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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电大法学教研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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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章 扶 养,密云电大法学教研室,一、扶养的概念、特征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及互相扶助的法律行为。对扶养的概念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扶养的特征 1、扶养义务是私法上的义务。 2、扶养关系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产生。 3、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4、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一、扶养的条件和方式 (一)扶养的条件 扶养的条件是指设立一定的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要素。 1、扶养之必需扶养之必需是指扶养权利人须是未成年、成年人须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要件是世界各国之通例。 2、扶养之可能扶养之可能是指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之能力。,(二)扶养方式 现代

2、社会由于扶养方式灵活多样,所以很多国家对扶养方式并不作特别具体之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自由抉择。 1、共同生活型 2、间接扶养型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扶养方式。为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正因为法律上的含糊与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扶养纠纷时,难以处理。,二、扶养的程度 所谓扶养程度,是指扶养权利主体因受扶养得以维持生活的水平与程度。根据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关系远近,各国均明确规定义务人依法承担不同程度的扶养义务。 (一)一般扶养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义务。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以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是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的一种法

3、定义务,即这种扶养义务是有限度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承担此责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无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所以这种扶养被称为一般扶养型。,(二)生活保持义务 这种扶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这种扶养义务要求扶养人付出相应多些。如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是无条件的,义务人必须履行。且这种扶养要求扶养义务人与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相当,扶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即使因此降低亦不能免除责任。这种义务 与扶养主体的身份相伴而生,因此这种扶养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我国现行扶养制度,(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

4、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是双向的。,(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相互扶助,互相供养和生活上关心与照料、感情上互相体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上述法律规定说明祖孙之间

5、履行扶养义务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人;2、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说明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 (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需要扶养的人;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或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孤

6、独无依; (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扶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之规定,但如果基于自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就会产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丧失配偶的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而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继承了公婆与岳父母遗产的,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直系姻亲间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已受到立法者的关注。,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同胞婚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对涉外、涉及华侨和港

7、澳同胞的婚姻问题没有作专门规定。规范、调整这些婚姻行为的是国务院、民政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此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离婚、复婚。,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 (1)结婚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劳教和服刑的申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对于掌握一般机密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与外国人结婚的,调离机密岗位一定时间后,本单位应予出具登记结婚证明。对于极个别与外国人结婚后,对国家安全确实不利的中国公民,应由

8、省级以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并共同采取妥善措施。,(2)结婚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申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结婚的中外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市 (或市辖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情况特殊的可由省、市民政部门酌情办理。,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双方自

9、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过去,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不受重视,修订后的婚姻法赋予了受害人请求帮助的权利,以及有关机关相应的救助义务。规定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

10、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因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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