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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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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新旧对比及重点内容强调“建质200987 号 关 于 印 发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于 2018 年 6 月 1 日 起 废 止 , 开 始 施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建 办 质 201831 号 ) ”建质200987 号 建办质2018 3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

2、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 或 虽 未 超 过 3m 但 地 质 条件 和 周 边 环 境 复 杂 的 基 坑 ( 槽 )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 。 二 、土 方 开 挖 工 程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 含 5m) 的 基 坑 (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开 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 管 线 复 杂 , 或 影 响 毗 邻 建 筑 (

3、构筑) 物 安 全 的 基 坑 (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工程(一)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 含 5m) 的 基 坑 (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 爬模、飞模等工程。(二)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5m 及 以 上 ; 搭 设 跨 度 10m

4、及 以 上 ; 施 工 总 荷 10kN/m2 及 以 上 ; 集 中 线 荷 载 15kN/m 及 以 上 ; 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 平 投 影宽 度 且 相 对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8m 及 以 上 ; 搭 设 跨度 18m 及 以 上 , 施 工 总 荷 载 15kN/m2 及 以 上 ; 集 中 线 荷 载

5、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 受 单 点 集 中 荷 载 700Kg 以 上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 隧道模 等工程。(二)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5m 及 以 上 , 或搭 设 跨 度 10m 及 以 上 , 或 施 工 总 荷 载 (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 及 以 上 , 或 集中 线 荷 载 (设计值) 15kN/m 及 以 上 , 或 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平 投 影 宽 度 且 相 对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6、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 模、 隧道模 等工程。(二)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8m 及 以 上 , 或 搭 设 跨 度 18m 及 以 上 , 或 施 工 总 荷 载 (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 体 系 , 承 受 单 点 集 中 荷 载 7kN 及 以 上 。三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

7、)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 起 重 量 30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高 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

8、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 量 在 10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二) 起 重 量 300kN 及 以 上 , 或 搭 设 总 高 度 200m 及以 上 , 或 搭 设 基 础 标 高 在 200m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机 械 安装 和 拆 卸 工 程 。四 、脚手架工程(一) 搭 设 高 度 24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9、(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 提 升 高 度 150m 及 以 上 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工 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 搭 设 高 度 24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 高处作业吊篮。(五)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 异型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 设 高 度 50m 及

10、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程 。(二) 提 升 高 度 在 150m 及 以 上 的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工 程 或 附 着 式 升 降 操 作 平 台 工 程 。(三)分 段 架 体 搭 设 高 度 20m 及 以 上 的 悬 挑 式 脚 手架 工 程 。危大工程范围五 、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 ) 可 能 影 响 行 人 、 交 通 、 电

11、 力 设 施 、 通 讯 设 施 或 其 它 建 、构 筑 物 安 全 的 拆 除 工 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 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 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 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 ft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 ft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 程 。六 、其

12、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 顶管 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及 尚 无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 地下暗挖工程 、 顶管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13、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可 能 影 响 工程 施 工 安 全 , 尚 无 国 家 、 行 业 及 地 方 技 术 标 准 的 分 部 分 项工 程 。七、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

14、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 重 量 1000kN 及 以 上 的 大 型 结 构 整 体 顶 升 、 平移 、 转 体 等 施 工 工 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 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投标阶段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专项方案内容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

15、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

16、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 施工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作业 人员等 ;(七)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 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专项方案编制第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 其 中 ,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

17、条施工单位应当 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 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审批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 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18、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 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

19、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专家条件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20、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论证内容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 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21、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 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 十 三 条 专 家 论 证 会 后 , 应 当 形 成 论 证 报 告 ,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提 出 通 过 、 修 改 后 通 过 或

22、者 不 通 过 的 一 致 意 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 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 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 的 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监测及实施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

23、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危大工程验

24、收第 十 七 条 对 于 按 规 定 需 要 验 收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建立档案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

25、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

26、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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