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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eco 文档编号:8785223 上传时间:2019-07-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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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火 炬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翠 亨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镇 政 府 、区 办 事 处 ,市 各 有关 单 位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着 力 振 兴 实 体 经 济 的 决 策 部 署 ,支持 制 造 业 企 业 盘 活 土 地 资 源 提 高 利 用 率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降 低 制 造 企 业 成 本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的 通 知 (粤 府 201790 号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中 山市

2、降 低 制 造 业 企 业 成 本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修 订 版 )的 通 知 (中 府 办 201853 号 )要 求 ,落 实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分 割 转 让 登 记 行 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中 山 市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实 施 细 则 如 下 :一 、支 持 制 造 业 企 业 建 设 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项目建设指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山市城市

3、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 、容 积 率 在 2.0 及 以 上 ,建 筑 密 度 不 小 于 35%,层 数 在 4 层及 以 上 ,且 带 工 业 电 梯 的 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可 按 幢 、层 等 为基 本 单 元 进 行 不 动 产 首 次 登 记 和 分 割 转 移 登 记 。三 、分 割 转 让 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应 用 于 引 进 政 府 鼓励的- 2 -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市工业和信息部门对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四、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4、大 厦 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属 制 造 业 企 业 。(二 )建 设 应 使 用 土 地 登 记 用 途 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建设用地。(三)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 40 亩,属“三旧” 改造项目的面积不小于 10 亩。五、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在 分 割 、转 让时 ,土 地 分 割 只 涉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份 额 转 移 ,按 土 地 使 用 权 共 同 共 有登 记 发 证 并 注 记 ,不 得 将 一 宗 土 地 分 割 为 多 宗 土 地 。六、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内 的 道 路

5、、绿 地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公 用 设 施 及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属 业 主 共 有 ;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内 的办 公 、生 活 服 务 等 配 套 用 房 不 得 分 割 转 让 。七、申请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分割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规定的其他材料。八、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分割后,需办理转移登记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

6、)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五)市工业和信息部门对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出具的审查意见。(六)税费缴纳凭证。(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九、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60%。可分割转让的高 标 准 厂 房 和 工 业 大 厦 ,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如属制造业企业引进本企业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不受本条限制。十、转 让 方 应 制 定项目运营管理制度,严禁受让方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

7、建改 建 等 行 为 ,一 经发 现 ,应 责 成 受 让 方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改 的 ,应 通 知 并 配 合 属 地 政府 进 行 查 处 、处 罚 或 拆 除 。十 一 、区管委 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厂房和- 4 -工业大厦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当地政府情况,可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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