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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881005 上传时间:2018-04-3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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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十堰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 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750 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办法。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明确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同级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工作。(二)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按照属地逐级申领的原则,

2、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到所在县市区管理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申领。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农村家庭接生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市级:市妇幼保健院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在每年 10 月 30 日以前,按照本地区当年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增加 20%的比例,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量计划,报省卫生厅备案并统一领取本辖区的出生医学证明。县市区级:各县市区卫生局在每年年底前,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报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备案。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其妇幼保健院所到市妇幼保健院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流程领购和发放出生

3、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县或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各签发单位根据上一年度本单位的接生数量到所在妇幼保健院所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并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和存放管理。各级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将编码及数量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申请作废。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卫生局应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码、原因、 处 理结果等书面报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四)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

4、明出入库登记,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订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各签发单位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发放登记,规范存根管理,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制订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五)健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定期督查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定期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法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规定(一)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

5、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严格发放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程序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教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件的准备,自觉申领。(二)签发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三)签发要求。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有效

6、证件(如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号码),方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从出生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出生超过半年未办理的,按补发程序到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本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3、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口申报地出生医学证明。4、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由婴儿父

7、母或 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婴儿与其父母( 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5、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6、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改婴儿姓名,应在申报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四)填写要求。1、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

8、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十堰城区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计算机管理,填写项目全部由电脑打印,各县市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电脑打印,手工填写的属无效证件。2、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人(如果不在产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须见产科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方可办理)如实填写,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准确, 不得涂改。副页和存根联的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后,签发机构方可在“ 接生单位(盖专用章) ”栏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 用字必须准确。新生儿父母的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

9、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士,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并在尾数后的内标“”。4、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上注明情况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三、切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与报废管理(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 1996 年月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 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 作为合法有效 证件 。出生后超过半年未 办理出生医学证

10、明者,一律视为补发。(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妇幼保健院所)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原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 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按照原信息予以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

11、 钢笔或碳素笔;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 项目填写不真实;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四)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1、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 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2、因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 出生医学证明无效,要求换发的,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由原签发单位办理。应首先向原签发单位提供下列材料: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书面说明并签字;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是否户籍登记的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核

12、对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归档保存);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原签发单位根据上述材料,核对下列信息: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标识进行比对;核对该婴儿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核 对原 出生医学 证明医院存根联信息。防伪标识可识别且要求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医院存根联信息一致,经原签发单位领导审批后办理换发。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 之日起作废,由原签发单位收回登记并存档保留。(五)报废管理:签发单位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以及报废原因等应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原件,每年度集中上报至县市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备案后集中销毁。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管理发放、领取、签发、 补发出

13、生医学证明均应按规定造册登记,存档保留。各管理机构要认真填写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并做好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归档工作。各签发单位要认真填写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由作为法律文件,以年度为单位,按照整齐、有序、方便查找的原则装订成册,永久保存。五、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一)医疗保健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 元。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搭售其他卡、册、纪 念品。(二)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

14、理机构应设立专帐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六、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城区出生医学证明实行按月上报、各县市实行按季度上报制度,签发单位应及时认真填写“十堰市出生医学 证明办理情况报表” ,城区于每月 5 日以前向所在地妇 幼保健机构所上报上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数据,城区各区妇幼保健所应于每月 10 日前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市签发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上报上季度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情况报表到各县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妇幼保健院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上报上季度数据到市妇幼保健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及数据上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附件 :城区 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责任范围: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市太和医院、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及铁路医院;茅箭区妇幼保健所负责市中医院、东风公司茅箭医院、区人民医院、堰桥医院、铁三处医院和博爱医院及取得许可的乡镇卫生院;张湾区妇幼保健所负责市西苑医院、红十字医院、东风公司花果医院、区人民医院、区花果医院及取得许可的乡镇卫生院;十堰经济开发区妇幼保健所负责白浪医院、铁二处医院和慈安医院。附件 : 十堰市出生医学 证明办理工作月报表 单位名称 月份 活产数 办理数 补办数 作废数 换发数 库存数合 计填报人: 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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