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 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1.1.3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1.1.4 其中,R、C、M、W、U、S、T、D、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1.1类别
2、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 1 的用地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 R14 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3、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4、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5、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
6、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3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
7、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
8、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
9、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T T2 T22 一、二、
10、三级公路用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4地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11、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 S3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
12、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 U1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5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
13、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
14、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
15、皮和花卉的圃地 G G2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6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
16、域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建设用地 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经济发展用地 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公路用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
17、地 E6 E69 村其它用地 村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12 规划兼容性13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 1.2、表1.3)确定;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 1.2、表 1.3 的规定执行。7表 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性质规划建设主要类别 R11 R12 R13 R14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M1 M2 M3 W1 W2 W3 T
18、S U G D1 住 宅 2 宿 舍 3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中 小 学 4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托 幼 5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6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金 融 商 贸 服 务 设 施 7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行 政 办 公 8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商 务 办 公 9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社 区 购 物 中 心 市 区 购 物 中 心 小 型 批 发 市 场 10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19、 住 区 级 )综 合 市 场 城 郊 购 物 中 心 11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12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体 育 设 施 13 科 研 教 学 14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15 社 会 停 车 场 16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 污 染 的 普 通 工 厂 17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18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普 通 仓 库 营 业 面 积 6000 以 上 的 仓 储式
20、会 员 店 、 家 居 建 材 商 店 等 中 型 批 发 市 场 19 普 通 储 运仓 储式 商业 建筑 大 型 批 发 市 场 20 危 险 品 储 运 21 露 天 堆 场 R11:低密度住宅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R13:经济适用房用地;R14:廉租房用地C1: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
21、公用设施用地附注: 允 许 设 置 ;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8表 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序号 规划建设类别 建筑分类 建筑物举例1 住宅 居住建筑住宅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2 宿舍 居住建筑宿舍 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3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中 小 学 公共建筑教育建筑 中小学教学楼,中小学配套实验室、体育馆(体育场看台) 、食堂、礼堂等。4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托 幼 公共建筑托幼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建筑办公建筑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公共建筑文化、娱乐、医
22、院建筑 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会所,卫生站(所) 。公共建筑办公、商业建筑 物业管理用房,煤气管理站,液化汽站。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邮政所,电信所,储蓄所。公共建筑商业建筑营业面积一般在 100左右的便利店、食杂店以及营业面积 300500的折扣店(含粮油、副食品、水果店店,综合商店,饮食店,杂货店,药店等),营业面积在 6000以下的超市(含肉菜市场,肉菜分销店),理发店,照相馆,书店,银行分理点等。公共建筑交通建筑 自行车库,汽车库。5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服 务 设 施市政设施建筑 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转运站,变配电房,燃气输配站等。公共建筑金融建筑 银行、
23、证券、保险等。公共建筑商业建筑本表第 5 栏允许设置的各类商业建筑以及各类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建筑等;实际营业面积 6000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 600020000百货店(含商业性展览建筑) 。6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金 融 商 贸 服 务 设 施公共建筑旅馆建筑 各类旅馆建筑, (包括公寓式酒店)等。7 行 政 办 公 公 共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8 商 务 办 公 公 共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 。9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24、 )文 化 娱 乐 体 育 设 施 公 共 建 筑 文 化 建 筑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等。9公 共 建 筑 娱 乐 建 筑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老年活动中心;各类大型文化娱乐(观光)服务设施及附属建筑。建筑面积为 5 万以内的社区购物中心; 建筑面积 10 万以内的市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 3 万以下小型批发市场;10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综 合 市 场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建筑面积 10 万以上的城郊购物中心。11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25、 含 居 住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公 共 建 筑 医院建筑 提供医疗、保健、疗养、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12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体 育 设 施 公 共 建 筑 体育建筑 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公 共 建 筑 教育建筑 各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各类成人及业余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区级中小学、托幼设施的教学楼和相关的配套附属建筑。13 科 研 教 学公 共 建 筑 科研建筑 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供 应 设 施 建 筑 水厂建筑、泵房、调压站;变电站、
26、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城市交通设施建筑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库、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站房,以及轮渡(陆上部分)附属建筑、交通指挥中心、教练场用房、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对外货运交通建筑 供铁路、公路、货运港、管道运输使用的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建筑。公 共 建 筑 对外客运交通建筑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港等以城市对外客运交通运输服务为主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建筑。邮政、电信设施建筑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技术机楼。环境卫生设施建筑 泵站、排渍站、处理厂以及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建筑。殡葬设施建筑 殡
27、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以及配套建筑。14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市 政 公 用 设 施其它 消防、防洪、防震、人防设施建筑。1015 社 会 停 车 场 城市交通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库(场) 。16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 污 染 的 普通 工 厂 工 业 建 筑 普 通 工 业 厂 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电子工业、轻工业等单层、多层(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含单个建筑面积 100200的工厂直销中心)等。17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厂 工 业 建 筑 工 业 厂 房 对居住和公共
28、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工 业 厂 房 ;18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厂 工 业 建 筑 工 业 厂 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原材料加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化工等工 业 厂 房 。仓储建筑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普通仓库、冷库等。营业面积 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商店等。营业面积在 3 万8 万中型批发市场。19普 通 储 运仓储式商业建筑营业面积在 8 万以上大型批发市场。20 危 险 品 储 运 仓储建筑 危险品仓库。21 露 天 堆 场 货物堆放场 集装箱堆场及
29、露天货物堆放场。1.3 综合性质用地1.3.1 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1.3.2 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11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2.1 一般原则2.1.1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1.2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使用和协调。2.1.3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2.1.4 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
30、选址。2.1.5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须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2.2.1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2.2.2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或说明;(2)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3)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
31、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4) 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5) 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6) 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7) 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内容;(8) 建设项目与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等的协调情况。12第三节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3.1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建设项目用地控制主要是指通过规划用地红线图对用地位置和范围进行界定,通过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3.2 规划用地红线3.2.1 规划用地红线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32、界线。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参见图3.1。图 3.1 “规划用地坐标红线图”示例图样3.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红线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选址范围及界线一致。当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公众重大利益等情况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按城市规划及现状实际情况对原选址范围、界线进行合理校核、调整,一般不超出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的范围。3.3 用地面积计算3.3.1 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红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净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的面积。 3.3.2 净用地面积指用地面积中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即可建设用地面积) 。13
33、3.3.3 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用地。3.3.4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用地、代征绿化用地。3.3.5 代征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3.3.6 邻近建设用地有表 3.1 所列情况且尚未征用的用地,根据规划需要原则上应纳入代征范围。代征用地项目 表 3.1类别 代征用地项目 代征范围代征道路用地 规划控制宽度不大于 50 米的市政道路 代征至规划道路中线代征绿化用地位于铁路、河涌两侧,每侧规划控制宽度不大于 20 米的本侧防护绿地 代征全部34 规划
34、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表 3.2 中的项目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参阅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相关内容。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 表 3.2用地单位 绿地率用地性质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用地位置 防护绿地设置要求1 用地概况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 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建筑密度5 绿化规划要求绿地设置位置及要求容积率 地块四至城市道路相关参 数总建筑面积 交通出入口方位要求2 经济技术指标人口密度6 道路交通规划要求配套停车场(库)要求建筑高度建筑退让文物、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洪排涝、电力、交通、地质灾害等要求建筑间距7 专项规划要求竖向
35、规划要求3 规划建筑设计 要求建筑退缩道路、河涌等要求4 公建配套要求8 规划方案布局及 城市景观要求14第四节 村建设用地控制4.1 一般要求4.1.1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各项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4.1.2 村庄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防止建设无序扩散。4.2 村居住用地4.2.1 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而安排的村民复建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4.2.2 在增城市中心城区及各镇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4.2.3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
36、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平方米以下;山区平方米以下,建筑层数不大于 3 层。4.3 村经济发展用地4.3.1 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留用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具体位置和规模。4.3.2 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控制。4.4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4.1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文体科技用地、医疗保健用地、公建配套及金融用地。4.4.2 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4.4.3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37、4.1 的规定。15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及规模表 表 4.1类别 项目 中心村 基层村 每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一般规模用地面积(平方米)所需处数(处万人)行政管理 村委会 根据情况具体设置小学 35004500 1000012000 1(1824 班规模)幼儿园 15001800 15002000 2(每所 69 班规模)教育机构托儿所 600800 1200 13文化站 400600 10001200 1小型运动场 300 1000015000 1文体科技村民健身设施 50100 5001000卫生站 300 23老年人服务站点 100120 1.5医疗保健托老所 150450 100300 12肉菜市场 公厕 垃圾转运站 公建配套垃圾收集点 金融 信用社 150 0.51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4.5 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4.5.1 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小于 2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 0.5 平方米人。4.5.2 新村建设绿地率控制在 3035,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 1.0 平方米人。4.5.3 市政设施用地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