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技术标准 第一章 规划管理指标核算相关依据 一、 建设用地面积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及范围线是否与局已发用地红线图一致(包括道路红线) 。 二、建筑面积核算:按国家标准(GB/T 19786.1-2000)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 1、各类建筑设计规定 建筑个体设计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条件,并应根据季度对建筑的要求、场地及环境的特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建筑平面和空间的使用功能、体型和立面的设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心设计。 各类个体建筑设计应符合该类建筑的有关设计规范。 2、建筑面积的计算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定如下: 2.1
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 a)永久性结构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 、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管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m 以上的楼梯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井、提物井、垃圾、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挑楼、
3、全部密封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计算。 j)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的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
4、住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维护结构的, 按其高度在 2.20 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维护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层,按期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f)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 2.3 不
5、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 2.2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前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角、台阶、无柱雨棚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一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 三、容积率的核算 1、分别在提交的 D
6、WG 文件上符合建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建筑容积率的详细指标。 2、复合新统计的容积率是否符合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的关于容积率指标的要求。 3、如申报工程有建筑容积率调增的内容,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计算复核。 四、建筑密度的核算 1、分别在提交的 DWG 文件上符合建筑用地面积、建筑投影面积的建筑密度的详细指标。 2、复核新统计的建筑密度是否符合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的关于建筑密度治标的要求。 第二章 电子文件图形表准 1、 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施工图、方案图 DWG 电子文件(对于具有共同建筑层的群体建筑,可提供不含共同建筑
7、层的单栋施工图) 、文件格式采用 AutoCAD R14 或 AutoCAD2000 版本。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长度单位采用毫米制,面积已 m2 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2、 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地下建筑必须位于同一个建筑施工图、方案图 DWG 文件中。图中要求保留建筑轮廓线、墙线、楼梯、阳台、电梯、文字说明、建筑轴线、建筑尺寸标注,其他图形可酌情删除,以减少文件量,尽量控制单个文件总量小于 20M;建设用地红线、拆迁红线、建筑投影外轮廓线必须位于同一个项目总平面图 dwg文件中,总平面图必须带现状地形图。 3、 绘制的
8、各类 Line、Pline、 (不能采用 SPline 表达图形实体)线形统一采用 CONTINUOUS(地下建筑除外),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可自行定义,各类图形实体采用如下标准: 表一: 施工图图形实体颜色标准 图形实体名 CAD 颜色号 相关说明底层平面图建筑轮廓线 50 闭合 Pline。其中,单层建筑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本标准绘制底层平面图建筑轮廓线分层平面图建筑轮廓线 90 地上层、层高2.2m 闭合 Pline 。包括单层和分层建筑的内部部分楼层均按本标准绘制轮廓线,露台不需绘制轮廓线,包括层高2.2m 的夹层、技术层、架空层及建筑层分层轮廓线地下建筑平面轮廓线 1
9、39 层高2.2m 闭合 Pline层高2.2 的夹层、地下层、技术层、半地下室、架空层及建筑层分层轮廓线 145 不计算建筑面积,闭合 Pline层高2.2m 的内部建筑物(如楼梯间、储藏室、设备间等) ,非分层、底层或地下建筑层外围水平轮廓线40 不计算建筑面积,闭合 Pline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橱窗、挑廊、走廊、室外电梯(包括疏散楼梯)等 130 闭合 Pline不封闭阳台 140 闭合 Pline,按一半面积计算封闭阳台 171 闭合 Pline非加盖层采光井、天井 161 不计算建筑面积,闭合 Pline 加盖层采光井、天井 175 计算建筑面积,闭合 P
10、line其他按照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的建筑实 98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独立车棚、货棚站台;无柱走廊、檐廊;没有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闭合 Pline有柱雨蓬、车棚、货棚、站台;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 两个建筑物间有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122 闭合 Pline表二: 施工图分层标准 图层名 CAD 颜色号 备 注B-底层平面 7 底层平面图 F-分层平面图 7 包含各个建筑结构不同的分层平面图 F-分层平面-xx-yy 7包含具有相同建筑结构的建筑分层平面。xx、yy 分别为建筑层的起、止层数(如:5 至 10 层具有相同的建筑结构,则图层名为:F-分层平面-10)D-地下建筑 7 包
11、含各个建筑结构不同的地下建筑 平面图D- 地下建筑 xx-yy 7 包含具有相同建筑结构的地下建筑平面图。xx,yy 分别表示地下建筑层的起、止层数。 (如:负 1 至负 2 层具有相同的建筑结构,则图层名位:-1-2)表三:总平面图图形实体颜色标准 图形实体名 CAD 颜色号 相关说明 建设用地红线 20 净用地面积红线, 闭合 Pline拆迁红线 210 拆迁范围线, 闭合 Pline总平面图中各类投影轮廓线 33 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轮廓线 表 4:总平面图分层标准 图层名 CAD 号 备 注 U-建设用地红线 7 饱含建设用地红线及其标注、标注线 C-拆迁红线 7 包含拆迁范围线及其标注、
12、标注线Z-总平面图 7 建筑总平面图 以上 CAD 颜色为本标准保留的颜色号。 4、绘图注意事项 由于指标核算是基于本标准预定的 CAD 颜色号来计算图形实体面积,每一类参与计算的建筑图形实体均有唯一颜色表达,所以,其他各类不参以计算的图形实体(包括 Pline、Line、Text 、Circle 等)不得占用本标准保留得 CAD 颜色号,必须采用其他 CAD 颜色来绘制 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向内倾斜时,按离地、楼面以上 2.2m 处的水平界面绘制轮廓线。外墙向外倾超处地板边沿时,按 地板投影绘制轮廓线。以上两种情况实际的外围水平投影线采用非本标准保留的颜色号绘制。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 按结构曾绘制分层轮廓线, 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绘制分层轮廓线。 室外建筑物, 包括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无论凹凸) 、橱窗、挑廊、走廊、 室外楼梯(含疏散楼梯) 、车棚、货棚、站台、雨蓬、走廊 、檐廊、架空通廊等,必须单独绘制轮廓线, 分层及地层平面建筑轮廓线不包括上述室外建筑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