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 序号 名称 颁布机关及实施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 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3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 1995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5 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法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 1995 年 2月 1 日起施行7 中华人民
2、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9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行政法规11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2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1996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4 医疗用毒性药品
3、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 1988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15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198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17 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8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 1989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19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 2000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颁布,自 1989年 11 月 13 日起施行2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4、定 国务院发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 2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3 号) 国务院发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通知 23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自 1986 年1 月 24 日起施行24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部门规章 25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26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
5、自2004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27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28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 1999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9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30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31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32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 2
6、005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33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3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3 月 4 日起施行35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3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37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 2000年 10 月 13 日起施行38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
7、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7 月 8 日起施行39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颁布,自 1996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40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41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42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 2003年 7 月 1 日起施行43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44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2 年 6
8、月 1 日起施行4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卫生部颁布,自 2002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4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47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颁布,自 1991 年 3 月 27 日起施行48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49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 2000年 7 月 1 日起施行50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51 食品卫生
9、许可证管理办法 卫生部颁布,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52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53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199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54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55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56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1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5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食
10、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5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5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6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 法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颁布,自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61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 年 12 月 5 日发布62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5541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
11、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63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颁布,自 2000年 2 月 16 日起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64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自 2查办法(试行) 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65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发布,自 1999 年 5 月 1 日施行66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 1998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67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发布,自 2004 年
12、 3 月 1 日起施行。68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2004 年 12 月 1 日发布69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70 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4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71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6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72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6 年 10 月 20 日起施行73 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
13、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5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74 关于开展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03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 7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自 2006 年 4月 20 日起施行76关于印发揭阳等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 2004年 9 月 30 日 施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77 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自 2004 年 9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
14、公告月 14 日施行78 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颁布,自 2002 年 7月 17 日起施行省部门规范性文件 79 广东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事颁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广东省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类别:法定行政机关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关于印发揭阳等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办2004353 号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食品药品监管局)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
15、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对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 、劣药的
16、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2生产、销售假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情节严重的,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从事生产、 销售假药及生产 、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对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 、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3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8、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从事生产、 销售假药及生产 、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对 生产者专门用于
19、生产假药 、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 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 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 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药品的生产企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药物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
20、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6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
2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 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22、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 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7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 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8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
23、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
24、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0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 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 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1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