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TM 01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2005字第1-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 (1) 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您阅读本合同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温馨提示 2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给您提供的保险保障。 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 投保条件 3第三条 保险责任 3第四条 责任免除 3第五条 保险期间 3第六条 保险金额 4费用条款: 向您介绍本合同的保险费。 4第七条 保险费 4保单理赔服务: 向您介绍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办理的手续。 4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4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4第十
2、条 保险金的给付 4保单变更服务: 向您介绍我们为您提供的保单变更服务。 5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变更 5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5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5第十四条 年龄、性别的确认与错误处理 6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6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6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6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 7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 7第二十条 撤销与解除合同的处理 7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7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本合同。 8GTM 02温馨提示产品概述:您购买的是金盛团体一年定期寿险,英文简称 GTM。这是一
3、种为团体 (2) 因意外伤害 (3) 或疾病(4) 身故而提供保障的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金盛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如上述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有同等效力;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投保条件: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 (5) ,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年龄为 18 周岁(6) 至 6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 75%以上,且不得少于 8 人。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
4、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要求撤销本合同。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您、被保险人也应当如实告知与本合同有关的情况。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人数,职业或工种变动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GTM 03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如上述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有同等效
5、力;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投保条件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劳动,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 75%以上,且不得少于 8 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我们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受益人或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触犯刑事法律法规;三、被保险人醉酒 (7) 、
6、自杀、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 、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 (9) 、跳伞、攀岩运动 (10) 、探险活动 (11) 、武术比赛 (12) 、摔跤比赛、特技 (13)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14) 或感染艾滋病毒 (15) (HIV 呈阳性)期间;七、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后生效,我们将
7、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除非有另外GTM 04的约定,我们自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内载明。若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费用条款第七条 保险费保险费按我们制定的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标准计收,您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单理赔服务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 (16) 导致的延迟除外
8、。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的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院 (17)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二、受益人须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的申请。否则,丧失对保险金的请求权。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GTM 05一、我们
9、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证明、资料,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经我们审核通过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二、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在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保单变更服务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的,必须符
10、合我们的投保和核保规定并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减少保险金额的,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也必须满足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一、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于收到保险费的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通知到达之日 24 时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 (18) 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19) 。三、本合同的
11、被保险人数少于 8 人的,或低于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 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零时终止,且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
12、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GTM 06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四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性别和出生年月日。如果发生错误则根据下列规定办理: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条件中的年龄限制,我们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二、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少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
13、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20)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多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保险金额不变。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经我们在保险单上加以批注后生效,依书面申请日期为变更生效日。您指定或者变更身故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因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一般条款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您、被保险人也GTM 07应当如实告知与本合同有关的情况。您、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
15、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您应向我们提供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建议您详细记录并保存以上资料。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保险合同,我们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特别约定。第二十条
16、撤销与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撤销合同: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将本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退还我们,本合同于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当日 24 时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扣除合同文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如投保时我们曾为您支付体检费则还需扣除体检费。若您或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提出任何变更或保险金给付申请,则我们不再接受犹豫期撤销合同的申请。二、解除合同:您于收到本合同 10 日后,您可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于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17、当日 24 时,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于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您的未满期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二、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GTM 08名词释义您 (1) :是指投保团体。团体 (2) :是指中国境内具有 8 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意外伤害 (3) :是指
18、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疾病 (4)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以后所患或感染之疾病。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而您或被保险人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以往慢性疾病、症状之复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除外。被保险人 (5) :是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周岁 (6)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醉酒 (7) :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
19、弱或已经丧失。酒后驾驶 (8) :酒后驾驶的确定标准以被保险人出险当地的权威机构规定为准。潜水 (9)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 (10) :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活动 (11)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 (12)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 (13)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艾滋病 (14)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
20、称。艾滋病毒 (15)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不可抗力 (16)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指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目的为向受伤者和病患者提供住院治疗;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医院 (17) 5. 在中国境内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手续费 (18)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我们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未满期保险费(19) :按本期应交保险费乘以本期保险费未经过天数除以本期保险费承保天数(年交:365 天;半年交:180 天;季交:90 天;月交:30 天)计算的保险费。公式:未满期保险费=本期应交保险费 本期保险费承保天数本期保险费未经过天数GTM 09利息 (20) :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将参照 12 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