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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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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私法形考作业 1 - S$ s1 k: j9 q1 j X一、 不定向选择题1D 2C 3A 4C 5C 6D1 R7C * 8、A 9Bv% u0 Z10A 11 ABCD 12CD 13ACD 14、ABD 15CD 16 ABCD 17ABD X“18ABC 19BCD 20BD 二、 简述题; I, r* s, O _1 W. 2 A5 E1、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Q V3 : v4 w* 1 P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3 t- o3 q9 _% w2 _3 Y2 c(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

2、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蜗牛在线-考试培训网-免费学习资料-统考题库-电大题库-2010 年电大作业答案-形成性考核册-电大网上作业-电大复习资料-电大历届试题, f“ J+ p1 ?: K% , / S f J4 w0 V X+ b3 O% P8 a(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2、 简述法律本座说。1 $ l, W1 N7 p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

3、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3、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7 V$ W2 R6 : h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v% W, d$ D/ J- z2 q3 G(1) 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2)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 论述题 w! - D* J# _ r5 S查阅有关资料后,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四、 课堂讨论题我国是否应当采用反致制度。5 s- r2 W c/ 6 z3 “ ?0 “ v国际私法形考作业 2 答案一、不

4、定向选择题 ; i9 w5 b W$ M2 2 Z1C 2D 3A 4D 6ABD 7D 8A E; 9B 10A 11B 12 D 13D 90、D 14D 15AI! 16、B 牛 17 CD 在 18ABD 线 19 ABC -考试培训网-免费学习资料-统考题库-电大题库 -2010 年电大作业答案-形成性 20 BCDE 考核册-电大网上作业训网-免费学习资料 -统考题库-电大题库-2010 年电大作业答案-形成性考核册-电大网上作业-电大复习资料-电大历届试2题( Q+ C# H! W1 l! N -考试培训网-免费学习资料-统考题库-电大题库-2010年电大作业答案-形成性考核册-

5、电大网上作业-电大复习资料-电大历届试题; C! C4 t) Y$ y, Q d0 7 B 蜗牛在线-考试培训网- 免费学习资料-统考题库-电大题库-2010 年电大作业答案-形成性考核册-电大网上作业-电大复习资料-电大历届试题二、 简述题:1、 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答:(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 f/ A* w+ ?( M(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l N- _5 C* W0 m$ S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

6、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1)明示的意思自治。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 b+ l9 D# s(2)默示的意思自治。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i# n0 _ b“ h 6Bww.7 AB 8C6 r9 B 10 A 11A 12A 电 13B 14D 答 15A 16. D H17 C 18B 19AB 20A 二、 简述题1、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

7、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147 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2、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我国继承法第 36 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8、”“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而且,民法通则第 149 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a) G5 z* . F3、 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v# j; m 6 x0 X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

9、几种:(1)外交途径送达(2)领事途径送达(3)中央机关送达(4)法院送达(5)邮寄送达(6)个人送达(7)公告送达+ W- u% b3 G G8 j4 # r4 E: c三、 论述题 2 J 8 K# j) p i1、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 1988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涉外继承实体要件的主要的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1)在适用范围方面,除遗嘱方式、遗嘱能力、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本公约。(2)在法律适用方面,只要受理案件的

10、法院所在地国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即使公约指向的法律为非4缔约国法律,本公约同样适用。(3)在准据法选择方面,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准据法;而且,该公约有条件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可以明示方式指定有关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继承整体问题的准据法,但这种指定法律的行为只有在该当事人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具有该有关国家的国籍或在该国拥有惯常居所时方为有效。(4)在准据法的调整内容方面,公约规定包括:确认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引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损失;在确定继承人

11、、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等2、 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答: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1)“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

12、件;(2)“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3)“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4)“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5)“平行管辖”

13、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6 Q/ . V C( M |5 R2 R6 m四、案例分析题1 |; H6 l C1 N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 6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

14、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1 e“ x+ L6 o) : H2 + p7 K: F; b( q( B% F9 X F e Y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5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 “ T; E6 S0 z/ d L& A5 p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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