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30.04.18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2003 年 日内瓦 2005 年 突尼斯文件 WSIS/PC-1/DOC/9-C2002 年 7 月 4 日原文: 英文关于议事规则的第一分委员会主席的报告第一分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和峰会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资格认定安排(第10 议项、WSIS/PC-1/DOC/5、6 和 3(第 4 章)号文件) 。在第一次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会议期间,该分委员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并在
2、第四次会议上以一致意见 1通过了筹备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草案(见附件 1)以及了关于参会安排的一项决定草案(见附件 2) 。上述两份文本将提交给全权代表大会进行最后批准。第一分委员会主席D. STAUFFACHER 大使附件:2 件1 叙利亚持保留意见:叙利亚认为,这些议事规则适用于筹备委员会,但不适用于峰会本身。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2 -附件 1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政府间筹备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一、会议规则第 1 条会
3、议的地点与日期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地点与日期应由该委员会在其前一次会议上确定。规则第 2 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秘书长应在每次会议召开至少 8 周前将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成员。二、议程规则第 3 条制定临时议程1. 国际电联秘书长经与主席团协商,应根据下列机构及人士建议的议项,制定出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a) 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前一次会议;(b) 一联合国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2按照第 1 段第(b)小段要求建议纳入临时议程的议项应与基本文件一并在每次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召开 5 周前提交国际电联秘书长。E:wenkufile12018-43
4、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3 -规则第 4 条将临时议程通知有关方面国际电联秘书长应在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某次会议开幕至少 4 周前将会议的、附说明的临时议程以规则第 48 条中所述的正式语言通知联合国和国际电联的成员国,并向联合国成员国和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提供有关每一议项的基本文件。另外还将在网站上公布。规则第 5 条通过议程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应在每次会议开始之际按照规则第 3 条所述的临时议程通过该次会议的议程。三、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规则第 6
5、条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国际电联秘书长或在其缺席时由她/他为此指定的任何人将宣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规则第 7 条决定组织工作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应在第一次会议上:(a) 通过筹委会的议事规则;(b) 选举委员会的官员。四、代表规则第 8 条代表团的组成1. 作为成员出席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每个成员国代表团和欧洲共同体 1代表团应由一名代表团团长和其它代表、副代表和(视需安排的)顾问组成。2. 有意派代表团出席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国家或欧盟应尽可能在会议开始至少一星期前通知国际电联秘书长,并提供代表团成员名单和职务。1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邀请欧洲共同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峰会上
6、欧洲共同体特别关心的问题的讨论。欧洲共同体不享有表决权,但可以提交应任何一国请求都可以付诸表决的提案。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4 -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5 -五、官员规则第 9 条选举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应从参加委员会的各国代表中选举出
7、下列官员:一名主席和十四名副主席,其中一名将担任报告人(这些官员在确保主席团代表性的基础上选出) ;以及两名由峰会东道国提名的当然副主席。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亦可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审视情况选举其他此类官员。规则第 10 条主席的一般性权力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它条款所赋予她/他的权力外 ,应主持委员会的每场全体会议,宣布每场全会的开幕与结束,提交会议需就其做出决定的问题,并视情况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公布决定。主席应对程序动议做出裁决,并在此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完全掌握会议的事项、维持会议的秩序。主席可以向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建议终止发言人名单、限制发言人发言所用时间及每一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的发言次数、
8、暂停或终止讨论、中止会议或休会,并视情况向委员会提出其它动议。2. 主席在行使她/他的职能过程中依然受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领导。规则第 11 条代理主席1如果主席不出席某一会议或该会议的某部分会议,她/他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其行使主席职能。2代行主席职能的副主席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职责。规则第 12 条主席的替换如果主席无法行使她/他的职能,则应选举一名新的主席。六、主席团规则第 13 条人员构成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其中一名副主席担任报告人。主席或在她/他缺席的情况下由她/他指定的一名副主席应担任主席团的主席。由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按照规则第 44 条成立的分委员会的主席和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按照
9、规则第 9 条选出的其他官员可以参加主席团,但没有表决权。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6 -规则第 14 条职能主席团应帮助主席处理委员会的一般性工作,而且应根据委员会的决定,确保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工作的协调顺畅。七、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秘书处规则第 15 条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长的职责1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或她/他指定的代表应以委员会秘书长的身份参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所有会议,并应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人员。2政府间
10、筹备委员会秘书长可指定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的一名成员代其在上述会议行使职能。规则第 16 条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根据本规则规定,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处应在筹委会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a) 为会议提供口译服务;(b) 接收、翻译并散发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文件;(c) 出版并散发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正式文件;(d) 应尽早在筹委会会议之前准备好正式文件;(e) 制作并安排保存录音;(f) 安排政府间筹备委员会文件的保管与保存;(g) 完成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所有其它一般性工作。 规则第 17 条委员会秘书处的发言经主席同意,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长或指定的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的任何成员均可
11、以在符合规则第 19 条规定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就任何正在讨论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发言。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7 -八、工作的开展规则第 18 条法定人数只有在多数与会国代表出席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方可做出决定。规则第 19 条发言1未经主席事先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上发言。主席根据规则第20、21 条和第 23-26 条以及(适当时)第十三章的规定,按发言人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请发言人发言
12、。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处将负责起草发言人名单。2讨论仅限于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问题上。如果发言人的发言与所讨论的问题毫无关联,则主席可以请她/他遵守议事规则。3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可以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并限制每位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的发言次数。如果会上提出制定上述限制的动议,则委员会只能允许各国两位赞成这种动议和两位反对这种动议的代表发言,之后则应立即对动议进行表决。在任何情况下,主席在征得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同意后,应将有关程序事宜的每次发言限制在五分钟内。如果限制讨论时间,而发言人却超出了被允许的时间,则主席应及时请她/他遵守议事规则。规则第 20 条程序动议一国代表可以在讨论任何
13、问题的过程中,随时提出程序动议,主席应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对此立即做出决定。一国代表可以对主席的裁决提出抗诉。会议应立即对抗诉进行表决。除非多数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代表否决主席的裁决,否则主席裁决有效。代表在提出程序动议时,不可以就正在讨论的问题的实质进行发言。规则第 21 条优先地位一分委员会的主席可在发言人名单中享有优先地位,以阐明有关机构所做出的结论。规则第 22 条终止发言人名单在讨论过程中,主席可以公布发言人名单,并在征得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同意后,宣布终止发言人名单。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
14、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8 -规则第 23 条答复的权力1尽管有规则第 22 条的规定,主席应在参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任何国家或欧洲共同体代表提出请求时给予该代表答复的权力。其它代表可获得做出答复的机会 2。2正常情况下,按该条规则规定进行的发言应在有关机构当天最后一次会议结束时进行,或在先于此时的有关议项讨论结束时进行。3一国代表或欧洲共同体代表按该条规则规定在某一会议上就任何议项所作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应限制在五分钟之内,第二次发言限制在三分钟内。4根据本条规定,发言应尽可能简短。规则第 24 条暂停讨论参加政府间筹
15、备委员会的任何一国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暂停正在进行的问题讨论。除提出动议的代表外,只能允许各国两名赞成暂停动议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就动议发言,之后应按照规则第 27 条的规定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规则第 25 条终止讨论参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任何一国代表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终止正在进行的问题讨论,不论是否有其他代表已表示要求发言。只能允许各国两名反对终止动议的代表发言,之后应按照规则第 27 条的规定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规则第 26 条中止或暂停会议在遵守规则第 37 条规定的前提下,参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任何一国代表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中止或暂停会议。不允许对这些
16、动议进行任何讨论,应按照规则第27 条的规定立即对这类动议进行表决。2 观察员没有答复权。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9 -规则第 27 条动议的顺序下列动议按其顺序优先于会上提出的所有提案或其它动议及程序动议:(a) 中止会议;(b) 暂停会议;(c) 暂停正在进行的问题的讨论;(d) 终止正在进行的问题的讨论。规则第 28 条提案和修正案的提交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将提案和修正案提交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秘书长或她/他
17、指定的代表,秘书长或其代表应将提案和修正案的副本发至所有与会者。然而,该筹备委员会主席和有关的分委员会主席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会议上提出的口头提案或修正案是否应以书面形式印发。规则第 29 条提案、修正案和动议的撤回提案、修正案和动议的发起人可以在有关决定做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其提案、修正案和动议,前提是并未对其进行修正。如此撤回的提案、修正案和动议可由任何代表重新提出,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规则第 30 条有关权限的决定在符合规则第 27 条规定的前提下,参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任何一国代表提出的、要求决定委员会是否有权通过提交给它的提案的动议均应在对该提案做出决定之前得到表决。规则第 31
18、 条提案的重新审议不可对已获通过或否决的提案进行重新审议,除非出席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会议和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代表决定对其重新审议。仅允许各国两名反对重新审议动议的代表发言,之后则应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E:wenkufile12018-430b965d5bd-d971-4e4f-9044-7a063a24a3e3e40309773d9e33a7ff3d2b00848c6a2b.pdf 30.04.18- 10 -九、做出决定规则第 32 条一致意见1. 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以一致意见的方式完成其工作。2. 只有联合国或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和欧盟代表团可以谈判。规则第 33 条表决权参
19、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的每个国家均有一票表决权。规则第 34 条必要多数1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关于所有此类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委员会和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做出。2如表决的结果为票数各占一半,该提案、修正案或动议被视为被否决。规则第 35 条“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表”一词的含义在本规则中,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表”一词的含义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代表。投弃权票的代表被视为未参加表决。规则第 36 条表决方式1正常情况下,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应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但任何一国代表均可以要求唱名,唱名时按照参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各国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进行,自主席抽签抽到的代表团名称开始,规则第 43 条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所有唱名中,应唱到所有国家的名字,其代表应回答“是” 、 “否”或“弃权” 。2当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使用机械/电子方式表决时,无记录表决将代替举手表决,记录表决将代替唱名。一国代表可以要求进行记录表决,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应不再对参加委员会国家实行唱名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表决,除非一国代表另有要求。3所有参加唱名表决或记录表决的国家的意见均应加入到会议的任何记录或报告中。规则第 37 条表决的进行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任何代表都不得干扰表决过程,提出与表决程序有关的程序动议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