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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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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认识我们的组员,法学、新闻、哲学、管理学、经济学 应有尽有,小组成员名单,姚海波 法学院04级1班 施金晶 法学院04级1班 秦 川 人文新闻学0301 于 天 人文新闻学0301 郑慧瑶 商学院国商0302 苑 慧 商学院国商0302 陈玉婷 商学院工管0301 张国华 政管院行管0301 彭 磊 人文哲学0201 魏 征 人文哲学0201,旅游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之争,秦川 人文学院03级新闻一班 *2003710024,我们将要讨论的话题是在旅游行业中“很红”的问题旅游餐饮业中有关“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的规定。 这条规定来自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的相关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2、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究竟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如果是合法合理的,又为什么会有这样多的人对这条规定提出反对,甚至有地方的商家在顾客的反对声中放弃了这条规定?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在事实和法律中寻找答案。,四川旅游,九寨沟 峨眉山 都江堰 黄龙 乐山 麻辣火锅 让我们把目光投到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四川省,案例:,10%开瓶费 餐饮行规抵法律? 2005-2-23四川省餐饮行业协会把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的审议稿陆续送往各企业及相关部门,就“行规”的方方面面进行协商讨论。 记者从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获悉,四川省是全国首个自拟本省餐饮业行

3、规行约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审议稿第20条规定,餐饮行业可对客人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价位的10%左右收取。,讨论:10%开瓶费到底咋收?,市民认为这样的“行规”太模糊,消费者在付费时仍没有一个明确概念:是按照客人自带酒水的市场价格的10%收取?还是按照店内酒水零售价格的10%收取?显然,按商家的定价比市场价要高得多。 市民担心:“开瓶费”列入“行规”后,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商家就搬出“行规”来做依据,把行业内部的“游戏规则”加诸消费者身上,会成为新的“霸王条款”。,讨论:10%开瓶费到底咋收?,酒家负责人:“这不仅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也是经营者关心的问题

4、。” 如果该行业协会要把收取“开瓶费”列入“行规”,应该明确表明收费的标准,否则很难做到“明码标价”。 有人质疑:拿几百元的红酒到商家去消费与拿几块钱的啤酒去消费,拿几瓶酒去消费与拿半瓶酒去消费,如果按照酒水价格的10%收费,这就造成一种收费的“不平等”,难道“酒水服务”会因酒水价格高低而增值或者减值?,怎么解决: 1、“开瓶费”转向“小费”?,四川省人大常委张世昌明确表示,对于不赞同“开瓶费”列入“行规”一事,他说,商家规定“开瓶费”或者把“开瓶费”列入“行规”,最终还是要消费者来认可或者接受,即使是“行规”,但消费者不认可怎么办?如果说出于对商家劳动的尊重,消费者就应该付“自带酒水服务费”

5、,那这基础是自愿的原则,比如国际惯例上所谓的“小费”但服务员斟酒或者提供其他服务时,顾客主动自愿给予一定金额的“小费”,这体现的是一种人情味,一种发自内心的尊重。如果把目前存在的“开瓶费”之现象,通过引导变为消费者自愿的行为,也许比“行规”更好。,怎么解决: 2、冲击波:商家专家反应各不同,成都一餐饮企业负责人表示,既然是“行规”,各企业就应该遵守。“你收,客人可能不来,但如果你不收,服务不好,客人可能宁愿花钱,这是市场竞争的问题。”他表示,该企业将按照“行规”收取“开瓶费”,即使是象征性地只收10元钱。 四川省消委会名誉会长谷岩则明确表示,不支持“自带酒水服务费”列入行规。他认为,消费者自带

6、酒水的原因,无非是因商家店内酒水价位明显偏高所致。因此根治之法在于经营者自己把店内酒水价位降下来。,结果:,2005年3月1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业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他们制订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其中的第18条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适用情况:,该行规已经实行一年半的时间的,但是受到 的效果并不是很好,很多顾客对于“自带酒 水”收费仍然心存不爽。,新动向:,湖北电视台 2006年10月6日消息 今年4月,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公布了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规定在社会上

7、引来了一片反对声。成都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介绍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新近公布实施的规范中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就在于要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新规:如果消费者自己带的酒水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自己负责;如果餐饮店提供给自带酒水消费者的菜品出了问题,餐饮店应该负责。由于规范并没有提及经营者可以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高玉川表示,消协不赞成收取开瓶费。,新动向:,中山商报 2006年10月27日 第 450 期 A8版近日,四川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并开始试行,其第二十条规定:“

8、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新动向:,而自9月1日起,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试行的行规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近日,一名消费者携带了3瓶绿茶而被收取了15元的服务费,遂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餐馆返还自带酒水的服务费等。 同是餐饮业行规,成都市主动废除了“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条款,云南省依然坚持之。对此,你怎么看?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属“霸王”条款吗?顾客的选择权如何保护

9、?商家与顾客如何做到双赢?,焦点讨论: 专家学者VS普通市民VS餐饮行业人,张勇超 中山饮食业商会会员主任 罗江民 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娟莉 东区市民 王 悦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经济学副教授 何腾江 80后作家,1、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1,成都市东区市民胡娟莉: 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就是说,尽管餐饮企业有权利按自己的方式经营,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而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则侵犯了消

10、费者的自主选择权。,1、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2,成都市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江民: 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很多人认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提供的酒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谢绝自带酒水仅仅是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在其餐厅享用。消费者到餐厅消费是消费者自己选择的,即使消费者选择到餐厅消费,其仍然有权选择或者不选择餐厅的酒水。 同时,经营餐饮属于企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的目的就是盈利。作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就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决定其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或者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所以,餐厅不提供客人自带酒水来消费的服务,也是酒店经营自主权

11、的表现。,1、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3,成都市中山饮食业商会会员主任张勇超: 无偿享受餐厅服务,对经营者不公平 从餐饮企业经营角度来讲,消费者自带酒水必然比不带酒水要更多地占用经营设施和营业时间,必然要使用经营者的酒杯等餐具,要更多地享用餐厅的灯光、空调、音乐以及餐厅特有的氛围,要让经营者为此支付更多的营业成本。 从等价有偿、公平合理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讲,消费者是不能无偿地享受服务的,餐饮企业也没有义务免费提供该服务。自带酒水享用的行为是无偿地占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如果选择了到这些餐厅就餐,却自带酒水又不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显然对经营者不公平。,2、可否适当收取服务费1,成都市中山饮食业

12、商会会员主任张勇超: 与其提供服务相对应,物有所值 到餐厅消费,无非是吃饭喝酒,而吃饭喝酒在家里,也可以在其他很多场所进行。消费者为什么要选择有一定档次的餐厅去吃饭喝酒,除了图个方便以外,更重要的是不仅可以品尝到可口的菜肴,还能享受到餐厅的浓厚文化氛围、舒适。 因此,我们不能用市场上酒水的价格来衡量餐厅出售的酒水价值,因为餐厅出售的已经不是单纯的酒水,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等,是因为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只要其价格相对合理,使消费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就无可非议。,2、可否适当收取服务费2,成都市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江民: 保障餐饮

13、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 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部分消费者有可能只消费少量的饭菜,然后自带酒水和其他食品在餐厅享用。这不仅会增加餐经营者的营业成本,而且会更长时间的占用餐厅的设施,影响餐厅招待更多的消费者,从而使餐厅收入和利润的减少。 因此,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对自带酒水享用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为了保障其正常经营的需要。,2、可否适当收取服务费3,成都市东区市民胡娟莉: 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我觉得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费,做法可能并不妥当,甚至可能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之类。这个跟许多酒店设立最低消费的性质是差不多的,属于那种“强买强卖”。我们反过来

14、想一下,火车上也卖酒水和饭菜啊,但是,如果乘客自己带,乘务员绝对不会阻止你。在一些合同的订立上,一定强调的是“双方真实的自愿”,消费者尽管会去酒店,但未必会认同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如果是这种情况,可能就违反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2、可否适当收取服务费4,80后作家何腾江: 可以象征性地收取服务费 很多消费者之所以自带酒水,可能跟酒店尤其是高档餐厅的酒水比较贵有关,消费者觉得吃了亏凭什么超市里卖50元,到你这里就成了100元呢?其实,我倒觉得,酒店餐厅一般就餐氛围比较好,又有专门的服务人员,这等于是酒店的优势资源,你要享受这种资源所带来的服务,应该是要付费的。就跟家电进入家电卖场要收渠道费或

15、进场费一样,你利用了人家的资源。但是,服务费不宜过高,应该有一个双方都比较认同的价格。如果其环境好,服务周到,就跟入住高档宾馆加收10%左右的服务费差不多了。,3、如何才能双赢?1,成都市中山饮食业商会会员主任张勇超: 餐饮企业收费要合理,明码标价 首先,餐饮企业应该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次,收费价格应该为目标客源的消费者普遍接受。正如消费者可以选择经营者一样,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其目标市场的定位来选择消费者。 只要经营者制定的酒水价格和服务费如能为消费者普遍接受,就是合理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3、如何才能双赢?2,成都市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江民: 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自

16、带酒水规定 行业协会的规定,餐饮企业有权利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应灵活变通。假如来消费的客人很重要,或者其消费金额比较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在权衡利弊后应灵活掌握,适当的时候可以允许自带酒水或者免收服务费。,3、如何才能双赢?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经济学副教授王悦: 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有关自带酒水的争论,实质上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利益博弈,需要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商家应适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消费者也不该滥用自己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对餐馆酒水暴利加以关注;而对于餐馆在消费者饮用其自带的酒水过程中提供服务是否收取服务费、如何收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同时,行业协会为保护行业

17、内会员利益所出台的规范、规定不能有悖于公平原则。,问卷调查: 近4成受访者经常被拒自带酒水,中山商报 2006年10月27日 第450期 A8版 “本次调查借助中山网进行,截至昨(2006 年10月28日)20时,共有49名网友参与调 查,近4成网友表示,在餐厅用餐,经常被 拒自带酒水。”,全国形势:,北京: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将违法 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强迫顾客花钱买一次性消毒筷子等之类的霸道做法,将被视为违法。13日,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赵巨鹏透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已经被列入了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其中包括认定饭店拒绝自带酒水违法这一项。,全国形势

18、:,哈尔滨:“禁止自带酒水“合理? 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博弈 2006年4月,哈尔滨市人大代表杨彭宣经过对消费者和酒店的多方调查了解,在哈尔滨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严格规范酒店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的建议。,全国形势:,湖北省襄樊市一家三星级大酒店里,店家挂起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 湖北电视台 张治平 摄,“自带酒水”之争,谢绝自带酒水该如何定位? “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许多消协组织均始终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收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应予叫停。,

19、要想分出“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这场战争的 胜负方,需要从经济法学(包括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法学以及 管理学、经济学、哲学等多个角度剖析。,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法律条款分析 班级: 法学院02级4+1一班 姓名: 彭磊 魏征,“谢绝自带酒水”作为饭店行业的潜规则,基本被大家接受。我们在饭店消费的时候,都会遇到这种情况,然而,我们很少去追问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吗?它有法律依据吗?其实,针对不少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无论从消费者自身角度,还是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在全国各地方都有很大的争议。而对这款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争议,以及涉及到的具体投诉、建议也屡现报端。因此,笔者不才

20、,从各个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的角度对此作一些简单分析,以期对本小组的课题有所拓宽。,本课题争论的核心,即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并称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有四:1. 国际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2. 企业有经营自主权;3. 旅游饭店综合成本较大;4. 饭店要对用餐客人的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因篇幅和自己水平所限,下面仅从消费者法、合同法、价格法等三个方面加以简单阐述。,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法律规定经

21、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很显然,旅游饭店关于谢绝自带酒水、收取高价开瓶费的规定,属于强制消费,违反了其自愿,公平的原则。并且这样的规定仅仅属于行业规范,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因此和消法相抵触的条款应为无效。,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而酒店在未先行告知并征求消费者同意

22、的情况下,收取高额(一般为15-20元不等)的开瓶费,和服务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饭店酒水的自由,而不能说必须消费饭店的酒水;或者自带酒水就得收取开瓶费。它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性,使得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群体没有选择的余地。,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

23、、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收取开瓶费属于明显的强制交易行为,并且收取开瓶费不符合条款中的公平交易原则,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很明显,“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是饭店单方面的规定、申明。属于格式合同,虽然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有所告示,但是对消费者不公平、损害了消费的者合法权利,也属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

24、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上饭店消费的行为属于广义的合同行为。而饭店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

25、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酒店现在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就是说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这个价格。,而饭店的所谓“开瓶费”由饭店协会指定定价,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店可以为自己定价,但是不能相互联手,对市场作出统一的价格,而且还以饭店协会的名义,这在法律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开瓶费”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商品价值规律,与其服务的价值严重不一致。,最后,关于“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属于国际惯例的问题。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

26、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于国际酒店业中是否存在着“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惯例,尚有争议。即使这种惯例确实存在,但因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也是无效的。另外,国际惯例是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援引某惯例的规定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国际酒店业酒水的利润水平是10%左右,而我国酒店业的酒水利润达到70%甚至更高,这是不正常的。经营者或某个行业不得随意引用对自己有利的所谓的国际惯例来维护行业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盲目引进的违背国家法律的所谓国际惯例是无效的。,综上所述,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7、。而从我国法院关于“开瓶费”或“禁止自带酒水”的审理情况来看,大多数也都是消费者胜诉。,从管理学的角度 看29条的合理性张国华、陈玉婷,关于管理,管理,是适应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可得到的有限的资源,进行整合,以实现本组织既定目标的动态的创造性活动。这种创造性的整合活动包括了目标组织、制度、市场诸方面的内容。“管理就是通过他人来做所要做的事情。”(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总策划,美国约瑟夫M普蒂等著管理学精要,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关于行政管理学,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28、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 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中的行政同是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关于29条,自2002年5月1日起,中国消费行业的第一个全国性行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将正式施行。行规第2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 这条规定,符合行政管理的的相关法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主体的私权利的自治。即“法律不禁止即可为”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管理学和法学知识相结合 对29条加以简单的分析,第一:从强制性规定看29条 强制性规定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去规定,在我国,强制性的规定任何公民与组织都不得擅自改变,就

29、29条本身来说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相应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为了适当维护饭店一方的经营及适当利益,制定29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饭店禁止公民自带酒水的自由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行使了公权力的相关原则,但绝对没有对公民人身自由横加干涉。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选择权,即你竟然同意来我这个饭店消费,也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你已经同意了29条的约束性规定。,第二: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待29条 行政许可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广泛的禁止,所有的许可就意味着广泛的禁止,而饭店虽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是拥有法定授权的组织,但是对公民的普通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他也仅仅是限制了公

30、民的一定的选择权,也不是绝对的禁止。 试想,如果有的饭店允许自带酒水,消费者可以选择这样的饭店消费。例如:68元自助餐的那种饭店,如果你不喜欢本酒店的酒水,你完全可以自带酒水。所以从此点来看29条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的。而且我国的行政许可是世界是很少有的法律,29条也充分体现了适当的公民意思自治。,第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看29条 “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原是餐饮业一条不成文的“行规”,曾让广大消费者十分不满,也曾经被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和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越来越理性的发展,对此条款的默认也被相关部门所一致承认,即不

31、鼓励也不禁止,充分尊重公民主体的平等权利。 谢绝自带酒水,并不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和商品,实际上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只有消费者你认同酒店的相关规定,你就可以自由的消费,两者在一定意义上更是一个格式合同的性质。 也符合行政公平效率的相关规定。有关人士权威指出,行规保护行业利益只要遵循国家法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对一些权利的自由限制,也是无可厚非的。,第四:从行政公平的角度看29条 行政公平是法律赋予行政关系主体的一个重要权利。即行政必须体现公平,即对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保护。 饭店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符合行政公平的要求。 假

32、设,如果饭店允许公民自带酒水,那么就也允许公民自带酒菜,那么饭店岂不是成了一个提供吃饭之地的餐厅了,那么谁来支付饭店的日常开支呢? 所以,从公平的角度看,29条符合行政公平的核心思想,保护了饭店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是也应该禁止其权利的过分滥用,使其保持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即可。,分析结论,基于以上几点的分析,不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的角度,显然饭店业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也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自治权,以及相关行业的积极探索权权,也符合法制的精神,更体现了效率的最大化。 如果没有29条的规定,如果酒店限制公民的带酒水的权利,肯定会发生不必要的争

33、议,既然有了29条那么就很显然会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建立。,监管的必要性,虽然29条有其相应合理性,但是如果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太多的限制,不仅仅是只体现于公民权利的限制的一方面,而且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吞噬,其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影响到饭店业,而且会影响到其他服务业。所以我们要进行有效的监管,用监督的力量而保证29条的正常合理的存在。,在监管方案上的几点建议,1.制定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动机制的监管 要想有效的对饭店的过高物价进行监管,可以对工商物价等相关饭店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联动机制,即一旦有人举报饭店物价太不合理,对饭店有管理权的部门完全可以在一起发挥其相应的联动监督作

34、用。,2.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管 消费者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既然饭店对消费者有合理的限制,那么就要充分保护者的合法权利,因为消费者协会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是公平第三方的地位,对消费者以及饭店方进行公平的评价,既在尊重饭店一方的合理主张,又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3.充分发挥相关媒体的监管 媒体是在相关行政主体与顾客自治组织的最强有力的监管力量,要想最大限度的制约饭店一方利用自己相对的强势地位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不适当的限制必须加强媒体的监管作用。用舆论的力量去防止任何一方损害对方的利益,而最大限度的构建一个相对公平的消费环境。这也符合我国现在强调的合谐社会的主旨。,关于谢绝自带酒水

35、的经济学思考,商学院2003级国际商务2班苑慧、郑慧瑶,一、从产权经济角度看,酒店产品的私人产品性质是酒水盈利合理性的根源。承认财产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他任何人使用或消费这种产品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者事先取得所有者的认可。酒店产品并非公共产品或共有资源,而且酒店经营者对其开发设计投入了成本。酒店经营者行使所有权,收取投资回报,是合情合理的。,二、从体验经济角度看,酒店产品的丰富内涵决定了酒水适当高价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酒店至少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对饭店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2、帮助宾客完成购买和实现消费 ;3、满足宾

36、客人身财产安全和不同层次的审美及享受需要。,二、从体验经济角度看,在多数情况下,饭店并不单独收取“服务费”,因而只能将服务的价值附加在产品上,通过产品的价格来体现。饭店正是通过高价出售酒水来补偿其在服务上的成本的。酒水高出正常价格的那部分价值,是饭店经营者为提供特殊环境这一产品所收取的正常的费用。当消费者选择在饭店这一特殊的环境中消费时,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必然为饭店提供的这种高附加值的综合必产品付费,这也与饭店作为一种经济实体追求营利性是相契合的。,三、从博弈论角度看,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是理性的,并且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博弈。酒店选择“谢绝客人自带酒水”vs.消费者选择

37、拒绝到该酒店消费则酒店必然面临利润流失的风险,消费者的流失一定程度上将限制酒店高价行为。,三、从博弈论角度看,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最终将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达到这样一个比较有效率均衡:酒水适当高价+消费者的消费=双方福利的增加,四、酒店通过高价酒是否在 谋取“暴利”?,“暴利”主要是因各种形式的垄断产生的。但餐饮业的市场结构是垄断竞争性的,并没有垄断存在的可能性:1、进入餐饮业的资本需求不大,技术和人才要求不高,因而进入门槛比较低。同时,饭店的固定资产专用性强,如果退出则沉淀成本不可收回,因而退出行业较难。这样,进入市场的厂家的数量将比退出的多,留在市场内的竞争者多,市场竞争激烈。,四、酒店

38、通过高价酒是否在 谋取“暴利”?,2、同一层次的饭店产品的差异性不大。饭店向消费者提供的住宿设施和其他餐饮、康乐、商务等相关服务中,除了不同层次的审美及享受需要外(这一点差异性是存在不同“星级”饭店的原因),其它的产品之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或者说同一层次的不同饭店提供的产品之间具有很强的替代性,也即饭店产品间的需求交叉弹性很大。,四、酒店通过高价酒是否在 谋取“暴利”?,3、旨在以提高利润、操纵市场或提高价格为目的的饭店卡特尔不可能长期存在。在一定区域内,也许饭店可以相互合谋串通,自主约定酒水高价,形成价格卡特尔。但饭店之间的博弈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考之上的,我损失的现有顾客份额与其他饭店得到的

39、现有顾客份额有关。因此,为了得到更大的顾客份额,一个秘密降价的饭店就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又不为卡特尔中的其他饭店所觉察。饭店之间这种不信任和潜在的威胁最终会破坏联盟关系,再加上新进入者的威胁,卡特尔不可能长期存在。,五、国家是否应该干预酒店 “谢绝自带酒水”行为?,国家干预必须合法、谨慎: 1、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时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2、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3、国家不能随机地针对具体经济个体的干预,而必须是带有普遍性的政策性的针对一般经济主体的干预。,五、国

40、家是否应该干预酒店 “谢绝自带酒水”行为?,国家的职能决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主要领域是: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付经济危机和为战争需要对经济进行统制。像是否可自带酒水这类行为是经济主体自主决择的,它既与公共物品无关,也不是处在市场调节的盲区,因而国家不应该干预,更不应该直接取缔。,在“谢绝自带酒水”这一事件中,国家可以干预的也许就在控制酒水高价这一方面。酒店在制定价格时都需通过物价监管局核准,之所以会出现“暴利”的现象,可能是物价监管局职责上的疏忽,而这完全是一个执法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执法者自我检讨,完善工作,也需要人民的监督。,法学分析,(一)法理学分析(二)民法学分析

41、(三)经济法分析姚海波、施金晶,(一)法理学分析,从法理上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基于买卖行为发生法律关系,其实只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只是实践中,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不平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因为一方是组织体,另一方则只是个体。而且在相关知识方面,消费者是绝对的弱势。,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平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特定的权益,但不是无限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酒店的自主经营权之间发生了价值冲突。,客人有权选择饭店,饭店同样有权选择客人。这一条款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它规定应当将谢绝的告

42、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二)民法学分析,民事行为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原则。 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有依法经营的自由,“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民事行为,对此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禁止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形成的此行规是合法的。,应当将“谢绝自带酒水”定位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经营者提出形成包括商品买卖和提供接受服务在内的消费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形不成合意,则未订立消费合同。,如果对方同意不自带酒水在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则消费合同关系形成。要约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如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合同”。 综上所述, “谢绝自带酒水”是双

43、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合同行为,并无违法性可言。,(三)经济法分析,一. 谢绝自带酒水违反法律吗?“谢绝自带酒水”违反消法?“谢绝自带酒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谢绝自带酒水”违反价格法?,谢绝自带酒水违反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44、任。”,1.自主选择权,消法规定自主选择权是为了防止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组织利用其经营优势强迫消费,以保障消费者有权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个人喜好自由选择消费的物品、服务。 自主选择权实现的关键在于自愿 。自愿应当是双方的自愿,是平等基础上的自愿,如果以一方的不自愿为代价换取另一方的自愿,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谢绝也可以不谢绝即是尊重双方权利的反应。,2.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质量、价格、计量、强制交易4个方面。 争议焦点在于“价格合理”和“强制交易” 两点。 价格问题:确实有些饭店酒水价格较高,这个问题经济学、行政管理已经提出了解决

45、办法。 强制交易:在饭店已经明示的情况下,消费者不选择该饭店消费就是在行使公平交易权之“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格式合同 ?,合同法39条:“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格式合同的存在原因: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而这种优势地位又来源于格式合同使用者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垄断,这种垄断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产生威胁 。 我国市场经济下饭店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没有在事实上构成垄断,法律更没有给经营者特权,所以我们无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特务,经营者有经营自由。,“谢绝自带酒水”的定性,“谢绝自带酒水

46、” 只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的约定条件,经过消费者明示或默示同意才成为消费合同的一条 。 因此,“谢绝自带酒水”不违反消法。,“谢绝自带酒水”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人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串通 。 谢绝自带酒水是向消费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吗?现实生活中酒水和服务消费替代性很明显,经营者普遍不存在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优势”,所以也就无从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不存在“经营优势”,就无从强加不合理条件。,“谢绝自带酒水”违反价格法?,在价格法体系下,现代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商品、服务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餐

47、饮服务市场亦实行市场调节价。 因此经营者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包括定价权)。 经营者明示“谢绝自带酒水”即是做到了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 。 因此, “谢绝自带酒水”不违反价格法。,二.“谢绝自带酒水”是合法的经营行为,民事行为的合法与否却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原则 “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民事行为,对此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禁止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此行规是合法的。 案例:李某诉华星国际影城112元电影票案件 经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和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违反法律。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三.因“谢绝自带酒

48、水”引发争议的法律思考,1.正确认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2.立法司法对于此类争议应做的努力 加快旅游行业的立法行程 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权限 对消法相关条文作出司法解释 3.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结合其他途径共同解决问题,经济法的思维方式,追求实质正义。规定消法等一系列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但同时又不可对消费者的权利作绝对化的理解,消费权与经营权是相对的。 追求社会整体和谐。消费者有消费自主权,经营者有经营自主权,双方应互相尊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各自利益的平衡。 社会团体的特殊性经济法提供了一种不同传统法学主体的两分法的思维方法,出现了第三类主体,对这类主体的理论实践尚需继续探

49、索。 特权与特务经济法提供的特权特务理论告诉我们:没有赋予经营者特权,也就不应该要求其承担特务。经营者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经济法案例分析,小组成员:于天 03级人文学院 新闻一班 双学士 *2003710017,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市民刘先生向市消协反映说,他和几个外地朋友去开封观看菊展,中午他在一家有名的饭店宴请了朋友。当时喝的酒水是他从家里拿的,服务员在服务中也没有任何提醒,可是他结账时却发现收取了20元开瓶费。服务员说,吧台上写得很明白,谢绝自带酒水,如果自带,另收20元开瓶费。刘先生认为这20元不该收。刘先生感觉被宰,所以向市消协投诉。,案例分析2案情介绍,市消协人员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不可强制消费者消费。饭店自行规定的谢绝、禁止自带酒水及加收开瓶费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饭店收取的20元是不应该的。消协人员表示:他们将协调店方将20元退回给刘先生,如果饭店方拒绝退款,就将此投诉移交给工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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