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台湾省批发市场治理规矩(新 88.06.30 制定)[资料].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881419 上传时间:2018-04-3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湾省批发市场治理规矩(新 88.06.30 制定)[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台湾省批发市场治理规矩(新 88.06.30 制定)[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台湾省批发市场治理规矩(新 88.06.30 制定)[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台湾省批发市场治理规矩(新 88.06.30 制定)[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台湾省批发市场治理规矩(新 88.06.30 制定)[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规名称】 台湾省零售市场管理规则(新 88.06.30 订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30【正 文】台湾省零售市场管理规则(新 88.06.30 订定)1 条 经济部为管理台湾省零售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 ,特订定本规则。第 2 条 市场之设立、经营与管理,应合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整洁卫生及明确标示之要求,提升营运绩效、服务品质,并朝向现代化、高级化发展,以建立现代生活标准之消费环境。第 3 条 市场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在县 (市) 为县 (市)政府;在乡 (镇、市) 为乡 (镇、市) 公所。前项市场之管理,有关食品卫生之检查,由卫生主管机关负

2、责;环保卫生之检查,由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负责。第 4 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管理如下:一市场公共安全之维护。二市场公共秩序之维持。三市场食品卫生之管理。四市场环境、卫生之管理。五流动摊贩之取缔。六其他由本部公告之必要管理事项。第 5 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系指经县 (市) 政府核准,供第六条物品零售业者集中营业之场所。超级市场之设立、经营及管理,由本部另订之,并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第 6 条 市场零售物品种类如下:一果菜类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二畜肉类猪、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三禽肉类鸡、鸭、鹅等禽肉及其加工品。四水产类鱼、虾、贝、介等水产品及其加工品。五杂货类蛋类、乳类、其他各类日用杂货、食品及其

3、加工品。六饮食类各种冷、热饮食品及烘焙食品。七粮食类米、面粉及杂粮。八百货类服饰、玩具及日用百货。九五金类陶瓷、塑胶及五金制品。一装饰品类花卉及其他装饰品。一一其他经市场主管机关核准得进入市场营业之物品。市场应按前项物品分类分区划定摊铺位,编列号数及装订牌号。市场界址范围内面向市街之店铺,不受分类分区营运之限制。但不得经营果菜类、畜肉类、禽肉类或水产类之物品。第 7 条 零售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或饮食类物品之业者,得依其需要设置冷藏或冷冻设备。第 8 条 零售之果菜类、畜肉类、禽肉类或水产类物品,得办理分级、定量包装。第 9 条 摊铺位不得供为经营果菜类、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或花卉物品之批

4、发交易。第 10 条 省辖市政府及乡 (镇、市) 公所应设立公有市场,自营、出租或委讬民间经营,并得奖励民间投资设立私有市场。第 11 条 市场应建于都市计划市场用地,未实施都市计划地区,应建于距现有市场界址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少于三百公尺。第 12 条 市场得依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方案作多目标之使用。第 13 条 乡 (镇、市) 公所设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场时,应检附下列书件报请县政府核准后,迳向建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建筑执照。一工程计划。二财务计划。三摊铺位数量表。四摊铺位或营业项目分类分区配置图。五市场位置图 (市场座落于未实施都市计划地区者,加附周围三百公尺范围内现况图) 。六市场

5、平面配置图 (不含多目标使用部分) 。省辖市政府设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场时,建设局应检附前项所列书件报请市长核定后,由建筑主管机关核发建筑执照。第 14 条 申请承租公有市场摊铺位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保证书,向当地市场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并订立租约及公证后,始得进入市场营业。申请承租公有市场摊铺位者,应按申请之营业类别,公开抽签决定承租之摊铺位。依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或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收回之摊铺位者,主管机关依前二项规定公开抽签。第 15 条 公有市场改建时之优先承租顺序如下:一原承租人。二经社政机关列入救助范围之低收入户摊贩。三公告招租之承租

6、人。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承租人,自获得承租资格起三个月内,未办妥租约手续者,视同放弃。第 16 条 申请承租公有市场摊铺位,以同一户籍地县 (市) 辖区内一户一摊铺位为限,并应自行经营,不得转租、分租或转让。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者,终止租约,收回摊铺位,并加收十个月租金额之违约金。第 17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租期以四年为限。前项租期届满时,原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权,但有逾期缴纳租金或清扫费尚未缴清者,不在此限。第 18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应按期于期限内一次缴清租金及清扫费。前项租金及清扫费之费额,按面积大小、位置优劣及营业种类,由省辖市政府、乡 (镇、市) 公所另定之。第 19 条 公有市场摊

7、铺位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及清扫费,主管机关应予加收迟延费,每逾二日按逾期缴纳之租金及清扫费加收百分之一迟延费,逾期合计三个月仍未缴纳者,终止租约,收回摊铺位。第 20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自订定租约翌日起,逾二个月未开始营业或未经申请核准,擅自停业,每年累计达二个月者,终止租约,收回摊铺位。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申请停业期间,除应征服兵役或重病需继续治疗者外,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停业期间仍应依规定缴纳租金及清扫费。停业期满未复业者,终止租约,收回摊铺位。第 21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租金及清扫费收据,由省辖市政府或乡 (镇、市) 公所统一编印使用,并依有关各项收入凭证管理规定办理。第 22

8、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应利用原有设备营业,不得变更位置、规格及营业种类。如需增加装置或设备时,应事先绘具图说叙明理由,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始得添置。前项添置之设备于契约终了时,应即回复原状,违者由主管机关以承租人之费用代为拆除。如有损毁原设备情事,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第 23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之继承人,得自继承发生日起三个月内,互推一人申请变更承租人名义。逾期时终止租约,收回摊铺位。第 24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碍、出嫁、年老体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能亲自经营者,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需依该摊铺位营业维生者,得自事实发生日起三个月内

9、,互推一人申请变更承租人名义。逾期终止租约,收回摊铺位。但服兵役者,得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于服役期间委讬他人经营。第 25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摊铺位依商业登记法令需办理登记者,应办妥登记后始得营业。二营业不得逾主管机关规定之时间。三摊铺位及供出售之物品应排列整齐,高于地面五十公分以上,并不得超越规定界线或占用通道。四饮食摊位应使用无烟臭之燃料。五非饮食摊位禁止在摊铺位内生火营炊。六不得将摊铺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七公休日严禁营业使用,并全面澈底清扫消毒。八不得有违反其他法令规定或其他妨害卫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为。第 26 条 公有市场之维护管理,应依下列规

10、定办理:一市场地面应保持干燥清洁。二排水沟应常疏浚,保持畅通。三维持场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四市场内外墙壁应定期油漆或粉刷,并保持清洁。五市场内应有完善供水设备,充分供水。六市场公厕应经常清洗,保持清洁。七每日营业结束后,全场应澈底清扫一次,并妥善清理市场废弃物,随时保持整齐清洁。八其他依法令规定应为之行为。第 27 条 公有市场应置管理员执行下列事项:一市场公共安全之维护。二市场公共秩序之维持。三市场环境、卫生之维护。四摊铺位各项费用之催缴。五摊铺位承租人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之举发及处理。六其他有关市场管理及上级交办事项。管理员执行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事项,必要时,得商请当地警察、消防、

11、环境保护及卫生等相关机关协助办理。各相关机关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项,经市场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委讬公司、行号或团体执行之。第 28 条 公有市场得视实际需要设置电气技工、清洁工,并得依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申请派驻卫警察。第 29 条 公有市场摊铺位承租人得组成自治会,有关自治会之组织及执行事项由县(市) 政府定之。第 30 条 申请在都市计划市场用地设立私有市场者,应检附下列书件,除省辖市应迳向市政府申请外,由当地市场主管机关核转县政府核准设立后,向建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建筑执照,其改建或增建时亦同:一申请书。二事业计划 (包括工程计划、财务计划、营运计划)

12、 。三台湾省奖励兴办公共设施办法规定之核准文件。四摊铺位数量表。五摊铺位或营业项目分类分区配置图。六市场平面配置图 (不含多目标使用部分) 。市场位置座落未实施都市计划区域者,应加附市场周围三百公尺范围内现况图。第 31 条 私有市场所有权人及承租人,应推选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组织管理委员会,并聘雇管理员工,负责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项。前项管理委员会之设立、变更及管理员之任免,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受其监督。第 32 条 私有市场之所有权人或市场负责人,应依第二十六条负责市场之维护管理。第 33 条 私有市场摊铺位之承租人或经营人,应遵守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私有市场所有人自行经营者

13、亦同。第 34 条 主管机关对于公有市场之规划、设计、建造、改建、增建、经营、管理、维护或业务改进,着有绩效之人员,应予奖励;绩效不良者,应予惩处。第 35 条 办理第四条或执行第二十六条事项之市场管理业务人员,于业务执行着有绩效者,应予奖励;绩效不良者,应予惩处。第 36 条 私有市场所有人或经营人经营绩效优良或公有市场或其摊铺位承租人,协助市场管理或整顿着有贡献者,由县 (市) 政府予以表扬,绩效特优者,报请本部予以奖励。第 37 条 未经核准擅自经营市场业务者,主管机关应依商业登记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及消防法等相关法令规定,会同都市计划、建筑管理或消防等相关机关执行停业或其他必要之处分

14、。前项之处分有必要时,得依警察机关职务协助执行要点请求警察机关协助之。第 38 条 公有市场或其摊铺位承租人违反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者,依废弃物清理法、商业登记法、食品卫生管理法或其他有关法令处罚。依前项规定处罚仍未在七日内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机关予以三日至七日之停业处分。一年内受停业处分达三次者,终止租约,收回摊铺位。第 39 条 私有市场负责人、所有人、承租人或其摊铺位承租人违反第三十二条适用第二十六条,或违反第三十三条适用第二十五条规定者,依废弃物清理法、商业登记法、食品卫生管理法或其他法令处罚,经处罚仍未在七日内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机关予以停业处分。第 40 条 市场在营业时间内,除指定之停车地区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置于通道,违者由管理人员制止,不服制止者通知警察机关依法处罚。第 41 条 公有市场组织准则及市场之建筑规格,由本部另订之。第 42 条 新设立或改建完工之市场,应于启用开业一个月内,由县 (市) 政府检附摊铺位或营业项目分类分区配置图,报请本部备查。第 43 条 本规则规定之书表格式,由本部另订之。第 44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