得变更。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 债务豁免企业当年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豁免债务,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金融资产处置业务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回收、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形式:1.企业回收或转让债权;2.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4.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5.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6.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企业取得重置资产,已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企业处置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期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的,应当在其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重置资产原价时,就超过部分,
6、计入企业当期应纳,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应当由其自行或者委托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申报缴纳其应纳税额。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在其一项重置资产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七)搬迁补偿费收入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
7、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八)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九)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
8、间融通资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利率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调整应纳税额,计算利息收入的年利率最低标准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07 年度计算利息收入的最低年利率为 7.47%。)(十)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多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不能提供完整、正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十二)其他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如只支付双方借款投资的本息,不分配利润,应分别视为其收入分配,准其依照税法规定扣除其应提取的折旧等费用,计算征收所得税。二、税前扣除项目(一)职工工资企业支付给中、外籍职工的工资,可由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决定,并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列支
10、。企业应将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工资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将变化后的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职工福利费企业按规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以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但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的 14,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
11、度扣除。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 2,计提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中的拨缴金额,在税前列支。(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应按市政府相关部
12、门确定的计提标准,按实际支付金额,在税前列支。(五)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以下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3.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
13、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六)借款利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可按下列标准,在税前扣除:1.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扣除。下列情况不得税前扣除: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企业开始
14、生产经营后需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按当年度实际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扣除。2.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按当年度实际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扣除。3.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4.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
15、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其最高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浮动利率未作统一规定前,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2007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最高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百分之三十(9.71%)。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七)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八)筹办费摊销筹办费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企业在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筹建期)发生的费用,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经营期限摊销。(九)财产损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正常损耗。1.固定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企业固定资产清理结束并作出相应的会计财务处理后的净损失,即发生损失的固定资产原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减去累计折旧减去残值收入后的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