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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作业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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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题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对于公民来说,公民拥有一切权利,除非法律予以禁止,即“法无禁止皆自由” ;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即“法无授予皆禁止”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还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否则就会导致“越权无效”的后果。越权包括:一是无权限。二是超越了权力行使的界限。2、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规范有位阶层级,其中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决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法律,

2、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相违背。法律保留是指对某些事项没有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否则就违法。法律保留一般适用于对公民权益影响重大的领域。3、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正当程序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其要求是: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即在行使权力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其活动及其掌握的信息资料,除非法律作出例外规定。5、信赖保护原则指因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使公

3、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得了某种利益的正当合理信赖,法律应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撤销此行为;确需改变的,必须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6、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置一种内在标准。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成比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适当性。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和方式,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2)必要性。它是指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即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 (3)合比例。行为的方式

4、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到目的所获得的利益,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7、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应进行赔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2、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和条件?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 (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 、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

5、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

6、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3、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的划分 1、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活动是由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

7、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立法系统包括国务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委的立法(制定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立法(制定规章)四个层次。中央行政立法机关和地方行政立法机关共同构成中国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4、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

8、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

9、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

10、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 。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

11、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12、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 和理由 (事实证据及有关分析说明等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根据、理由。说明根据、理由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相应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执行中的困难或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 六、不单方接触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

13、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七、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行政相对人。该制度对于保障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行政行为的拖延耽搁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老师强调:考试题会从培训课件每课的思考题内出,案例题也都是课上讲的案例。一、1、 从行政法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谈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

14、政权与行政法是一种保障和控制的关系。行政法把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律加以确认并上升为法律规则,同时赋予一些行政主体以强制的手段,保障行政权的顺利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是对行政权运行的一种保障。从另一个方面看,权力有腐化的必然趋势。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应该受法的全面和全程的监控。为了保证行政权的运行不与人民的意志相抵触,需要通过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手段和程序,以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是对行政权运行的一种控制和监督。从长远来看,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控权论” 。2、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哪些?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

15、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业题) 。二、1、试述我国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素和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素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特征是:(1)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主体。(3)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的范围 具体来讲,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被授权组织。2、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需要遵循什么规则?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关于授权方面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二是授权要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三是被授之权不得转授。四是授权的方式,必须以公开的书面公告方式进行。行政委托 ,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1)必须依法委托。行政委托应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依法委托。 (2)委

17、托事项必须属于委托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委托的事项必须明确并应受到限制。 (4)委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 (5)不得再委托。3、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完善。从应然状态看,行政组织法应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行政权的设定和标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机关的编制。行政主体的资格。此外,行政组织法还需要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副职设置、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行政首长的权限代理以及违反组织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日常运做提供规范。4、 如何划分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公务员的“原身”是公民。然而,公务员又是一种担任国家公职的公民,他与国家构

18、成了一种一般公民所没有的法律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从而使得他在原身份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身份,即公务员。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下述四种因素来区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行为: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5、 简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并非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对

19、于因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本系统处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三、1、试述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或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不可以变更。基于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改变。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和

20、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4、实现力行政行为的实现力,人们多称“执行力” ,是指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实现力表现为自行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两种。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包括为四大类:(1) 行为的主体合法。(2) 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 行为的内容合法。包括:行为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行为的内容确定、可能。(4) 行为的程序合法。主要有:正当程序。法治国家对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的要求是:公平、听证、获得信息、法律代理与协助、说明理由、教示救济

21、途径。行为符合法定方式、形式、步骤、顺序。行为符合法定时限。四、1、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的体系如何?2、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及冲突处理规则。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冲突处理规则(1)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现行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

22、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如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论怎样完善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规范行政立法监督程序,加强行政立法的公开性(2)拓展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3)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保障民意机关的立法者地位(4)

23、加强备案审查和立法后评估,建立责任制4、如何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一要加强立法规制、明确法定制定主体及其权限;二要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三要推行政务公开;四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五、1、论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罚” ;处罚程序合法。(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民众事先了解。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者依法

24、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 ,便于群众监督。(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行政主体如不能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论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并且享有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专有权限。(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一切形式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

25、会规定。3、你认为行政处罚法 在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时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有何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 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 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

26、、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4、我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5、我国行政许可法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意义何在?(一) 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制约行政许可法最大的贡献在与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有限政府,即权力受到严格控制的政府。

27、这实际上是一种试图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的适当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适当范围内寻求平衡的政府理论。根据该理论,政府应该有明确的定位,有力的效率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公共权力应该在即定的范围内行使,应该有法律的授权,不能涉及法律授权以外的范围。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许可,对公民权利是一种 极大的限制。在政府的行政职权中,行政许可是政府管制的重要手段,与去他管制手段相比,行政许可具有极大的优势。因此能否规范行政许可是能否实现有限政府的重要一项。 行政许可法首先通过设定权的限定从形式上限制许可权;通过对行政许可事项的 规定从实质上限制许可范围,明确了政府的职权范围;通过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 “

28、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并通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了公共权力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从这些意义上讲, 行政许可法推动了有限政府的建设。(二) 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公民权利保护从公民权利保护角度来看,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相对与行政主体,被行政许可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主体和被行政许可人置于同一层面,不仅从实体上更从程序上保障了被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行政许可程序制度在行政许可法中突出了独立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价值,进一步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其次, 行政许可法也通过大量的实体性规定来保护公民权利。例如规定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

29、中的公民参与权,基于公开原则的公民知情权,高效便民原则的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各方面的创新规定来保护公民权利。6、结合我国行政法制实际,谈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说是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同步的,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分散在集中、从低层次到高层级的逐步发展的过程,其中有两次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一是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它从司法监督的角度有力推进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其中有宣言式的规定条款:具体行政行为违背的法定程序的,得以撤销;二是 1996 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开始,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贡献在于:在行政诉讼法确

30、立的程序违法无效的原则上,又进一步确立了保障公民权利与促进行政效率相结合的公正、公开原则,规定了告知、陈述、早辩和听证等程序制度。总体来看,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主要表现在:1、新宪法为行政程序法律化提供了宪法依据。2、制定了一大批行政程序方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某些行政领域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程序制度。4、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开始得以确立,5、 、行政程序制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六、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

31、要求。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2、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不适

32、用调解原则2、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

33、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七、1、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只作合法性审查,不作合理性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审查相对方的行为是否违法。(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有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3)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只有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法院才可以变更。2、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

34、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但与民事诉讼中作为例外的举证责任倒置不同,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它是原则而非例外的倒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被告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被告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确立直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但法律并不是随意加以制定的,这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法理基础: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

35、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被告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尽管原告从形式上看也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他主张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 “不合法性”相对于“合法性来说更难以证明,而合法性相对来说容易证明。3、我国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什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

36、族自治条例、民族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其基本含义: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民族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4、如何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一、合

37、理设置条款,充分考虑趋利避害的本性,防止赔偿义务机关为避免承担赔偿义务,而影响案件纠错。一是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避免各级政府由于担心地方财政在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而不予纠错的情形。二是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二、增加补充规定,申请人遭受违法拘留,或虽依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时限,以及被逮捕的,办案机关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既不追诉,又不予撤销案件的,此种情况下只需申请人提供拘留证、逮捕证等能够证明案件超出办理期限的材料,而办案机关不能提供延长期限的证明,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三、明确二审法院仅改变一审判决的

38、罪名、刑期,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四、增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不接收申请书或者不按规定告知申请材料补正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诉、复议等救济权利和程序规定。五、建议合理缩短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提高国家赔偿的效率。5、结合实际,论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大力运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新的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的案件屡屡发生,纠而不止,使加强监督制约工作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迫。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

39、有效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从机制和体制等多方面努力加以完善,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整体合力,这样才能把行政权力的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做到依法行政。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机制制约,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做到分权、限权。 (一)科学设置行政程序,形成衔接紧密、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流程。 (二)最大限度缩小自由裁量权,限制权力空间。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外部的法制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做到有力、有序。(一)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发挥专门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依法严格履行法制监督职责。三、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做到通畅、便捷。(一)要从严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的落实。(二)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拓宽渠道便于社会监督。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方方面面的监督作用,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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