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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8条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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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 8 条认定)1、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时候,能把本金全部要回来的概率趋于 0,只能依靠祈祷了。2、也不是说所有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都要不回来,2015 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
2、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说一下,普通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的区别: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 30 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我们再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非法集资部际联席
3、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 2014 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14 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 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 133 起,同比上升 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 起,同比增长 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 364 起,同比增长 271.42%。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
4、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 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 1267 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 547.93 亿元,同比上升 451%。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二)P2P 网络借贷。近两年来 P2P 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 年
5、 P2P 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 2013 年全年的 11 倍、16 倍和 39 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 P2P 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 P2P 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 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 点对点 ”、“个人对个人” 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 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
6、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 事件等频频发生。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 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 61 起,涉案金额 18.01 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 人,同比分别上升 177.27%、998%、224.32%。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
7、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四)其他领域。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私募股权投资类案件区域集中,2014 年全年该类非法集资案件 31 起,涉案金额 42.06 亿元,参与集资人数 21031 人,同比分别上升 10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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