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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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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协议构成1.1 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 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 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2.1 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 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 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16-60 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 75以上(含75)。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2、、 保险期间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 保险计划4.1 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4.1.1 被保险人每人每保险年度保险计划如下表:保险责任 序号 保险责任项目 保险责任简要描述 高层员工 中层员工 一般员工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2大类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寿险保险责任(1) 疾病身故保障 见保险责任描述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意外伤害保险责任(2) 意外医疗保障每次免赔额 50 元以上部分按 100赔付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健康保险责任(3) 重大疾病保障 30 种重大

3、疾病,全 额给付 20 万元 12 万元 7 万元住院津贴责任(4)住院日额津贴保障疾病 3 天免赔,意外无免赔90 元/天 60 元/天 30 元/天保险费/人/年 540 元 270 元 122 元上述保险责任适用于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和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平安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4.1.2 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1、 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 意外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

4、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有关规定范围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3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50 元的部分按 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 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疾病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5、。3、 重大疾病保障: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条款所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保险责 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起每天按约定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给付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减 3 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约定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6、 180 天。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天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4数达到 180 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费5.1 本协议项下被保险人投保人数以投保单位提供被保险人清单人数为准。5.2 本协议被保险人人均保费为高层员工每人每保险年度保费 540 元,中层员工每人每保险年度保费 270 元,一般员工每人每保险年度保费 122 元,交费方式为趸交。、 责任免除6.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 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

7、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 险人对该被保 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56.2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

8、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及住院日额津贴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 对被保 险人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 驾驶证照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 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

9、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12)、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13)、被保险人挂床治疗;14)、被保险人因投保前疾患及其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6.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 伤 害;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6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10、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既往病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定医院7.1 本协议约定的指定医院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 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1)急诊可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治疗,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

11、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2)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 诊病区、特 诊 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7.2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需提前 15 天向当地理赔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承担此部分责任。、 投保程序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78.1 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一般程序如下:1)投保人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需加盖投保人公章);2)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有效证明、被保险人名册(需加盖投保人公章):被保险人名册,被保 险人名册内容需包含被保 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城市、员工职级、开户行名称、开 户银行所在城市、开户人姓名及银行帐号

12、、保障方案、 职业、保险费、受益人等项内容,被保险人名册需同时提供软盘及名单清册(一式两份);3)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被保险人的相关告知和证明文件(例如个人健康告知、收入证明等)4)投保人向保险人统一缴纳保险费;5)核保通过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6)保险人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开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如实告知9.1订立本协议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协议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 险人应当如实告知。9.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且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对于

13、本协议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9.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协议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89.4投保人、保险人信息变更。投保人或保 险人任何一方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另一方将按本协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

14、送有关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 被保险人变更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变更按如下规定处理:10.1 被保险人加保。投保人应在新员工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 60 日内且在保单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 险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投保人的书面通知签发批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按新增加人员的实际保险期间收取保险费。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以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收保险费=加保人员年保费*(实际保险天数/保单保险天数)。10.2 被保险人减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职的,投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且在保单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15、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起即行终止。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据此签发批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若 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残疾或身故理赔,则投保人不得对该被保险人申请退保。具体计算公式为:退保金(未满期保险费)=已收保费*未满期天数/当期保险天数*本协议所称“ 离职” 系指以下几种情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解除劳动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以及其他被保险人不在投保人处从事工作,且投保人同意按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处理的情形。10.4 被保险人信息变更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91)被保险人名册上的以下信息:工作城市、开户行名称、开

16、户银行所在城市、开 户人姓名及银行帐号、是否参加社保、社保所在地,如发生变更,投保人应于被保险人信息变更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变更相关信息。、 保险金的申请11.1 “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保险金申请书;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受益人 为法定,则还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理赔申

17、请资格确认表和授权委托书。11.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 门急 诊病历、出院小 结等;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0资料。5)、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理 赔时提供理赔材料的复印件,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113“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

18、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114“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 门急 诊病历、出

19、院小 结等;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理赔服务12.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材料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1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如超 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必须在之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保险金;对需要调查的案件,在六十天内作出理赔决定, 经调查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 给付保险金责任,如超过六十天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仍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必须在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预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

20、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报案或未详尽提供资料且拒不协助保险人调查核实案情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明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事故性质的证据材料的;12.2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12.3 理赔金给付方式1)保险 人在理赔期限内完成理赔后,直接委托银行将赔款划入受益人本人的银行帐户。2)根据我国 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规定,若被保险

21、人的银行卡遗失,须在第一时间到银行办理挂失,申请补卡或重新 办卡,并立即 书面告知保 险人如下信息:姓名、身份 证号码、原帐号和新帐号,经保险人 书面确认后,其后的理 赔 金保险人将划入新的帐户。12.4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12.5 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险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212.6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协议内容变更13.1 在本协议有效

22、期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争议解决14.1 凡因执行本协议及保险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14.2 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保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内容。、 违约责任15.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协议效力16.1 本协议有效期间为一年,自 2009 年 6 月 16 日零时起至 2010 年 6 月 15 日 24 时止。

23、16.2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政策变更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317.1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导致保险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保险人可向投保人提出书面变更,保 险人和投保人应根据新的政策或新的情况重新修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以保证协议的继续有效履行。、 投保人解除协议的处理18.1 投保人于本协议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协议。18.2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 ;2)契约变 更申请书;3)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18.3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协议的,自保

24、险人接到解除协议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 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天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其他事项19.1 双方对涉及对方的信息均具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被保险人个人信息, 未经投保人许可,保 险人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作他途,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19.2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沟通交流信息,共同解决面 临的问题。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修改本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3 协议续签和终止的约定。在本协议届满前,双方可协商是否要续签协议,如确 认续签,双方应在协议届满后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25、。、 释义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420.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指以下情形:(1)无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照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工具;(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照驾驶;(4)驾驶员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照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照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的情况。20.2【无有效行驶证】指以下情形:(1)无行驶证、伪造的行驶证;(2)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不符的;(3)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行驶证;(4)车辆的注册年限超过强制报废期限的;(5)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审核。

26、20.3【当地】指被保险人参加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的所在地。20.4【遗传性疾病】指因为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 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20.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20.6【未满期净保费】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5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 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 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未满期净

27、保费净保费(1保 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20.7【挂床】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 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仅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 费等情况。、 反商业贿赂条款21. 1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

28、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29、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6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条所称“ 其他相关人 员” 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 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附则22.1 本协议适用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和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平安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协议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未尽事宜参照所附保险条款执行。22.2 任何人包括双方所有员工及乙方保险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 说明或者承诺,且内容与本协议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附表:2009 年度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

30、分公司定点医院清单机构 医院名称 医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含交通分院) 乌鲁木齐市天池路 9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含大十字部 ) 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53 号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 1 号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乌市七道湾路 1284 号南湖东路北二巷 38 号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30 号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41 号武警新疆总队医院 乌鲁木齐市南昌路 3 号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含南门二部) 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 60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 乌鲁木齐市温泉西路 2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

31、 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 29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 乌鲁木齐市五星路 24 号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石化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 22 号乌鲁木齐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魏户滩路 8 号员工综合福利保险协议17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职工医院 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 374 号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 99 号解放军第 23 医院 乌鲁木齐市幸福路 556 号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 138 号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包括河南路分院)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 91 号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乌

32、鲁木齐市河南西路 9 号米泉市中医医院 米泉市古牧地中路 50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乌鲁木齐市五星路 15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空军医院) 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 754 号新疆煤矿总医院 乌鲁木齐市南昌路 9 号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阿克苏市东大街 53 号阿拉尔市人民医院 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阿克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医院 阿克苏市健康路 4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九师医院 额敏县朝阳区新华路 塔城塔城市人民医院 塔城市解放路 8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医院 五家渠市军垦北路 555 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昌吉市延安北路 53 号昌吉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 昌吉

33、市青年北路 3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医院 伊宁市新华西路 56 号伊宁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友谊医院 伊宁市斯大林街 92 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5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七三医院 库尔勒市巴音东路塔里木石油勘探指挥部职工医院 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 库尔勒市团结南路库尔勒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 库尔勒市火车东站 31 区吐鲁番地区人民医院 吐鲁番市绿洲中路 80 号托克逊县人民医院 托克逊县城镇东大街吐鲁番鄯善县人民医院 鄯善县楼兰西路 37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医院 奎屯市北京东路 21 号奎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 奎屯市塔城街 32 号石河子市人民医院 石河子市 13 小区 45 号石河子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 32 小区克拉玛依 新疆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 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 67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红星医院 哈密市融合路 10 号哈密哈密地区人民医院 哈密市广场北路 11 号农十师北屯医院 阿勒泰市北屯团结路福海县人民医院 福海县团结北路阿勒泰 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 阿勒泰市公园路 25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医院 博乐市健康路 33 号博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博乐市青德里大街 1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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