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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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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期末复习指导本学期课程期末考试试题类型与比例:判断正误(16 分)、单项选择(16 分)、多项选择(16 分)、简答(3 个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论述(1 个题,22 分)。本学期期末复习要点: 一、单选、多选、判断题:参考往年试题、形考题与蓝色小册子上的题目。二、简答: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性质?(1)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来的。(2) 开放性和兼容性。所请开放性, 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3) 国际性. 电子商务固有

2、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的和基本一致的。2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答: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这种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内容,涉及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3简述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答: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有:( 1)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

3、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是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2)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的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 ;法律规则不协调。4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是什么?答:对于电子

4、信息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式: (1)实际履行。下列情况下可要求实际履行,而不是以支付金钱代替;合同不是关于个人提供服务,且约定的履行是独特的;其他适当的情况,实际履行的要求可以提出被认为正当的任何条件,并且必须提供与合同相符的对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双方的信息和信息权的充分保障。(2) 完成履行。如被许可方违约,则:如在许可方获知违约行为时,符合合同的拷贝乃由其他占有,许可方可以将尚未特定化的任何拷贝特定化到合同项下;在为避免损失并且有效地收回投资而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之后,被许可方可以完成信息并将其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或停止对信息的工作,或对其进行再许可或做其他处置,或采取其他商

5、业上合理的措施;并且对未被弃权2的违约寻求其他救济。在被许可方违约之时,双方均受所有合同使用条款的约束。(3) 继续使用。如许可方违反合同,应适用下列规则:第一,未撤销合同的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信息合同项下的信息和信息权;如被许可方继续使用信息或信息权,则其应受所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使用条款、不竞争条款和支付合同费用条款的约束。第二,被许可方可以就未被弃权的违约行为寻求各种救济。第三,许可方的权利仍然有效,但应受被许可方因违约而享有的救济包括扣除权或抵销权的约束。(4) 中止访问。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并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协

6、助行为。5简述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答:(1)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在网络背景下,国家对内进行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对外的保卫和交往职能并未改变,需要大量财力予以支持;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之间同样需要国家提供健全的网络环境,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快捷,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该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2)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网络经济占我国整体经济的比重日益加大,对税收的影响举足轻重,加大电子商务征税是提高国家税收的重要手段;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内容无异于实体经营者,只有对电商经营者进行征税才能体现税收公平。6简述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答:所谓电

7、子签名的合法使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名对交易数据电文的签署。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签名人的效力。交易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从法律上对签名人产生了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效力:他不可否认地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了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作出的承认、认可或证实。(2) 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联系,经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既表明其得到了签名人的认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作为原件

8、对待,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 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签名形式做出时,以电子签名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就充分地满足了这一要求。当然,某一电子签名签署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最终要由调整该法律行为的特别法来衡量。7简述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在我国,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可以使用在电子政务或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具体使用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电子签名法参考国外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该法的第 3 条第 3款规定了不适用于电子签名法的文书,包括:涉

9、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8简述我国对电子签名的立法模式 答: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 ,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 。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 。法律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3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9简述电子支付的种类?电子支付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

10、分为不同的分类.(1)根据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2) 根据服务对象和支付金额大小的不同, 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大额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大额电子支付是 BtoB 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服务对象主要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在金融市场充实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小额电子支付主要应用于 BtoC 电子商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工商企业。(3) 根据支付系统处理划拨类型的不同, 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借记划拨是指

11、债权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向债务人收款的划拨。贷记划拨是指债务人向银行发出指令向债权人付款的划拨,债务人银行借记债务人账户,使在同一银行或另一银行中的收款人账户得到贷记。10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关系?答:未经明确同意而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是违反隐私权保护法律的行为。然而,如果只对用户的个人隐私加以维护,无疑又与互联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相抵触。就此问题立法,既要考虑权利人的权益,又要考虑技术发展、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的要求。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收集者应当告知用户他们收集了什么信息,并打算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二是信息收集者应该征得用户的同意,并为用户提供

12、控制对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再使用的方法。11简述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网站的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不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属于企业还是个人。(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2)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3) 对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审批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

13、对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专项备案制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串请或者专项备案。12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答:(1)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4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我国合同法第 34 条规定产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我国合同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 u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

15、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4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答: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2) 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3) 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4) 其他有关因素。15数据库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数据库被纳入了现行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而且是特殊保护,表现在:(

16、1)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2)数据库特殊权利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16简述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答: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赞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 。 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

17、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 “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17简述银行业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具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哪些?答:应当具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有:(1)采用安全标准。 (2)建立安全程序建立管理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 (3)保证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 (4) 支付金额限制。18认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答:(1)认证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或称证书用

18、户) 和证书信赖人(或称相对方)。在有些复杂的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些。(2)他们之间的关系:证书持有人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鉴证关系。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证关系。19简述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答:(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5(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

19、高的协调性。20、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 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第一,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元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第二,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

20、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第三,适用交付拷贝的所在地的法律。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三、论述:1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取以下原则。(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2)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市

21、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3) 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4) 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是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5) 国际协调原则。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

22、法律环境。(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7)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运行。 2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答: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要求阐述每个原则的定义、基本内容:技术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安全原则。3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答:所谓消费者权益,

23、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6地的变化。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货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

24、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第一,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参

25、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不低于在其他商业形式中享有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保护的水平。第二,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明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 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交易信息 3 个方面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充足的有关交易的条款、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决定。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免消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该能够在决定购买之前准确地确认他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救济。对消费者提供良好及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重要措施。第七,

26、隐私。各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在不能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 “犹豫期”)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4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电子货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75论述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

27、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 ,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的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

28、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8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的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6论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答: (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 条规定 z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保护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 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

29、所谓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3) 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谓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4) 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 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 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论述个人信息保护的基

30、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也最具有影响力的立法之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1980 年通过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其确立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确保个人信息国际自由流通的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重要参考.根据该指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八项:(1)限制收集原则。限制收集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该受到限制,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得应该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2)信息质量原则。信息质量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与它们将要被使用的目的和该目的所需要的程度相关,个人信息应该精确、完整,并得到及时更新。(3)

31、目的特定原则. 目的特定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依据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进行,禁止超出目的范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4) 使用限制原则。使用限制原则是指信息利用人应当在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5) 安全保障原则。安全保障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当处于安全保护之中, 以免遭受泄露、灭失和未经授权的使用。(6)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应当制定关于个人数据的开发、实践和政策的一般的公开政策应当确立便利的措施,以确定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它们使用的主要目的,以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和通常的住所。(7)个人参与原则。个人参与原则是指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控制人确认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信息控制

32、人应允许信息主体查看、修改及补克关于自己的信息。(8) 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信息控制人若违反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8论述电子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30. 论述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所谓合理、适当的提示,是指格式条款使用者应以合理、适当9的方式将全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

33、量的一个弹性条款,是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我国合同法第 3 9 条第 1 款规定产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 1 2 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 严格解释原则, 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 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最不利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 4 1 条规定产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 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定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产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 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认, 在格式条款的使用中,个别协商的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 41 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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