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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精品].doc

  • 上传人: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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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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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的分类标准 GBJ145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 年 8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的通知(90)建标字第 691 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 2390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 土的分类标准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建设部1990 年 12 月 30 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

    2、87 239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主编,并会同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 9 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土分类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紫竹院,邮政编码 100044)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0 年 10 月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注: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第 1.0.3 条 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第 1.0.4 条 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 2.0.1 条 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

    4、标确定: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二、土的塑性指标:液限(L) 、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第 2.0.2 条 土的粒组应根据表 2.0.2 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粒组划分 表 2.0.2 第 2.0.3 条 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 60;d10 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 10。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

    5、,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 30。第 2.0.4 条 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 。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一、当取质量为写 76g、锥角为 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 17mm 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 2.0.41 分类。二、当取质量为 76g、锥角为 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 10mm 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 2.0.42 分类。第 2.0.5 条 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

    6、摸或嗅感判别。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将试样放入 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 3/4 时,试样为有机质土。第 2.0.6 条 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 16 种土类;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 16 种土类。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第 2.0.7 条 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

    7、规定。第 2.0.8 条 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第三章 土的分类第 3.0.1 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一、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 50 的土称巨粒土;二、试样中巨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 1550 的土称巨粒混合土;三、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 15 的土,可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注:当散布在土内的

    8、巨粒,其体积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不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并应予以注明。第 3.0.2 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类定名,应符合表 3.0.2 的规定。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类 表 3.0.2 第 3.0.3 条 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 50%的土称粗粒土。第 3.0.4 条 粗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一、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多于总压量的 50%的土称砾类土;二、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少于或等于总质量的 50%的土称砂类土。第 3.0.5 条 砾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 3.0.5 分类。砾类土的分类 表 3.0.5 注:表中 C 或 M 根据表 3

    9、.0.9 或 3.0.10 确定。第 3.0.6 条 砂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 3.0.6 分类。砂类土的分类 表 3.0.6 第 3.0.7 条 试样中细粒组质量多于或等于总质量的 50%的土称细粒土。第 3.0.8 条 细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一、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 25%的土称细粒土。二、试样中粗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 25%50% 的土称含粗粒的细粒土。三、试样中含部分有机质的土称有机质土。第 3.0.9 条 当采用图 2.0.41 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 3.0.9 分类。细粒土的分类 表 3.0.9第 3.0.10 条 当采用图 2

    10、.0.42 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 3.0.10 分类。细粒土的分类 表 3.0.10第 3.0.11 条 含粗粒的细粒土应按表 3.0.9 或 3.0.10 划分。并根据所含粗粒类别,依据下列规定分类:一、粗粒中砾粒占优势,称含砾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 G,如 CHG、CLG、MHG、MLG 等;二、粗粒中砂粒占优势,称含砂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 S,台 CHS、CLS、MHS、MLS 等。第 3.0.12 条 有机质土可按表 3.0.9 或 3.0.10 划分,在各相应土类代号之后应缀以代号 O,如 CHO、CLO、MHO、MLO 等。第 3.0.13

    11、条 当取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 17mm 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 3.0.13 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 3.0.13)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 3.0.13 第 3.0.14 条 当取液限仅锥尖入土深度为 10mm 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 3.0.14 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 3.0.14)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 3.0.14 第 3.0.15 条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等特殊土的最终分类定名尚应遵照相应的专门规范,本标准仅规定在塑性图中的基本位置和相应的学名。第四章 土的简易鉴别、分类和描述第一节 简易

    12、鉴别方法第 4.1.1 条 土的简易鉴别方法适用于本标准第 2.0.6 条中的各类土,其中特殊土的分类定名还应该遵照本标准第 3.0.15 条的规定。第 4.1.2 条 本方法用目测法代替筛分析法,以确定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用干强度、手捻、搓条、韧性和摇震反应等定性方法,代替用仪器测定土的塑性。第 4.1.3 条 土中有机质应按本标准第 2.0.5 条的规定鉴别。第 4.1.4 条 确定土粒粒组含量时可将研散的风干试样摊成一薄层,凭目测估计土中巨、粗、细粒组所占的比例。再按第三章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为巨粒土、粗粒土(砾类土或砂类土)或细粒土。第 4.1.5 条 干强度试验时应将一小块土捏成土团,

    13、风干后用手指捏碎、掰断及捻碎。根据用力的大小区分为:一、很难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高;二、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中等;三、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为干强度低。注:当土中含碳酸盐、氧化铁等成分时会使土的干强度增大,其干强度宜再用湿土作手捻试验,予以校核。第 4.1.6 条 手捻试验时应将稍湿或硬塑的小土块在手中揉捏,然后用拇指和食指将土捻成片状,根据手感和土片光滑度可区分为:一、手感滑腻,无砂,捻面光滑者为塑性高;二、稍有滑腻感,有砂粒,捻面稍有光泽者为塑性中等;三、稍有粘性,砂感强,捻面粗糙者为塑性低。第 4.1.7 条 搓条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湿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再在手

    14、掌上搓成土条,根据土条不断裂而能达到的最小直径可区分为:一、能搓成直径小于 1mm 土条者为塑性高;二、能搓成直径为 13mm 土条而不断者为塑性中等;三、搓成直径大于 3mm 的上条即断裂者为塑性低。第 4.1.8 条 韧性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然后在手掌中搓成直径为 3mm 的土条,再揉成土团,根据再次搓条的可能性,可区分为:一、能揉成土团,再搓成条,捏而不碎者为韧性高;二、可再揉成团,捏而不易碎者为韧性中等;三、勉强或不能再揉成团,稍捏或不捏即碎者,为韧性低。第 4.1.9 条 摇震反应试验时应将软塑至流动的小土块捏成土球,放在手掌上反复摇晃,并以另一手掌振击此

    15、手掌,土中自由水将渗出,球面呈现光泽;用二手指捏土球,放松后水又被吸入,光泽消失。根据上述渗水和吸水反应快慢,可区分为:一、立即渗水及吸水者为反应快;二、渗水及吸水中等者为反应中等;三、渗水吸水慢及不渗不吸者为反应慢或无反应。第二节 鉴别分类第 4.2.1 条 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 4.1.4 条的目估结果,按表 3.0.2、表 3.0.5 及表 3.0.6 的规定进行分类定名。第 4.2.2 条 细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 4.1.3 条和第 4.1.5 条至第 4.1.9 条的试验结果,按表 4.2.2 进行分类定名。细粒土的简易分类 表 4.2.2 注:凡呈黑灰色有臭味的土,应在相应土

    16、类代号后加代号“O” ,如 MLO、CLO 、MHO、CHO。第三节 土状态描述第 4.3.1 条 在现场采样和试验室开启试样时,应按下列内容描述土的状态:一、粗粒土: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土颗粒形状(圆、次圆、棱角或次棱角) ;土颗粒的矿物成分;土颜色和有机质;细粒土成分(粘土或粉土) ;土的代号和名称。二、细粒土: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潮湿时土的颜色及有机质;土的湿度(干、湿、很湿或饱和) ;土的状态(流动、软塑、可塑或硬塑) ;土的塑性(高、中或低) ;土的代号和名称。第 4.3.2 条 土的

    17、状态应根据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项分别描述:一、当用作填料时:不同土类的分布层次及范围。二、当用作地基时:土的分布层次及范围、结构性、密实度和稠度。附录一 基本代号漂石(块石) B卵石(碎石) Cb砾 G砂 S粉土 M粘土 C细粒土(C 和 M 合称) F混合土(粗、细粒土合称) Sl有机质土 O黄土 Y膨胀土 E红粘土 R级配良好 W级配不良 P高液限 H低液限 L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铁道部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勘察院南京大学长春地质学院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正宏、 、卞富宗、苏贻冰、李生林、罗梅云、唐大雄、饶鸿雁、陶秀珍、韩玉明、熊兴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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